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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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第二次)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
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⑺其他情况
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
“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⑦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

裸岩石砾地面积用比例系数扣除。

⑧油桐与农作物间作,油桐郁闭度小于40%的土地。

1.2水田
①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②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③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

1.3水浇地
①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

②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

1.4旱地
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
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

“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

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

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

1.6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①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②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④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⑤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⑥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⑦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⑧25°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

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①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

②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③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④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

⑤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⑥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⑦种植果树的滩地。

⑧25°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

2.2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2.3茶园
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

2.4其它园地
①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

②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③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
①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②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③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④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

3.林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木。

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①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②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③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④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⑤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⑥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⑦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⑧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⑨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2m(下同)。

⑩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1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
类、灌木的土地。

12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3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
标准的林地。

14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15滩涂上的成片林地。


3.2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

3.3灌木林地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

3.4其他林地
①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②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③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

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
①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③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④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⑥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

⑦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⑧林区专用公路。

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①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②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
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

④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⑥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4.2天然牧草地
①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

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③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
草地。

4.3人工牧草地
①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4.4其他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①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②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⑤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⑥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⑧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

5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③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

5.1铁路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

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

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

5.2公路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③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

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

5.3农村道路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乡级以下,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

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

②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

③坑塘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
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
5.4机场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

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

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②临时性机场用地。

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

5.5港口码头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江、河、湖、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

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

②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③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军港、军用码头用地。

②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

③与港口毗邻的保税区、加工区等用地。

5.6管道运输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③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

②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6.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①长年被水覆盖的土地。

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等。

②季节性干涸的土地。

如时令河等。

③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④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6.2河流水面
①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③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临时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6.3湖泊水面
①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km²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

小于1km²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苇”。

④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

6.4水库水面
①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确认为水库水面,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苇”。

④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6.5坑塘水面
①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³,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

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②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

③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④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

6.6内陆滩涂
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

6.7沟渠
①渠槽宽度(含护坡)≥1.0m,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

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

③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④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

6.8水工建筑用地
①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

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②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

③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

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

④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⑤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

⑥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

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

⑦坝或闸筑有道路,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6.9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①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②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

如公园内的水面。

③修建以路为主的河堤、塘堤的土地。

④穿越隧道的河流、沟渠。

⑤坑塘之间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

⑥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

⑦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

⑧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

⑨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
7其他土地
上述确认的土地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7.1设施农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

②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

②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

④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7.2田坎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
①耕地中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②种植农作物等的地坎。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
①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

②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7.3盐碱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盐碱地
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碱地
①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

②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

7.4沼泽地
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

7.5沙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沙地
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如沙丘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
①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

②滩涂中的沙地。

③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

7.6裸地
①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②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

如裸岩等。

③废弃、关闭的采石场、采矿点。

7.7空闲地
①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②重点建设项目(如武广铁路)区域附近的堆放场、预制场、临时建筑等难以恢复的土地。

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
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8.1城市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

②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③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市辖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

④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

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

⑤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

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

②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③非城市所属的建设用地,如不与建成区连片的农村居民点。

④城市建成区内大片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水域(大型的江、河、湖泊)。

8.2建制镇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庄。

②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属于建制镇、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的建设用地。

如居住社区、学校等。

③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所属建制镇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土地。

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用地(指建设用地)单独调绘,统计到城镇建设用地中,但要单独标记和统计。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与建制镇不相连,且非建制镇所属的建设用地,如村办企业用地。

②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③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8.3村庄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和独立居住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属于村庄的非农业生产的土地。

如居住、工业、商服、仓储、学校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非其所属的建设用地。

②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③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8.4采矿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

如露天采矿的土地;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②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

③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

④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

⑤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⑥用于盐田的土地。

包括储水池、蒸发池、结晶池等的用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

②在水中捞沙的土地。

③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筑用地。

④临时晒盐场用地。

8.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的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②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③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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