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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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缓解交通拥堵,推进机动车节能减排,方便公众出行,实现汽车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使用自己的私人小客车,选择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合乘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分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和免费互助出行两种方式。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第四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
第五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等形式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当事人提供信息。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实名注册,合乘区域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且每车每日提供的服务信息不超过4次,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独立设置软件系统,
不得与网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的软件系统合并使用。
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平台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应当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每人每次事故不低于100万元。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合乘者、信息服务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调解、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制度依法处理。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专业合乘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宣讲合乘知识,教育合乘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
第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变相进行经营性客运服务的,由交通、公安、运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合乘出行信息服务平台运营者违反本规定,变相进行网约车经营的,由交通、公安、运管、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
本规定所称私人小客车是指号牌为宁C,且登记为自然人的7座以下客车。
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