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人大决议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8bda68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2.png)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
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江西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今后江西省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原矿具体适用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的税率幅度的中值确定;选矿具体适用税率根据平均选矿回收率计算确定,其中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50%、非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80%。
二、江西省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3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d07d06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1.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0acd006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c.png)
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07•【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20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请审查。
一、2020年中央财政收支决算情况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重点报告以下情况:(一)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受疫情严重冲击,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季度大幅下降,为2009年以来首次负增长,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经济逐步恢复,财政运行情况逐季向好。
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770.72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
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8880亿元,收入总量为91650.72亿元。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313.5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8.1%。
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37.22亿元,支出总量为119450.72亿元。
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800亿元,与预算持平。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61e67fd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7.png)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至2020年,我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顺利实施,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我市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的新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市的社会基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对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
紧紧围绕服务全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高质量普法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全面落实我市“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为主题,开展系统化、常态化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07f5dd5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d8.png)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决定: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
二、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
三、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af8a1223b14e852459fb574a.png)
关于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应勇市 长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政府 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 标和任务。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陆晓栋
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晓栋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 年 1 月 20 日
6 上海人大 2020 年第 2 期
关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本才
检察长所作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肯定市人民检察院 2019 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总体设想。会议决定批准 这个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二号)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补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
长、委员和通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予公告。
一、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蒋卓庆
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赵卫星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晓云院 长所作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肯定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总体设想。会议决定批准 这个报告。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70e82b5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4e.png)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2•【字号】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已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2日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https://img.taocdn.com/s3/m/7defc34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5.png)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批 准
2021 年中央预算。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
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
席、执行主席栗战书主持。大会
发展和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
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
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
同意报告提出的“十四五”时期主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
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已经圆
要目标任务和 2021 年经济社会发
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
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在中国共产
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
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自公
党迎来百年华诞新的历史时刻,
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要更加紧决通过
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划草案的报告,批准 2021 年国民
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
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
2020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下午 3 时 43 分,栗战书宣布: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大
决议指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
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会议要
求,
“ 十四五”时期要统筹推进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
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
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 2020 年国
兴的中国梦奋勇前进。
与 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3766772c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4c.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至2020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得到顺利实施,全区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巩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全区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广西,有必要在2021年至2025年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广西实际,特作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贯彻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各层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以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为总抓手,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8ba58b5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02.png)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部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已印发会议。
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收入82771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8880亿元,决算收入总量为91651亿元;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支出118314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8.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37亿元,决算支出总量为119451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8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3218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增长11.9%,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69460亿元,完成预算的99.1%,增长4.0%(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32181亿元,完成预算的98.7%,增长0.7%);专项转移支付776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增长2.7%。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1228亿元。
2020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208905.87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27393.40亿元,专项债务余额129217.37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之内。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https://img.taocdn.com/s3/m/d7e7cdf7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31.png)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2月26日)栗战书本次常委会会议有29项议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预定任务。
会议审议19部法律和有关决定草案,通过长江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国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并决定提请大会审议,还审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反食品浪费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监察官法、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
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财政农业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3个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工作成绩,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两个执法检查报告。
大家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认为执法检查报告查找问题准确、提出建议可行。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生态环保有关决议落实情况和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情况两个专题调研报告,请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
会议还批准了中国和土耳其引渡条约,通过了代表资格报告和任免案。
过去的一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和各方面风险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攻坚克难、团结奋战,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
中国人民的自信心、自豪感极大增强,对总书记、对党中央的信赖和拥护更加坚定,战胜艰难险阻、实现奋斗目标的勇气和斗志空前高涨。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人大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https://img.taocdn.com/s3/m/95782573cc22bcd127ff0c8b.png)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1期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 张吕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议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议](https://img.taocdn.com/s3/m/ed74a4f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8.png)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议》已经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议(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加快建设“健康海口”,提升我市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作如下决议:一、增强人民健康至上意识,为公共卫生事业夯实发展根基(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树牢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积极构建与全面小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融入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及其制定过程。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eeb32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6e.png)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通政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党组会议和市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4日通辽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三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四章议事决策的程序第五章决策事项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
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c2d8e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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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12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27b020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9.png)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全市经济工作的监督,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经济工作履行监督职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涉及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的重要经济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取审议市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和质询等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
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对全市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或者听取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政府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的纲要草案和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换届时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2020两会主要内容概括
![2020两会主要内容概括](https://img.taocdn.com/s3/m/3d40b8afba0d4a7303763a0d.png)
2020两会主要内容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人大会议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三、审查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八、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九、其他、政协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草案)。
一、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民法典草案。
四、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
五、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七、补选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今年两会主要通过了《民法典》,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0年)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41f4e653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8.png)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预
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李峰受市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威海市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特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意见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对市政府提出的2020年威海市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
会议同意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同意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特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意见,决定批准2020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4d900d9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51.png)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对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并提出会议议程建议。
按照这一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大会的召开进行了一系列筹备准备工作。
鉴于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努力,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社会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召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条件已经具备。
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基于上述情况和考虑,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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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大决议决定
本文是关于2020人大决议决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一
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西安市第xx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xx年2月20日在西安召开。
会议建议议程为:
1.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西安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西安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西安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西安市20xx年市级财政预算;
4.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选举西安市市长、副市长;
选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通过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xx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xx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三
青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农业生产安排和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城区人大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城区农业生产安排,体现了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决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求,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对当前的春耕生产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春耕生产开局总体良好。
会议指出,当前农业生产还存在春耕生产进度较慢;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水利设施建设存在“重建轻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村级技术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要求,城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组织好今年城区农业农村工作计划,努力实现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与目前开展的精准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让群众更快地富裕起来;要加强监管,确保农资供应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开展顺利;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为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结合开展“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活动,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全城区上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城区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