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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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①

贷:财务费用4880

 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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