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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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盐政规发[2015]6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3
【实施日期】201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单位组织实施。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