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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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尊重和维护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播放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代理公司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广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到中心广告部登记注册,办理广告代理手续。如经审查不具备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没有通过年检的代理公司,中心广告部不予办理广告代理手续。
第三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如发布硬版、标版、特约、鸣谢、奖品提供、服装提供、短信支持、实物提供等以及图片字幕类电视广告,必须分别签订合同,未分别签订合同的电视广告,中心广告部有权拒审。
第四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伪造文件,中心广告部有权将其送交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所送审广告一律不予通过。
第五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电视广告,一律先收费后播出,采取“押三付一”的原则,即在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时段代理合同时,需交付三个月的广告播出费作为风险抵押金,剩余费用按月(或季度)支付,风险抵押金抵冲合同最后三个月广告费。
第六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必须送中心广告部审查通过后,由中心广告部统一送交栏目安排播出。广告代理公司无权送交栏目,一旦发现广告代理公司私自将广告播出带送交栏目者将罚款一万元,罚款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广告公司补齐。
第七条白酒类广告首播、重播每天不得超过6条,白酒广告在时段价格基础上需加价30%。第八条文字、固定图片、寻人启示、有奖证券、募捐、育种等类别的广告不予播出。
第九条信息类广告每条长度不得低于15秒。
第十条信息类广告含有投资、招商、加盟、连锁等内容时,必须在右上角标注“投资有风险”字样。
第十一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需在广告播出前7天将广告播出费交中心财务处,并持发票复印件到广告部备案。如有拖欠者,中心广告部有权停播广告,所造成的损失由广告公司自负。
第十二条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电视广告,广告播出带必须在播出前10天内送交中心广告部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送审广告带必须符合中央电视台技术审查标准,所送审广告要独立成带、时码连续并标明广告入点和出点,广告内容前应录制1分钟彩条和30秒黑场。如因不按要求送审而造成的错播、漏播等事故,责任由广告公司自负。
第十四条广告公司所送审广告如出现版权纠纷,责任由送审公司自负。
第十五条广告代理公司在代理期间中途退还签约广告时段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将取消其第二年在我中心的广告代理资格,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广告代理公司应当执行中心广告部统一发布的价格标准,避免恶性竞争。如果遇到中心广告部进行价格调整,凡未付款部分应按新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广告代理公司之间应避免恶性争夺客户资源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如有举报,一经核实(以代理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准),中心广告部将有权取消该公司广告代理资格。
第十八条广告代理证和媒介员证是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如因丢失或转让而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丢失者或转让者自负,并取消转让者代理资格。第十九条中心广告部每年将评选出信誉好、诚信高、回款及时、一次性代理广告时间在3分钟以上、代理的大客户多、广告质量好、模范遵守各项管理条例的代理公司,当选者将优先得到中心广告部推荐的客户和相应的回报。
第二十条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新签订的广告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上条款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