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 大辟(斩首)处之。
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 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 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 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 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 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 令师 2、州(部)刺史
二、刑事法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 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 太尉、御史大夫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御史台 尚书台 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 削藩 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外朝 内朝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德主刑辅和春秋决狱(二)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用(三)刑制改革(四)重农抑商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一)黄老思想(初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儒家思想(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2、大一统3、德主刑辅4、三纲五常(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五常:仁、义、礼、智、信【参考资料】第一、五常的含义仁者:仁爱,仁慈,仁义之师之仁。
义:义务,大义,义举之义。
礼者:礼貌,礼让,礼义之邦之礼。
智者:智慧,智力,睿智之智。
信者:诚信,信誉,公信之信也。
第二、五常的关系仁义礼智信它们也呈相生、相克的关系:仁(木)-生-礼(火)-生-信(土)-生-义(金)-生-智(水)。
信-克-智-克-礼-克-义-克-仁。
这样一来古代伦理道德的脉络就清楚了。
为什么夫子强调归仁?因为仁是恻隐之心,发端之气。
归仁就是一个善的开端,以后就是自然的发展。
(三)章句律学的兴起(东汉)二、立法概况(一)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婚姻、赋税);《兴》(徭役);《厩》(畜牧)★2、叔孙通编《傍章律》18篇3、张汤编《越宫律》27篇4、赵禹编《朝律》6篇(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2、内容:(1)汉文帝: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2)汉景帝:笞二百笞三百↓↓笞一百笞二百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法律形式(一)律【参考资料】汉《贼律》逸文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译文:对于毫无理由而企图进入他人的房屋居室,或者登上他人的车辆船只拉扯他人企图进行违法侵害的,可以当场杀死,不算犯罪。
评论: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意思。
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两汉的法律制度
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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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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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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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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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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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秦汉时期法律的特点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特点和法治思想的进步。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1. 集权与统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制的统一,他发布了《律令》和《秦律》等法典,将各国的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在法律实施上,他强调中央集权,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使得法律能够更加统一地适用于全国各地。
2. 刑罚严厉秦汉时期的法律对于犯罪者采取了严厉的刑罚。
特别是在秦朝,刑罚非常严酷,常常采用酷刑,以儆效尤。
秦代最为著名的酷刑是“车裂”,被用于对付重大刑事犯罪。
而汉代对于刑罚也保持了相应的严厉态度,例如“五刑”制度,以及对叛逆行为的极其残酷的镇压。
3. 法律体系完善在秦汉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律令》与《秦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法典,后世都大量借鉴其中的内容。
汉武帝时期的司法制度更为健全,设立了三公九卿以及长吏等职位,实施区域制和州郡制,使司法机构更加规范化与专业化。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在秦汉时期,法律的制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由中央政府进行立法。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御史台的参与、与吕后等皇后的讨论、并由皇帝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的修改也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征求一些重要官员和法学家的意见,最后由皇帝审议通过。
2. 法律的适用秦汉时期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根据《律令》和《秦律》,法律对于人民的适用是平等的,不分贵贱,不分地区,实现了法律的普及。
同时,法律对于刑罚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使司法判决更具有条理性、合理性。
3. 司法机构与程序秦汉时期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廷尉、太守、郡守等。
其中,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廷尉负责刑事审判;太守和郡守则在地方上负责执行法律。
在司法程序方面,秦汉时期遵循“举贵下之法”,即对于重要案件会上报皇帝决策,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则由地方官员处理。
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
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汉朝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国家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和秩序性。
首先,汉朝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法律规范,给予了人民一定的法律自由。
汉初的法律较为简单,主要以“五刑”为基础,即:笞打、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是相对宽和的,给予了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汉朝的法律也逐渐趋向严格,刑罚逐渐加重。
汉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细致管理,不但有公道之刑,还有“刑决诸法”,以及刑徵呈者等法律制度。
汉朝设立了许多司法机构来监督和执行法律的执行,比如御史台、廷尉等。
这些机构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另一方面也使法治在汉朝得以继承和发展。
汉朝的社会秩序是在法律的指导下形成的。
汉初对于国家治理有一定的整合,以贤良能干者为官,减轻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提升了社会秩序。
成文文律,在汉朝也得以继承和发展,这是法律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同时,汉朝还建立了庙堂和百姓的联系,通过举办祭祀活动、宴飨百姓等方式,增进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亲和力。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还有一些特别值得一提的特点。
首先,汉朝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重视教化。
汉朝设立了孝治罪流政策,倡导尊老敬亲等道德伦理观念,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汉朝还对于知识分子持有特别包容的态度,尊重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鼓励他们贡献自己的才智。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并不完美。
尽管法律制度较为健全,但是在实施中难免出现灵活与不公平之处。
一些大臣或者皇帝往往有权属于刑律的权力,他们可以通过特权来干预司法的程序。
此外,汉朝也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如严重的富贵贫贱之分、士大夫等级分化等。
综上所述,汉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在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包容并注重细致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汉代法律总结作文
汉代法律总结作文一、汉代法律的背景与特点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汉代法律具有一定的背景和特点,下面将对其进行总结。
1. 法律背景汉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汉代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秉持封建制度,以皇帝为中心,统治者对法律有着绝对的掌控权。
此外,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加、农民起义的频繁发生等也是推动汉代法律发展的因素。
2. 法律特点汉代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汉代法律以律治国为主要特点。
律法具有自我调整和修正的特点,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规律可循。
此外,汉代法律注重事实,实施以刑法为主要手段,对犯罪行为强制进行约束。
其次,汉代法律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特点。
中央政府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如设立内史、郡守、县令等来实施法律政策。
在治理和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上,汉朝政府比较重视行政手段,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此外,汉代法律还注重法律的统一和普及。
汉代设置了太常、奉常和行台等法律机构,通过举办法律考试、刑录、演讲等方式,推广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并通过修宪等方式保障法律的统一性。
二、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汉代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和民法两个方面。
1. 刑法汉代刑法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
刑罚的种类主要有笞、杖、徒刑、酷刑、死刑等。
具体的刑种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方法。
汉代刑罚相对较重,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采取酷刑和死刑的处罚方法,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刑罚的适用主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身份划分。
汉代法律对犯罪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刑罚,如贵族犯罪与平民犯罪的刑罚不同。
2. 民法汉代的民法主要涉及土地、契约、继承、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土地方面,汉代采取了户籍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鼓励农民翻耕荒地,优化土地利用,提高农业生产力。
契约方面,汉代注重契约的约束力和遵守契约的责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汉朝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司法机构结构完善,拥有任免制度,并且司法官员,既可以以审理案件的形式进行调解,也可以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
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寺,地方司法机构有巡抚官,小臣,知府,推官司法人员,受理地方案件的官员等。
这一系统的完善,使汉朝的行政管理具有更高的水平。
二是司法权力平衡细致,分三次审判,将所有案件都分为审判前罪,审判时罪和审判后罪三部分,使不同程度的案件都有不同的审判程序,全面概括和解决司法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汉朝在审判程序中加入了庭审制度,要求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庭参加审判,切实维护了公平正义。
三是司法制度灵活,法律法规的宽松性,允许百姓因急用财物向官员推请,有时也会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来影响最后的审判结果。
同时,汉朝继承了上古时期精耕细作,特别是对朝贡设立“献官”制度,以选拔优秀人才,也颇具弹性和灵活性。
四是司法机关有社会监督力度,安排百姓给司法官员提供礼品,使收买、索贿等不正当的行为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抑制,同时百姓也能通过外部方式对司法官员的行为进行调控和监督。
总之,汉朝的司法制度在当时是极其完善的,这对司法机关的调解、判决、审判等活动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和审制程序,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汉代法制的特点两汉统治中国达四百余年,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是和汉代的法制的继承和发展分不开的。
而汉代法制也开创了我国延续了千年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这也是对后世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关于汉代法制的特点,我认为要分三个时期来讲:一、汉代初期(从汉高祖到汉武帝时期)这个时期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以黄老思想为指导思想。
而此时的黄老思想相比战国时期的黄老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融汇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以道为本,兼顾法儒。
黄老思想主要表现为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明法修身,约法省刑,刑不厌轻,罚不厌薄。
此时汉朝刚刚建立,民生凋敝,国库空虚,人民普遍希望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同时统治集团内部对黄老思想也是偏爱有加,所以在此期间逐步确立了“与民休息””宽省法刑”的政策思想。
高祖时期的立法制定《九章律》《傍章》等法律,以及在吕后时期制定的《二年律令》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汉朝法制集中表现出了汉承秦制的特点。
特别是在《二年律令》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同时,此时汉朝的法律也较秦朝的法律制度有了相应的发展。
承袭前代法律制度,并加以改革创新,这使得封建法制得到了最终确立,汉承秦制对后世封建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文景时期文景时期汉代法制我认为应该是对黄老观点的发展。
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较汉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
这一时期法制的特点应该是对人的教化和保护。
此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实践便是汉文帝废除肉刑,规定岁刑刑期,颁布《箠令》。
文景时期的法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废除肉刑规定徒刑,保存了劳动力,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笞刑和徒刑的广泛使用,为中国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汉武帝以后汉武帝时期,黄老思想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此时儒家思想确立了它在封建社会的主导地位。
其核心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这一思想对后世也长生了巨大的影响,历代封建王朝都以此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的法制
奏报是指死刑案件的判决要上报朝 廷,由廷尉或皇帝核准后方可执行。 这实际上是死刑审批制度。奏谳是 指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要逐级上报决 疑。
(二)审判制度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由西汉董仲舒创立 的审判方式。具体内容是依《春秋》 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的精神、原则 和事例等来审理案件。其核心是 “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法律儒 家化在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 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 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 秋繁露》)232例 《春秋决事比》
《盐铁论·刑德》 “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案例
(三)录囚与秋冬行刑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是上级司 法机关通过对已决囚犯的审理, 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决的案件有 无差错,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 反的一种制度,
《汉书·叔孙通传 》:“汉王已并天下, 诸侯共尊为皇帝……高帝悉去秦仪法, 为简易。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 击柱,上患之。通知上亦厌之,说上曰: ‘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 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
《汉书·叔孙通传 》:“汉七年,长乐宫 成,诸侯群臣朝十月。 ……于是高帝曰: ‘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拜通为 奉常,赐金五百斤。通因进曰:‘诸弟 子儒生随臣久矣,与共为仪,愿陛下官 之。’高帝悉以为郎。通出,皆以五百 金赐诸生。诸生乃喜曰:‘叔孙生圣人, 知当世务。’”
(一)上请原则
所谓“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 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通 过廷尉上奏皇帝请示,由皇帝根据 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及其 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 减免与否。
上请原则上承西周的“八辟”之法, 下启魏晋的“八议”之律,成为维 护封建等级特权的工具。
汉朝法律
立法思想
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盛行,一方面是社 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统治 者总结历史教训、探索治国之道的结 果。汉高祖刘邦登基以后,他所面临 的是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 困窘局面,惟有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才能维护国家稳定。秦朝的灭亡使统 治者不得不摒弃秦朝以严刑峻罚为基 础的“法治”,探索能够维持长治久 安的治国之道。黄老思想恰好符合需 要。
章句律学的兴起
为阐发先秦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汉儒对先 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证与注释,在法律 研究方面的体现就是章句之学。西汉中期以 后,一些儒学大师以儒家经义来注释汉律, 普遍采用逐章逐句的注释汉律的方法,于是 形成了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汉代律学是在“后人生意,各为 章句”的学术环境中兴起来的,必然会造成 学术多样化而无统一标准的局面。为了司法 上的统一,汉朝皇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不得杂用余家”。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改革的意义
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 重要里程碑。明代学者邱濬曾在《大学衍义 补》中称赞始行废除肉刑的汉文帝“自是以 来···文帝之德大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 保存了犯法者的劳动能力,符合人类社会发 展的需要。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 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 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 时期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 础。
东汉时期的律学章句
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当时 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 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邵等十 余家。他们一方面通过释字求义,使 得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 练,为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 础。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律学章句的 形式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进 立
经过汉初70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 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但诸侯王的势力日 益膨胀,威胁到中央政权的巩固;地方豪强 骄纵不法,横行乡里,鱼肉百姓。 在对外关系上,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北方 的匈奴,双方兵戎相见。在国家实力增强、 政治危机隐现的情况下,黄老思想已不能满 足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疆拓土 的需要。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在秦汉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刑律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实践性。
本文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希望读者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了解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的特点。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1、记录法律规定秦汉时期开始记录法律规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汉律》、《河间律》等,这些法律制度有很多条款,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况下的惩罚和罚则。
这些法律制度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样也为后人的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加强地方权威秦汉时期为了加强地方的权威,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律制度,如《陇西铜书》和《朔方注》等。
这些法律制度遵循了中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地方性的特点,更好地保护了各地方的利益,这也为后来的地方自治奠定了基础。
3、实行严格的司法制度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非常严格,有专门的法官来掌控审判的过程,同时也有严格的量刑标准。
除了对常见犯罪的惩罚,如盗窃、杀人、伤害等,还对酗酒、嫖妓、行骗等非常规犯罪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标准。
二、秦汉时期的刑律1、五刑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五刑制度,分别是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
这些刑罚按照罪行大小进行惩罚,笞刑、徒刑、杖刑是轻刑,流刑和死刑是重刑。
笞刑和杖刑在现代来看,比较残酷,但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2、审判质量的提高秦汉时期的审判质量较为高,无罪推定和重罪从严都是审判的基本原则。
受害者和证人都要在法庭上进行严格的审讯,以确定罪犯是否有罪。
这种制度对大部分人都是公正的,许多人会因此得到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3、利用流刑改造罪犯在秦汉时期,流刑是重罪之一,被判流刑的罪人会被驱逐到偏远的地方劳动改造。
这种刑罚不仅是对罪行的惩罚,也是一种重新开始的机会。
许多罪犯在这种改造中得到了重生,并在社会上重振旗鼓。
总结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丰富完善,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
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
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王朝,其创造了许多文化和政治制度。
其中,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是汉朝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文将生动地介绍汉朝的春秋决狱和司法制度,并指出其对后世的指导意义。
春秋决狱是汉朝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以适应人民需求和法治要求为出发点。
春秋,是对中国古代的一个时期的称谓,相传是古代圣人所创。
汉朝以春秋决狱为基础,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汉朝的决狱制度有几个特点。
首先,它追求公正和公平。
汉朝重视证据和事实的调查,注重查明真相,确保公正的裁决。
其次,它满足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决狱过程中,人们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情,尊重人权,使人民感受到公平和尊严。
第三,它注重司法程序的严密性。
汉朝设立了许多司法官员和机构,确保案件的审理有序、规范,减少司法失误的可能。
汉朝的司法制度也有一些特点。
首先,它注重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汉朝对司法官员有严格的选拔制度,注重他们的道德品质和能力,使其具有公正的司法意识。
其次,汉朝重视司法程序的统一和稳定。
它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使司法决定能够得到全面、公正的执行。
第三,汉朝司法制度具有审问犯人、排除冤假错案的功能。
司法官员对犯人进行审问,旨在查明案情,并排除可能的冤假错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汉朝的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对后世的司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公平、公正的司法是法治的基石。
春秋决狱强调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汉朝的司法制度重视司法程序的严密性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这也给后世的司法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后,汉朝的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指导着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使司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汉朝的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
它们注重公平正义、尊重人权,严密的程序和司法人员素质要求,对后世司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4.汉朝的法制
第二节
汉朝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 布废秦苛法,并与百姓“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 秦法”。 这与繁苛的秦律相比,简便 易懂,故秦民大喜,惟恐刘邦不做关中 王。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 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 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 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 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 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礼 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汉初的 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 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自首减免、区 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上请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 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 奏请皇帝裁断,并给以减免刑罚的制 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初期,自西汉 宣帝以后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 多,到东汉时,范围扩大到县长、郡 守、皇室宗亲、王公列侯及其嗣子、 廉吏,等等。
2. 恤刑 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 在法律中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 罪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 汉惠帝 规定:七十以上,不满十岁者,有罪 当处肉刑者可以徒刑代之。汉景帝在 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 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可以免 带刑具。汉宣帝规定:八十以上,只 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刑事处罚,其它 犯罪行为均可免除刑事处罚。
汉律也惩罚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 为。①“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加常刑 一等处罚)。②盗窃皇室财物,处罚就更 为严厉。如“敢有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 少皆死”。③汉律为确保私有财产甚至允 许所有权人对“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 车船,牵引人(盗窃财物者)欲犯法者, 其时格杀之,无罪。”(“凡盗贼军、乡 邑 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秋官 朝士 》)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公平与正义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公平与正义汉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在维护公平与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司法改革以及其对公平与正义的维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包括了法律面广、法官审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灵活等方面。
首先,汉朝法律面广。
汉代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其中以《汉律》和《汉铭》最为著名。
这些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刑法、民法、律令、施政规则等各个方面。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各地的特殊需求。
这样的法律面广,保障了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司法保障。
其次,汉朝法官审理程序规范。
汉代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审判权限、审理程序和证据要求等,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权威性。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采用公诉制和辩护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而在民事案件中,汉代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调解方式,力求公正裁判。
最后,汉朝法律适用灵活。
在司法实践中,汉代法官注重根据案情的不同、法令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他们在审理中采取了合理的解释、实践中不刻板、讲究实效等方式,以使法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司法改革的重要性汉朝进行的司法改革对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司法改革使得法律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通过对原有法律制度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汉朝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实际,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服务。
同时,司法改革还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监督和执行力度,避免了法律被搁置或滥用的情况发生。
其次,司法改革提升了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
汉朝推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审判流程的规范、法官的选拔和培养、司法监督等方面的措施。
这些改革举措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客观,法官更具专业素养,有效防止了腐败和不法行为的出现。
最后,司法改革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通过改革司法制度,汉朝为商业活动和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避免了合同纠纷和商业争议的发生。
[整理版]试论汉代司法的主要特色
试论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1)以“德主刑辅”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权威及中央集权。
(3)改革刑制,向新五刑制过渡。
(4)推行抑商政策。
(略加解释)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主要内容:(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
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
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
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
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
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
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
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
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试论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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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汉朝法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体系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也为后代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朝法制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律为主、宽刑峻法、明文立法、重视司法程序和重视民间调解。
一、以律为主
汉朝法制的最大特点是“以律为主”。
在汉朝期间,律法成为主要法律手段,替代了先秦时期的禅让之道。
律法的实施使得法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律法运用方面,汉朝采用了不少的预审制度,例如设置了辅助角色的令史和推官,以及对于案件的严格分类管辖,都极大地提高了律法的适用效率。
二、宽刑峻法
汉朝法制中虽然以律法为主,但并不意味着汉朝法制“刑罚过轻”。
事实上,汉朝法制的刑罚比起其他朝代还要严厉,被称为“宽刑峻法”。
汉朝法制中刑罚的宽,表现在赦免和流放等“柔性”刑罚上。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汉朝采用许多公平、合理的刑罚,如停止工作、拘禁等。
而峻法则表现在一些极端的犯罪行为(如谋反叛乱)的惩治上,往往采用极其严厉的手段。
三、明文立法
汉朝法制的第三个特点是“明文立法”。
在汉朝法制中,制定法律的过程非常注重文字规范,重视起草的准确性和详尽性,以便于对争议案件进行严格的判断和裁决。
汉朝的法律也大多在《礼记》、《春秋左传》等经典著作中有所记载,在这些经典著作基础上,制定了不少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四、重视司法程序
汉朝法制的第四个特点是“重视司法程序”。
在汉朝法制中,司法程序被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被认为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
汉朝法制中的司法程序十分详尽,包括证人的审问、供述、比对等环节,并且要求在所有案件中都要有律师出庭辩护,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五、重视民间调解
汉朝法制的第五个特点是“重视民间调解”。
在汉朝法制中,民间调解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种调解往往由社区长老、乡绅、领袖等负责人主持,通过宽恕、裁决、善意等方法解决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汉朝法律系统鼓励各地区自己进行民间调解,减少官方管辖的繁琐,让人们更加信任自己的社区同胞。
除了上述基本特征外,汉朝法制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专科性”。
在汉朝时期,由于行政管理、经济活动等各领域发展迅速,每个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机构来处理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如户籍法、水利法、海商法等。
此外,汉朝还采用了多种刑罚方式,如笞刑、斩刑、杖刑、流放等,以及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治理制度,如印章制度、封疆制度等,都是汉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总之,汉朝法制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特征包括以律为主、宽刑峻法、明文立法、重视司法程序和重视民间调解,同时还有多种特色的刑罚方式和专科性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机构。
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也为后代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总之,汉朝法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十分重要,它的基本特征包括以律为主、宽刑峻法、明文立法、重视司法程序和重视民间调解。
这一法制体系对后代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了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