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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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的工作职能
一、管理范围
区域范围:经济开发区近期规划的24平方公里区域。对托管区域内的现属东城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荆山夏、黄城里、长城、曹园、夏溪、西朱、长田、邵宅、湖塘、邵塘、溪碧山、苏溪、大坟山沿、兰街等14个行政村和芝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黄塘下、陈路塘、栋陇、杜山头、荆山陈、雅应、下堰头、陈园、郑村、下余、车马何、山头徐、堰头、沙端等14个行政村实施管理;对托管区域内所有国有或集体资产和所有企业(包括新入园企业和原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能
1、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区内企业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核准及登记备案(市内审批)等基础资料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审批或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区内企业和投资项目招商、开发和日常管理。
3、负责区内土地征用、出让等前期工作;做好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农户地基审核工作;负责区内土地监察巡查,实行长效管理;配合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审批、出让和发证手续。
4、负责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基础资料的审核,报市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在
市建设局统一组织下,负责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施工和工程安全管理。
5、管理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
6、管理经济开发区的科技、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7、管理和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经济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8、管理和监督区内的农村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9、管理区内党团组织事务、农村发展、计划生育、民政、综合治理及其他社会事务。
10、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授权,制定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11、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机构设置
经济开发区下设“一办”、“四局”,即办公室、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分局、财政分局。“一办”、“四局”的局长(主任)按正局级领导职务配置;副局长(副主任)按副局级领导职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