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评估规范20号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情形二:出让时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 件的,按现状条件进行地价评估(含地上建筑物或构 筑物现值);
整体出让价格=现状净地价+建筑物重置价- 建筑物折旧额
例如:某企业使用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生产,已按 规划建设厂房等建筑,现该企业为融资需要,拟将该 宗地征为国有后抵押贷款,并继续使用。首先,政府 将该宗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征为国有,并对原集体土地 所有权人及该企业给予了征收补偿,之后,拟将该宗 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协议出让给该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 范(试行)解读
文件出台背景(一)
国土部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规范: 1、加强地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2、完善土地市场工作的需要; 3、规范具体估价行为的需要。
文件出台背景(二)
由来: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1号令(03 年) 、39号令(07年) 关于地价评估、地价确定: 招拍挂出让规范 第7条 协议出让规范 第5.4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前言
目的: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 依据:三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
法),二个出让规定(39号令和21号令)等 归口管理:国土部 起草单位:利用司 解释权: 国土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6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6.1 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 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生地价格=熟地价格-通平开发费用 例:生地价格(一通)=熟地价格(“七通一平”条件)-“六通
一平” 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根据当地各 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 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 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
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域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 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2 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 超过40%。即: (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 / 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 予以替换。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4 成本逼近法
(2)取得成本的确定:

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
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
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
(3)开发成本的确定:

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
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首先要满足《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本要求
5.1 收益还原法 (1)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
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 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 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例1:比准价格A:12000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B:11000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C:9000元/平方米
平均价格=(12000+11000+9000)/3=10667元/平方米
与最高价比差-1333元/平方米,与最低价比差+1667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间相差幅度=(12000-9000)/9000
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 一进行评估。 (2)开发周期的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3 剩余法(假设开发法) (3)、(4)开发价值的确定:
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售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 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估算的 未来售价。
5.4 成本逼近法
(1)维护地价形成机制(不得计入土地成本的项目) 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
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文件出台背景(四)
目前管理上仍存在的部分问题: 1.行政部门商量确定 2.不评估,直接按文件或系统确定底价 3.各种价格概念不清
文件出台背景(五)
评估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够具体; 2.行政干预多(部门内、部门外); 3.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文件出台背景(六)
起草过程: 1.2011年预研究; 2.2012年10月形成初稿,征求中估协技术审 裁委员会意见; 3.2012年12月,全国4个区片会上征求意见; 4.国土部内所有相关司局征求意见; 5.2013年4月印发。

=33.33% (符合要求)
例2:比准价格A:125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B:100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C:85元/平方米
平均价格=(125+100+85)/3=103元/平方米
与最高价比差-22元/平方米,与最低价比差+18元/平方米。
比准价格间相差幅度=(125-85)/85

=47.06% (不符合要求)
情形一:出让时有规划建设条件的,按出让时规划条件进行地价 评估(含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现值);
整体出让价格=规划建设条件地价+建筑物重置价-

建筑物折旧额
例如: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划拨,已开发建设完成, 尚未对外销售,因政策调整,此项目改为商品房开发,需重新办 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此前,政府已收回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并收购了地上已建设建筑物,现拟将该宗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按原 规划条件重新挂牌出让。
文件出台背景(三)
由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地块评估,依据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 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 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底价(标底)、和投标、 竞买保证金、起叫价、起始价等。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1 收益还原法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2 市场比较法
(1)比较案例的选择要求 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楼面地价 修正)。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案例价格)/案 例价格≤30%。
例1:实例A成交楼面地价:10000元/平方米,比较修 正后其比准价格A为:12000元/平方米。
实例A修正幅度=(12000-10000)/10000
类土地普遍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
百度文库
入成本。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4 成本逼近法
(4)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额的确定。 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额,应符合《国土资
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 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 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 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 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 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 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

=20% (符合要求)
例2:实例B成交楼面地价:95元/平方米,比较修正后 其比准价格B为:125元/平方米。
实例B修正幅度=(125-95)/95

=31.58% (不符合要求)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3 剩余法(假设开发法)
(1)建设指标的确定: 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
4.5 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3)实地调查;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新增加内容要 求);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 电子备案号(新增加内容要求) ; (7)提交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1 适用范围
直接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 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 款的评估。
参照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他项权利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4.4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的要求: 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剩余法(假设开发
法)三选一 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二选一 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半熟地价格=熟地价格-所缺少某几项设施的开发费用
例: “五通”地价=“五通一平”地价-平整费用
6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6.1 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 无争议。(权属“净”)
包括下面三种情形:
2个部门规章(国土部39号令、21号令) 3个国发规范性文件(国发[2001]15号、
[2004]28号和[2008]3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4 总则
4.1 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4.2 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4.3 评估原则:
价值主导原则 公开市场原则 审慎原则
2、引用的标准(三个国标,一个行标)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3、依据:
4个法律法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 管理法、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包括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和标定地价系数 修正法。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社会公布。采用已完成 更新但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 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 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情形三: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按新设定 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需扣除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 的拆除费用)
《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 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通知》解读
文件性质: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五年 印发日期:2013年4月8日,即日生效。
《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 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通知》解读
《通知》的第1条内容:程序要求、承担单位、范围 《通知》的第2条内容:评估活动管理 《通知》的第3条内容:报告备案管理 《通知》的第4条内容:底价确定 《通知》的第5、6条内容:监管和救济 《通知》的第7条内容:适时修订及制订实施细则
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 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5.3 剩余法(假设开发法)
(5)利润率的确定: 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
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观、明确的依据, 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 评估方法的运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