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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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7、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8、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以前被称为城邦;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掌权者;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而把它和同类相比时,则称之为政权。这些一个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个别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

9、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

10、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

11、我还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公约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们虽然是不同的,但由于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第一卷第9章,关于财产所有权)

12、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永远不能转让,因为它只是公意的行使。不仅如此,主权体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因为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权力和意志是不同的,前者可以转移的,但后者不能。(第二卷第1章,主权不可转让)

13、如果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串通,人民在充分了解的时候进行讨论的话,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也许会有大量的小分歧在讨论时出现,但最后总可以产生公意,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当出现一个小集团成为派别的时候,而且这个小集团还有了不同的意见。那从这个集团的角度来说,这个集团的每个人的意志都是公意;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只是个别意志。如果出现几个这样不同的集团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时候投票者减少了,不是成千上万的了,而就是那几个集团的代表;意见也少了,就那几个集团代表的声音,讨论的结果是不可信的,完全代表不了公意。假如那几个集团中有一个迅速壮大,并超过了同类的几个集团,那么在开会时,就只能听到这个集团的声音了,再也不会和你们产生分歧了。这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而已,仍然代表不了公意。因此,在一国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伟大的莱格古斯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怎么办呢?就要像梭伦、努马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再增加一个派系,让两个派系之间的势力保持平衡。要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绝不会犯错误,这种防范是唯一的好办法。(第二卷第3章,公意也有对错)

14、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臣民在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卷第4章,论主权的范围)

15、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相同的观点来论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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