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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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下者,按本人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保底基数的,按社保保底基数计算;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20%,个人缴费=实发工资*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8%,个人缴费=实发工资*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0.8%,个人不缴费;

2、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上者,按社平工资的基数缴纳。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元*20%,个人缴费=2692.17元*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元*8%,个人缴费=2621.67元*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元*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元*0.8%,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负责员工社保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暂由鸿丰建筑人力资源部代为负责统一缴纳。

第四条

员工各项社保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第五条

凡我公司正式员工,入职半年后,填写个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均可办理保险缴纳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为其办理所有社保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如员工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需要赔偿时,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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