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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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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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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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思考题

国际法思考题

简答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要点: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的、国际间公认的、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特征:1主体的国际性;2意志的协调性;3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4特殊的强制性..2、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现实观点..答案要点: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区别主要为:1主体不同;2制订机关不同;3实施机构不同4效力范围不同..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渗透;2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3两者之间相互制约..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要点: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原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并在国际舞台上形成一股巨大力量..2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使国际法的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3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内容..4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生活;新独立国家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4、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通例之存在;即某一特定的行为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从而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2通例经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公认的行为规则被多数国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认为按此规则行事是他们的法律义务..5、试论国际法的作用..答案要点:1是国家间赖以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2是国际上判断是非的标准3是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合作;从而促进国际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工具4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虽然目前仍不能制止侵略;但至少可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6、试述国际法的新发展..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答案要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各国所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根据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8、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答案要点: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并于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得到认可和发展..主要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地位: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2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提出..9、试论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和国家形式;自由组织政府并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自由制定并执行其对外政策;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自由开发其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其本国的民族经济等等..意义:主权仍然是当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抵御外来侵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盾牌;也是国际社会维持稳定与和平的重要保障..10、从国际法及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自保权”的规定;国家在未受到实际攻击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自卫..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及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11、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为什么答案要点:1999年3月25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了七十多天的轰炸;并且轰炸了中国驻南使馆;造成3名中国记者死亡的惨剧..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任何成员国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违反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12、简述和平共处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案要点: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包括: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都应相互尊重;和平地共同存在;2各国应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友好交往与合作;3各国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争端;应尽量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13、简答什么是民族自决民族自决原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但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借口..14、论述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台湾人民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为什么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最原始的含义..台湾人民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理由:1台湾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2民族自决权通常适用于成立国家的场合;而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台湾行使自决权决定是否独立必须得到母国——中国大陆的同意..15、简答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 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的集合体..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上述三个条件密切联系;不可分割..16、简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案要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17、论述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案要点:国家主要应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国家在享有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各项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政;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的争端;4忠诚履行本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5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8、什么是自卫权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试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答案要点: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的内容之一;是当国家实际上已经遭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但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国际法的约束;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前提:遭到了武装攻击;2时间条件:在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限制条件:A、向安理会报告;B、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19、试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其意义..答案要点: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具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管辖的豁免..第二;诉讼程序的豁免..第三;强制执行的豁免..若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至此即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平等的体现;坚持和维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而破坏或违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破坏或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些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条约或某些行为放弃某项豁免权..20、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答案要点: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2分答案要点: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论述答法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21、什么是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要点: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对政府的承认通常发生在一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形..政府承认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效统治原则”;即一国的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从而才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2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有何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都具有溯及力..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1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而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2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的性质;3法律上的承认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已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而事实上的承认则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不太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4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只局限在局部领域..另外;事实上的承认不是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事实上的承认也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承认..23、简述国家继承的内容及基本规则..答案要点:国家继承的内容包括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基本规则:1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自动失效;而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划定边界、确定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化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对于确立各民族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是应该继承..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问题..国家财产予以继承;恶意债务、战争债务不予继承;档案理所当然应当继承..2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5、免除国家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案要点: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26、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7、试述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28、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答案要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29、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答案要点: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30、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除添附被现代国际法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已过时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全新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公民投票、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交换土地..31、试论国际法上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其中;先占和添附称为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割让和征服称为领土的转承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1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曾经是被认可的国家取得与变更领土的方式;是行使领土主权的基础;2其中先占、添附、自愿的割让在现代仍具有合法的意义;仍然是当代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合法途径;3对于解决领土争端;具有事实证明的作用..32、简述边界的概念及国家边界形成的方式..答案要点:边界是指国家边界;是分割一国与他国的领土、领海与公海、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由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之分..国家边界的形成方式有三:1历史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间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2条约边界:指通过条约划定的边界..3继承边界:指从原领土界限或原国际国内行政改选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新国家的边界..33、论述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论述我国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答案要点: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第一;历史根据:1、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2、中国从明朝起;就开始进行行政管辖..3、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第二;国际法根据:1、我国先占早于日本; 2、我国对日本的非法占领始终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议;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主张权利; 3、日美的旧金山和约未得到我国的承认;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34、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答案要点:1959年12月1日签订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和平利用南极..第二;在南极地区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第三;暂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第四;维持在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第五;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是现存的国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南极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基本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35、简述中国的领海制度..答案要点:根据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现行的领海制度为:1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领海的宽度: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规定了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5规定了中国在领海行使的管辖权..36、简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答案要点:无害通过制度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同时也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过境通行权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两者虽然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但过境通行是一种新概念;它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有区别的..1公约对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所规定的义务;远不及无害通过那样严格、明确..2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而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在没有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4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则没有对潜艇的航行要求;也就是说;潜艇可以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5无害通过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但过境通行权利不可以被终止..37、试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38、简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点..答案要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39、论述请说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答案要点: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又有很大不同:1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2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总之;二者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浅谈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是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用于调整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的客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规范对象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主权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既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也规定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

其次,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自愿接受的。

国际法的形成基于国家的自愿性,各个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法条约或共同遵守国际法原则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合作,不同于国内法具有普遍强制力。

第三,国际法是基于平等和互惠原则。

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平等对待,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国际法还鼓励各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第四,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依赖于各个国家的主动。

国际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取决于各个国家的自觉和行为。

不同国家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解释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国际法的应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渐进性和动态性。

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和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国际法的发展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国际关系的变化相适应。

国际法的发展还体现了国家之间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和解决争端的过程。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调整国际行为的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它具有国家为客体、自愿性、平等互惠、依赖国家主动、动态发展等特征。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就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的目标就是一致的———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与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的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的特征2

国际法的特征2

1、国际法的特征: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国内法规范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饿,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国际法是i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三,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社会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制裁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因为:“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3)违反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5)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5、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法原则。

6、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饿能力;第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第三,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7、国际法具备的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仰(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国 际 法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引言:深入理解国际法,是学习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解释国际法考试的一些重要名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公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旨在维护国家间平等、和平与合作的关系。

2. 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与国际关系的结合:国际法以法律形式存在,对国际关系有指导与规范作用。

-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与平等地位,不干涉内政。

- 自愿性原则: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 缺乏强制性:国际法缺乏统一的执法机构,依赖国家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二部分:国际法领域的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独立国家在其领域内自主决定事务的能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

2.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和主权的地理区域,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

3. 权益权益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领土完整、自然资源开发等。

4. 义务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5. 公约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指由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6. 裁决裁决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7. 法庭法庭是国际法领域中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如国际法院。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命权等,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违反人权的侵害。

第三部分: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相互尊重独立自主的权力。

2.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在争端发生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谈判、调解等,以避免战争。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指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国际法——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法的概念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定义和特征(一)、名称①17世纪以前,罗马的“万民法”——“市民法”。

②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万国法)③18世纪末,英国边沁首次使用国际法。

(二)、定义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法律体系的简称。

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

(三)、特征①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②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③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④国家单独制裁——政治、经济、道义、舆论、外交、军事方面。

⑤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团体的那些规则。

(二)、国际法的国际性主要是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和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之间的协议(一)、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二)、实在法学派:宾客舒克、奥本海(三)、格老秀斯学派——折中法学派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国家间的协议,才对各国有拘束力。

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3--1982--1993.11--1994.11)2、国家间协议是各国依一定程序达成的,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条约: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3、国家间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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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同样,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法人可能成为国际私法或涉外经济法的主体,但不具备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构成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与任何国内法一样,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规则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国际法最初的形态即是所谓的习惯国际法,其法律渊源都由国际习惯组成,因而可以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古往今来,国际条约汗牛充栋,浩若烟海,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通常是指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造法性条约,即创设新的、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或者修改、变更原有的规范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内法的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就负有在其境内善意不履行条约的义务,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的渊源。

但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内法的规定仅可能构成国际法的证据,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国家。

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平等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国家间进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证。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并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并不是制定国际法的立法机关。

除习惯国际法外,国际法是由其主体,主要是国家通过协商的方法制定,国际法规范从各国间达成的协议中产生。

国际法不是由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强加给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由其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国更能自觉地予以遵守,这是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执法机关,但国际法并不比其他法律体系更经常地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具有拘束的效力。

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识的“共同性”。

实在法学派则主张,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决定国际法的效力。

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既不是自然的法则,也不是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国家具有拘束力,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协商制定的,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各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

当然,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并不是指国家自由意志之间的协议,国际法是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因此,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是指适应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意志之间的协议。

(五)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的。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个主体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

在国际社会,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以及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国际争端的管辖和裁判权限,是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

某些国家自诩为“世界警察”,设立了“人权法庭”,这只是违反国际法的强权政治的表现,根本不能以此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国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这表明对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可以由被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召回驻外使节、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封锁、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

1979年中国对越自卫还击战,1991年多国部队根据安理会第678号决议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等,是国家单独和通过国际组织集体采取措施保证国际法实施的例证。

是国际法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充分体现。

二、国际法的作用关于国际法的作用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是从国际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国际实在道德,可有可无,最多只能作为国际上评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免受侵害的依据,无限夸大国际法的作用。

显然,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切合实际的。

国际实践表明,各国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公开声明国际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动不受国际法的拘束。

国际法经常性地由各国自觉遵守,国家间的交往与联系才得以正常进行,国际法律秩序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不幸爆发,战后地区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少数国家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行为末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些情况也表明国际法并不能解决一切国际问题,它有自身的局限性。

在反对国际法虚无主义和国际法万能的基础上,应该正确评价和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同时又要看到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与发挥国际法作用的相关性和制约性,不迷信国际法。

(一)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

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二)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

国际法的拘束力,表现为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种形式。

自我约束是基础,相互约束是自我约束的重要补充,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可以说,国家以国际法进行自我约束,是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

(三)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文化关系。

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

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本文首次发表于西南政法大学成教院学报1997年第1期。

倪学伟广州海事法院法官。

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五)国际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为保障的。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对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任何一个主体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制裁。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

在国际社会,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以及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国际争端的管辖和裁判权限,是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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