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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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基本理论

1法学基本理论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六、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权利、义务和权力
七、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二)法与人权
四、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1、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3、法的局限性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 理论与实践
1、依法治国的含义 2、依法治国的意义 3、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4、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5、依法治国的目标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 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 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三、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 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 的分类。 1、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 3、两大法系比较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二、法的概念与体系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 四、法的作用与法治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六、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权力 七、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 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源、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关系的理论体系。

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三、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1. 古代在古代,法学基本理论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探讨。

古代法学家追求一种以天理为本的法治观念,并将法律与道德、伦理等进行密切的结合。

2. 近现代近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制定、解释与运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

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近现代法学家逐渐形成以实证为基础的法学基本理论。

四、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1. 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学基本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范我们的行为。

2. 指导法律实践法学基本理论提供了指导法律实践的依据和方法。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环境。

3. 探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如法律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关系。

这使得法学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加强。

五、未来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方向1.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需要跨学科的研究,将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相结合,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

2.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未来的法学基本理论应当关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

这将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六、结论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深化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法学的四大知识点总结

法学的四大知识点总结

法学的四大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本理论法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来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法的概念是法学的开端,它是对法的本质和含义的描述。

法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同时还具有公平、公正、效率、秩序等多种功能。

法的来源和法律关系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变动和消灭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作用的具体表现。

法律源自于社会生活,法的产生、发展和变革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法律组织和规范体系,它是国家对社会实现其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在法律制度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国际法等多个分支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民法是国家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商法是国家对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社会法是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国际法是国家对国际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它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揭示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含义,探讨法律制度的实质和作用,解决法律争议和争端。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典型问题和争议,掌握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方法,提高法学研究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它是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

四、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是法学学习的重要环节,它包括法律职业、法律实务、法律辩护、法律宣传、法律顾问等多个方面。

法律职业是指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职业的人员,他们既是法律专业人才,又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和代表。

法律实务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实践中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和法律业务,包括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代理、法律协助等多种形式和内容。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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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一、法和法律体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法特指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

通道德、纪律等行为规则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更为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每个国家的法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相互联系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它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婚姻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总称劳动法,它们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的本质和作用法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所以,从本质上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同时,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就是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法从本质上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相统一、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统一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法的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具体地说,法的作用体现在其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职能。

它主要表现在: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它包括了广泛的内容,从法律哲学和法律原理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以及它们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本依据,它们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学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和合法的。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法律可以对国家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平等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该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它要求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并处理纠纷时能够进行公正的裁决。

二、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指对法律的本质和内涵进行研究和解释的理论框架。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学基本理论: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的学科。

它探讨了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与道德、伦理等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

它研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规范的推理过程,以及如何运用逻辑原则解决法律争议。

3.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之间关系的学科。

它研究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法学的应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在法律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它们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1. 法律制定: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指导着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例如,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应适用于所有人,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利益和权益。

2. 法律解释: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对于法律解释至关重要。

法律解释需要基于法律的目的和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背景。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是探索人类社会的规范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理论基础。

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法学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学基本理论的定义、内涵、发展历程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学基本理论的定义与内涵法学基本理论是法学的核心内容,它对法律规范的本质、法律体系的结构和法律运行的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研究。

它包括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逻辑。

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对于全面深入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法学基本理论涉及到法律规范的本质。

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特征、内容和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和作用机制。

其次,法学基本理论涵盖了法律体系的结构。

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协调机制。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层次关系和内在逻辑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

最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了法律运行的规律。

法律的实施和应用是法律规范落地生效的过程,也是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法学基本理论通过对法律运行中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规范和优化法律运行的过程,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目标。

二、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历程法学基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早期的法学基本理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哲学和法律逻辑两个方面。

在法律哲学方面,古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就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进行了思考和论述。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观点,对后世的法学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中国,儒家学派也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家思想。

在法律逻辑方面,早期的法学家主要关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推理方法。

例如,罗马法学家乌尔利克斯将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为后代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框架。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D. 不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单选)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
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做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宪法法
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条的法律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法律解释,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
C. 法院判决卞圆圆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D. 苏冰冰承诺若刘晨通过公务员考试就嫁给他
3.(单选)甲涉嫌盗窃,在被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检察院遂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检察院是基于下列哪种原因撤销案件的?( )
A. 法律事件
B. 违法行为
C. 事实构成
D. 法律行为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B. 我国的法只对中国公民产生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不受我
国法制约
C. 我国的法都是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
D. 我国法律原则上是具有溯及力的
4.(多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属于( )。
A. 对人的效力问题
B. 时间效力问题
C. 空间效力问题
D. 有无溯及力问题
A. 立法
B. 执法
C. 司法
D. 守法
2.(多选)某甲因打伤某乙,被人民法院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被单位开除公职,某甲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下列哪几项?( )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的理论和制度,更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它是研究法律的基本规则、原则和体系的学科,也是塑造社会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石。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法学的定义及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具有科学、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探究法律的形成、发展、适用和实施等问题。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法学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学科。

二、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它们是法律理论和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

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也要受法律的规范。

法治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它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保障。

3.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法学的重要学派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涌现出了许多重要学派。

以下是几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超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公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对实际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3.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关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解释的对象、方法和理论。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学概论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 宪法性文件 ——共 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 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 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
第二节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这一 概念集中反映了法与其社会经济基础这间的相互 关系。
•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 意志的体现。
•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 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1789年法国大革命 初期, 制宪会议通过 《人权宣言》和《一七九 一年宪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 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 法的概念
1.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
为“灋”,《说文解字》:“灋,刑 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
触不直去之,从去”。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 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 罪则不触”。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类别 法律适用 判例地位 法律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编纂 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归纳 判例是法 制定法、判例法 普通法、衡平法 倾向单行法 对抗制诉讼
演绎 不属于正式渊源 制定法 公法和私法 法典形式 职权主义诉讼
第四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 1、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2、古今“法”的观点分析 (1)西方学者:“自然法”、“神法”与 “它实是在先法”“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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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

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

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法的作用与法治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

(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

(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

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

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一)立法的概念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

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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