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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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李永宁
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生发展的孵化器,是金融创新与技术创新融合的产物,也是市场和政府结合共同推进的新的投融资方式。
风险投资一方面对促进科技进步产生“外部正效应”,被认为是“准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容易产生“市场失灵”,则要求政府积极参与增加风险投资的供给。
政府在风险投资体系建设中要很好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主要依靠市场,依靠民间资本。
因为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自发促成的,而发展风险投资效果不理想的国家都是过度依赖政府资金,缺少市场环境和条件。
政府在参与风险投资时,在路径选择上,政府应提供引导性和示范性的资金,即种子基金,在完成引导民间资本,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信誉,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后,政府资金必须撤出,防止传统的投融资体制在风险投资上移植,将重点放在体制和法律建设上。
在扮演的角色上,政府不仅在风险投资领域担当投资者、管理者,更要做为制度设计者、主体培育者,利用其他经济体不具备的稀缺政策资源和管理权力资源,从3个方面参与风险投资:第一步是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第二步是制定指导政策;第三步是立法和监督。
美国政府现在侧重从扶持风险投资者的角度支持风险投资;欧洲各国侧重以税收、金融等支持扶持风险企业从而支持风险投资;日本是在改造传统金融体系的基础上支持风险投资公司。
比较各国的做法,笔者认为,美国抓住了根本,从市场微观基础着手,保证政府指导不干扰自由市场体系,政策引导市场,市场信号指导投资者,让市场发挥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
但是因为美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风险投资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他是建立在一个成熟、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基础上,美国健全的资本市场,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先进的投资理念及投资者对风险的应变能力也很强。
而我国尚处在转轨时期,完善的市场体系尚没有建立,资本市场还很残缺,“市场残缺”和“市场失灵”同时存在,“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受到很大非市场因素限制,资本市场的信号不能很好的传导,所以我国现阶段不可以照搬美国的做法。
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准确定位应该是:“营造风险投资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制定相关风险投资启动的政策、同时政府出资介人风险投资、管理不干预、支持不控股,以提供税收和政策优惠方式逐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坚持按市场化机制运做”。
下一阶段在完成风险投资启动,引导其他资金进入后,要着手“完善环境、控制风险”。
风险投资体系基本建立了,第三阶段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合适的时候可以考虑设立创业板。
要严格把握发展风险投资的路径,将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放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去考虑。
一、完善风险投资组织
风险投资组织是风险投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者构成风险投资组织的主要内容,我国政府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完善风险投资组织。
1.支持风险投资公司。
直接启动资金,加大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只在市场机制失灵和企业无法参与的领域给创新活动以支持。
以色列政府出资设立10个风险投资基金(优滋玛基金)作为启动基金,由私人投资者运做,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著成功,投资者偿还政府资金;若失败,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担负。
这样安排起到了消除民间顾虑,引导民间资金的作用。
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对风险投资政策导致其资本来源结构不同。
而不同的资本来源结构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保守型或冒险型),进而影响风险资本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力度。
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其具有“政策导向型”的特点。
在考虑各种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可能性及其现实可行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开辟一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创造一个稳定的风险资金来源主渠道,改善我国风险资本来源结构,壮大风险投资公司或者基金的规模。
具体可以:(1)引导我国由富裕的家庭和个人构成的潜在的“天使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2)大力提倡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积极介入风险投资。
他们是我国当前风险投资资金来源首选对象,政府应该从税收等方面给予大企业一定程度的优惠;(3)努力引导外资进入风险投资业。
2.支持风险企业。
发达国家实践证明,风险资本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体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对风险企业的支持。
对于我国来说,要大力支持风险投资,就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政府为风险企业提供最终担保。
为解决高科技风险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国外通常是政府财政出资设立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以1/15~1/10的比例对商业银行提供给高科技小企业的贷款做担保,一方面减少银行对风险的担忧,也起到风险投资“放大器”的作用,引导其他资金进入;(2)创建科技成果“孵化器”。
国外实践表明,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创业园”可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研究表明,世界第一个创业园硅谷高科技企业成功率是60%,而其他地方仅仅为16%。
美国风险投资总额中,硅谷占43%,每年有近1000家风险投资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在硅谷创立。
3.支持风险投资者。
美国风险投资体系重点以支持风险投资者为中心,充分调动市场微观主体积极性,辅助以降低资本利得税、开设二板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以极高的收益回报吸引投资者。
美国20世纪80年代风险投资高潮就是因为70年代早期投入资金产生的巨额收益的示范效应及政府资本利得税的减少所带来的效应。
1978年以来,美国资本利得税的降低导致风险投资几十倍的暴涨。
二、构建风险投资市场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体系建立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基础上,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应该抓紧制定风险投资总体发展规划。
1.培育发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衡量一国风险投资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完善中介机构,对于一般中介机构应该允许其在市场发展中独立成长壮大,随市场体系完善而成熟。
对特殊规范性的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要在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保护下采取各种措施扶植其成长健全。
2.建立健全股权转让的资本市场。
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企业早期融资扩张或退市意义重大。
风险企业在不同创业阶段的融资主体不同,初期主要依靠场外市场,快速发展期依赖创业板,成熟期需要主板市场。
我国应对现有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在科技风险投资场外交易市场、股票发行规则、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系统等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便于企业异地交易。
3.建立风险投资、风险监管体制,防范风险。
风险投资体系监管主体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组成。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如美国的集中监管模式、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和德国的中间型监管模式。
我国要建立风险投资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内部风险以行业自律机构和中介机构监管为主,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及时化解风险。
证监会负责监控风险投资公司的外部风险。
4.建立风险资本协会。
风险投资过程中,信息获取成本高低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公司的收益。
风险投资协会可以协调和规范各风险投资参与者。
不仅能够减少单个风险资本家的投资成本,促进风险投资在自我规范中逐步走向壮大,也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运作。
三、加快风险投资相关人才培育
风险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因而对风险投资家十分急需。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新成立的高科技风险企业,普通投资者对高科技不了解,对企业不熟悉,很难对企业行为进行判断,可能出现企业管理者为自己牟取利益的情况。
不确定性,指外部投资者无法判断高科技企业的未来。
所以通晓高科技又熟知金融理论的风险投资家就显得十分重要。
风险投资人才是风险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是风险投资中最重要的主体。
他们的作用如成思危所说,“支持创业者创业、帮助投资人投机”。
风险投资家个人素质差别对一国风险企业影响很大。
美国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是复合型的人才。
日本风险投资家大多数出身于银行或证券公司,很多人认为这也是日本风险投资业落后美国的原因之一。
实践表明,在风险投资市场,一流的风险企业家所领导的二流项目往往比二流的风险企业家领导的一流项目更有吸引力。
我国应该大力加强风险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风险人才成长的机制,采取有限合伙制,加强对风险投资人才的激励约束;积极与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合作,派出人员到外国主要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学习,提高他们的投资理念;积极引进优秀的海外风险投资华人经理回国工作。
四、创造风险投资的社会环境
全新的投资理念,开放的社会风气对风险投资发展很重要。
风险投资需要产学研结合,教育、科技和产业的联动,形成各界人才支持创业的社会环境。
创造一个科技和资金联合渠道,加大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造力度,密切科研与市场的关系;改革人才使用制度,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到公司兼职或开展项目合作,加强科研的应用性,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办研究开发机构,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进行高校市场化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办实体,发展高科技
产业;积极改革高校管理体制,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保留学籍,建立公司进行创业。
为年轻人创业,形成一种提倡创新、自由、冒险的商业文化氛围。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创业。
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负担过重;企业产权关系混乱不清晰;知识产权保护乏力;“诸侯经济”等是导致中国企业创业精神不如其他国家的原因之一。
据埃森哲公司调查,中国企业管理人员69%认为政府不合理的法规是企业创业的障碍;94%的管理人员认为政府没有采取充分发挥人们创业精神的措施;社会公众中79%的人认为企业的税务负担太重是实现企业创业的一个障碍,持这个观点的人数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44%的水平。
所以,我国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府对企业创业的支持力度,以改革创新的态度和精神,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扫除地方保护主义,减轻高科技风险企业负担,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发挥政府在营造企业创业精神方面的独特作用。
五、创造和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
顺畅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为风险投资大力支持风险企业吃了“定心丸”,利于风险投资大胆支持风险企业。
我国要建立完善各种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其一,设立发展柜台交易市场和地区性股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退出一个比较可行方式是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的优点在于十分灵活,可以为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和信息沟通渠道,推动风险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又因其范围较小而得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所以目前各国证券交易所大多保留着这种交易方式。
我国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应该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类似的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风险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获得其所有权或股东地位,风险企业则融到了资金发展其新技术。
2000年5月,北京市已推出了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其功能是提供技术、资金和供需双方的信息,发布政府采购和科技招标信息,进行技术和产权交易。
该中心是一个市场平台,为技术持有者和资金所有者的对接提供信息化服务,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方式为风险资本的进入与退出创造渠道。
2002年10月,天津市也建立了代表北方112家产权交易机构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已经实现信息标准化,对实现跨行业、地区交易,加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必将产生巨大作用。
场外交易市场既能实现当前一部分风险投资的退出,也可以为将来二板市场的建立做准备,将经过场外市场锻炼的风险投资企业股票择优在二板市场上市,可以降低这些企业在二板市场直接上市的风险。
其二,利用海外、国外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并购和股权回购及买壳、借壳上市。
六、现阶段不宜推出创业板
首次公开上市(IPO)是风险投资的重要退出渠道,由此很多人提出尽快设立创业板来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
笔者认为,发达国家实践证明,IPO一直不是风险投资第一位的退出方式,也并不是所有风险企业都有能力选择IPO退出,居于第一位的是选择兼并、收购退出。
我国资本市场其风险投资体系仍然十
分落后,贸然推出创业板风险很大。
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美国其资本市场有数百年历史,已经相当成熟完善。
在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基础上,1946年产生了风险投资,又经过25年NASDAQ才设立。
在这25年里,美国资本市场更加完善,风险投资体系越发成熟,风险投资有了广泛的适应性:现代几次重大的科技革命中心都出现在美国,风险企业规模大、数量多、质量高;美国社会资金大量过剩,富裕的家庭和个人追求高回报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强,队伍庞大;风险投资扶持了众多的成功企业、产生的巨大回报也强化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于是高科技的二板市场得以快速发展。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虽已经着手发展风险投资,但是支撑他的资本市场却十分落后。
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在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质量方面与风险投资成熟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高科技风险企业成长环境比较差,法律、政策、市场环境和科研教育体制都对高科技风险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再有我国创业板的诞生环境相对较差,主板问题很多。
创业板推出的基础应该是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相关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资源丰富;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都有充分的准备。
形成一套配套的有机地体系。
因此,二板市场实际上是资本市场及风险投资体系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后的产物和要求。
二板市场只能说对已被风险投资“孵化”毕业的风险企业最终发展壮大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的早期孕育和长期培育都是借助风险投资完成的,应该说是风险投资孵化了这一企业。
二板市场是成熟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必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过早设立二板市场,希望借以发展高科技企业,这是不正确的。
如果忽略风险投资体系落后的现实,设立二板市场,希望通过二板市场来为高科技企业融资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退出渠道,从而希望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起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我国二板市场需要风险资本为其提供充足的“孵化”完成的上市公司后备力量。
但是,目前我国风险企业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不足于支撑一个创业板。
首先,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比较弱,很多标榜高科技的企业生产型的少,贸易型的多。
一些表明有专利技术的大多数是外观专利或者实用性专利,多以高科技产品代理销售为主,生产型企业也往往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含量也不高;最后,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看,我们首先应该排除那些还处于种子期、启动期的大部分企业,他们不可能,也不可以通过二板市场来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而应该主要依靠在场外市场获取风险资本。
据调查,有很多处于种子期、启动期的企业听到创业板开设消息匆忙包装上市,这种做法对二板市场创立、发展将产生不良的后果。
资料来源:中经专网
./ 02/1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