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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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米兰达警告

解读米兰达警告

死;而自己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又 案件中,律师并非法庭的奢侈品,而是 则。伦奎斯特甚至在宣布判决时,高声
79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2006.5
CHINA TRIAL
‖读‖书‖
06 法院版司法考试丛书上市
一套6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丛书 “ 颠覆”了以往同类司法考试书的写法,将法条
、法理与实例结合在一起,清楚、精炼地展现出 司法考试命题对以上三个要素的要求,几乎囊 括了司法考试视野内所有的法律规范,条分缕 析、详略得当。自2002 年出版以来,不断修订, 日臻完善,深受考生喜爱,累计销量达10多万 套。
特征:墨西哥裔男子,近 30 岁,戴着 眼镜,驾驶一辆 50 年代早期的福特 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芭芭拉和她的姐夫 在街上碰到了劫持她的那辆车,车是 1953 年 产 的 派 卡 德 , 车 牌 号 DEL- 312,注册人是特维拉·N·霍夫 曼。霍夫曼的伙伴,23 岁的恩纳斯托· 米兰达,这个有着强奸犯罪前科的青年 人,就这样进入了警察的视野。1963 年 3 月 13 日,米兰达在自己的家中被捕, 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局,将他与另外 3 个身高、体重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集中 在一起,让芭芭拉辨认。芭芭拉不敢肯 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 疑人最像的一个。两个小时后,经过了 激烈的思想斗争,米兰达选择了向警方 招供,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 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 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一起恶性案件 终于告破,足以向公众作出交代。
极品收藏。但遗憾的是,慕名而来的顾 法官定的,米兰达充其量是个参与者, 权” 问题可以看出东西方文化的差
客寥寥无几,生意极为清淡。常言道,物 或者说成为了这一规则的“ 道具”,以 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权贵们看来,法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说一说
你怎么看待米兰达权利?
权利之争
支持方理由
1: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后被指
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 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2: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 利。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
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 找哪些证据。
反对方理由 1 提出合理问话不同于拷问逼供。得到证词和证据,
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更重要。
2 增加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的极度不配合增加了破案的
困难度,很多审讯浪费时间精力却没结果。

“ 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是基于这 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 生如影随形的权力腐败。为了防止此种权 力腐败,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而“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恰恰就是为 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人身权 利的伤害。
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 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 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 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 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 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 狱,被准许取保候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 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 罪。

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绑架被捕。

在审问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保持沉默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米兰达文化程度也不高,从不知道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还赋予他这么一个权利。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都招了,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在法庭上,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由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

而为米兰达辩护的律师声称,米兰达的证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的第五修正案。

经过激烈的辩论,陪审团最终裁定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和其律师不服,并将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定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

理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之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

由于警方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

这种供词在审判时一概无效。

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为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疑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1963年,美国青年埃尔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对一名银行职员进行盗窃被捕。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一、米兰达法则概述米兰达法则,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起源于美国法律。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请律师和进行律师咨询。

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二、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虽然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但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政府也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例如,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警方在讯问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米兰达法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告知权利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米兰达法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

2.加强执法培训中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执法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了解米兰达法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应该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

【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

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

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

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

【2】二、米兰达判决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

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

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

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

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作者:张菡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菡(1988-),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沉默权长期以来都未曾有过涉及,虽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总体上看沉默权在我国仍未得到实质性的确立。

笔者试从我国具体国情来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对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开论证。

【关键词】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刑讯逼供;无罪推定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我们常常在国外影视剧中听到这样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法庭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是为西方各国司法所普遍确认的沉默权的一个重要表征。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防御性的诉讼权利。

该权利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

该案中,被告人利尔伯在庭审中拒绝宣誓和供述,被法院定罪,而这一判决之后被议会撤销,与此同时,英国议会还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宣誓作证。

以该案为契机,英国法律逐渐开始承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沉默权。

而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则源于其宪法修正案第5条,该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后来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不仅确立了美国人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警告”,也把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推向了一个高峰。

到今天,该项制度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承认。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实处境及其原因长期以来,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里都是处于缺位的状态。

旧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米兰达警告”与特警队长会自杀

“米兰达警告”与特警队长会自杀

“米兰达警告”与特警队长会自杀作者:王继学2009年12月12日,衡阳巡特警支队副队长段俊义用一把借来的警用手枪结束了自己41岁的生命。

段俊义留下遗书,称自己压力太大。

作为打黑专案组审讯组的组长,他自杀前曾受到纪委和检察院的调查,社会的流言与怀疑更是一度甚嚣尘上——他在依法办案,还是违法滥权?(2010年1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在老百姓的眼里,警察应该是铁骨铮铮的英雄,是刚毅勇敢、坚强不屈的化身,是人民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神,自杀应该与警察无关。

然而,随着段俊义自杀枪声的响起,我们在不得不承认警察也是肉体凡胎、也有心理承受极限的同时,也不仅要问,导致段俊义自杀的心理压力是怎么形成的?我们知道,每当一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发生,警察往往被要求限期破案,这样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往往因为承载了消除社会影响的附加要求而披上了浓郁的政治色彩。

比如,段俊义入选“5•4”专案组时,就面临着尽快突破案子巨大压力。

报道援引知情人事的话说,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当狡猾,他们面对这样的压力,不采取点措施是不可能突破案子的。

然而,“采取点措施”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从审讯室被抬出来后,被送往看守所,一度看守所的负责人都不愿接收了。

由此看来,限期破案的压力,往往可以模糊警察依法办案和违法滥权之间界限。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在现实中,总有存在那么一些不合谐的音符,近几年国内有数起冤案,起因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无辜的公民有的被法院判处死刑,因证据不充分又改判,有的被判死刑被执行死刑,这些案件有的因为真凶显身而翻案,有的因为“死者”出现而平反,当初涉案的警察也因刑讯逼供被追究责任。

现在段俊义又因在审讯“5•4”案件中“采取点措施”,在被检察机关和纪委的奉命介入调查中自杀。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办案警察依法办案和违法滥权之间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线呢?说到这里,笔者想起了那个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在美国,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场面——警笛突然想起,警灯突然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疑犯。

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

然后,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喝令的中国人来说,这种情况往往会令我们大惑不解——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美国的警察要这么温柔地说这些明显不利于自己查案的话呢?这不是明摆着教犯人“抗拒”吗?原来,谈到这“沉默权”,谈到这句全体美国人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经典式的警察开场白,这里面,还有一段颇为有趣的故事,这就是那宗颇有名气、颇为经典的案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上诉案。

”1965年,在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这个风光明媚的小镇上,曾发生过一宗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案件记录,当时的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

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这小镇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

然后,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再然后,就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

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

而这野汉子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

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监狱的大门跟着就打开了。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米兰达。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

可谁都没有想到,在狱中蹲了几天后,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访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狠狠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人类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人类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新闻自由的里程碑2011-08-17 19:51:25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映衬出时常被“跨省”问题困扰的中国的无比尴尬。

沃伦大法官布伦南大法官一审判决后,沙利文(右)庆祝胜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冰点特稿第806期批评官员的自由本报记者付雁南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何帆经常面临来自朋友的追问。

当“跨省追捕”的新闻发生时,很多人问他:“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个人时,官员应该如何回应?”而当一位公安局长宣称要“起诉‘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的时候,朋友们又好奇地问:“当政府某个部门受到批评时,主管官员有没有资格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大多数时候,这位法学博士给不出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一年前,何帆在同事的书柜里偶然发现了一本名为《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的英文书籍。

因为简陋的装帧和非常“迷你”的开本,这本书挤在架上,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它的主要内容却让何帆惊喜不已。

这部著作由曾任美国《纽约时报》司法事务报道记者的安东尼·刘易斯撰写,记录了上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场著名诉讼。

1960年,一家致力于种族平等的机构在美国最大的报纸《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广告,抨击阿拉巴马州警方对示威学生施行的“滥用公权的暴力行为”。

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将纽约时报社告上法庭,指责对方“诽谤”。

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

这给创办于1851年的这份报纸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危机。

不过,在报社最后一次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并且宣布: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应当受到容忍。

在这场与警察局长的对决中,《纽约时报》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

”作者刘易斯在书中写道。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基于在中国的发展视角的认知摘要: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米兰达警告”影响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史,而“米兰达警告”最为核心的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随着我国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米兰达警告”将会写入我国的法制史中。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沉默权;现状;发展前景正文:一、“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在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

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指出在警方审讯室里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何为“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警告”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和申请辩护律师这两项权利,而沉默权是我国法制讨论最为激烈的权利。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从国内方面的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什么米兰达警告会轰动美国?对美国有何影响?

为什么米兰达警告会轰动美国?对美国有何影响?

为什么米兰达警告会轰动美国?对美国有何影响?在震惊全美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特立独行,严格限制警方滥用权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的刑事规则,俗称“米兰达警告”。

回首往事,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忆反思。

一些读者很想知道,涉案当事人米兰达后来上哪儿去了?长话短说,当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判决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把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打回了亚利桑那州。

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选陪审员,开庭重审此案。

过堂时,米兰达以前“供认不讳”的坦白口供,这回被法官视为“非法证据”,宣布无效,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尽管如此,检方仍然另起炉灶,另辟蹊径,凭借“人证”打赢了这场官司。

首先,检方让受害当事人出庭,指认米兰达为作案罪犯;其次,检方搬出米兰达前女友霍芙曼做证,她与米兰达有一个四岁的女儿,但两人早已闹翻。

霍芙曼在法庭上说,米兰达1963年被捕待审时,她曾去狱中探监;米兰达不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还恳求她带着出生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希望引起对方的同情,争取撤销刑事起诉。

这样,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

但最高法院这回支持了州法院的有罪判决。

1972年,米兰达蹲了5年大狱后,被假释出狱。

因生计无着落,他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想到了一个靠自己“名人”身份致富的损招儿,即在警官身携的“米兰达警告卡”上签字,制造“极品收藏”。

名人一般都爱端着个架儿,见人待答不理的。

但米兰达毫无名人的傲慢和浮躁,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价廉物美,童叟无欺,索价仅2美元。

可是,慕名而来的“顾客”寥寥无几,生意颇为清淡。

常言道,物以稀为贵。

在如今的收藏市场上,一张有米兰达亲笔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卡”,价格已暴涨到10000美元左右。

米兰达出狱后,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

1976年1月31日,因误解和争吵,他没有参加家中举行的一场婚礼仪式,却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段话出自美国“米兰达规则”,被广泛地认为是关于现代沉默权制度的经典表述。

这句话就是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

即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扩展资料:
那“米兰达警告”是如何诞生的呢?
1963年,美国青年米兰达实施绑架、性侵犯罪,被判监禁50年。

米兰达不服,以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为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首度大法官沃伦认为警察的询问违背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公民在司法程序中有沉默权的规定,撤销原判,无罪释放。

该案促使警察在执行逮捕及讯问等公务时必须当场向犯罪嫌疑
人警告: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呈堂证供;在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还可以随时终止讯问。

具此,“米兰达警告”诞生。

原则上在于用沉默权和律师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人格尊严。

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

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

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嫌疑人,“在我的律师到场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相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对这一段台词一定不陌生。

这段话就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著名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称为“米兰达警告”,这一制度不仅在美国妇孺皆知,如今在普通法系地区也被广泛采用。

作出米兰达警告的大法官沃伦米兰达警告的完整内容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你的呈堂证供。

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其核心内容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孩下班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劫持并强暴。

警察于3月13日将嫌疑人米兰达抓获。

受害女孩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很快就招供签字。

法院以米兰达本人供述为主要定案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

律师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为由,辩护称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

这个官司历时三年,一直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2月28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谁也不曾料想,此案成了美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当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

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执笔起草判决书,强调警方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如果嫌疑人未获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供词无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这样写道“《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

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 度在我 国的可行性探讨

杨新斌
王瑞 达
( 国家法官 学院西安 司法警察分 院 7 1 0 0 5 4
【 摘 要】 本文从 国内外沉默权的起源和应用现状谈起, 分析我 国沉默
权 所遇 到的 障碍 , 最后 借鉴 国外应 用情 况 , 提 出构 建我 国沉默 权的 建议
和 对 策。
例— — l 9 6 6 年米 兰达诉亚 利桑 那州一案 : 一个 1 8 岁 的姑娘 被人 绑架并强奸 , 她指认系墨西 哥移 民米兰达所 为。警方 审讯 了米 兰

任何 模式下的沉默权 都不是 绝对 的 , 它 总是 在一定 的时间和 范围 内起 作用的 , 各 国的实践也证 明了这点 , 即沉 默权并 不适用于 切刑事案件。那 么 , 哪些 案件不适 用沉默 权?前提 当然是 我 国 的国情。在国外 ,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判例 , 限制犯罪 嫌疑人有
缺乏 法律 义务感 。

沉默权 的概念
( 一) 沉默权 的概念 。所 谓 沉默 权 , 主要具 有 以下 含义 : 一是
被告 人有权拒 绝 回答 侦查追诉人 员或审判人 员的讯 问, 有权在讯
问中始终保 持沉默 ; 二是不得 因被告人 拒绝 回答或保 持沉默 而使
其处 于不利 的境地 或作出对其不 利的裁判 ; 三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二、 沉 默 权在 各 国 的 发 展 及 现 状
制度设 置而论 , 有的是侦查 、 审判 阶段 的全面沉默 权保 障 , 而有的 着重保障审判 阶段 的沉默权 ; 多数 国家嫌疑 人行使 沉默权 后 , 侦、 审人员就不 能继续讯 问, 但某些 国家在肯定沉 默权 的同时也肯定

对米兰达警告的思考

对米兰达警告的思考

对米兰达警告的思考“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审问时在场。

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自从好莱坞警匪片风靡全球,以上这段经典台词也为观众所耳熟能详。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该警告源于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的司法判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美籍墨西哥裔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

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被捕。

抓获后,米兰达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这就是沃伦大法官设置米兰达警告的初衷。

人们或许会有疑惑,如果警察辛辛苦苦抓来的嫌疑犯一声不吭,是不是警察就要放“虎”归山呢?事实的确如此,此举的目的就是要确保警察以及相应执法机关能秉公执法,让疑犯在铁证面前乖乖束手就擒,而杜绝刑讯逼供事件。

2023年《西窗法雨》读后感

2023年《西窗法雨》读后感

2023年《西窗法雨》读后感2023年《西窗法雨》读后感1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

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

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

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

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

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

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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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离中国还有多远?
米兰达警告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

——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权,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中国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

——中国刑法也有违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往往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

我国的程序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这一点就很难了;而国外是要求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司法机关才要24小时用录像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受审情况。

自从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

)以来,关于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发表论著或谈话,见仁见智表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引进说
认为将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否定说
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

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

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限制说
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案例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

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

“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质疑:
其一,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

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

其二,“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

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即
使暂时不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他的口供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视其为不存在”。

即使集中精力审查其他证据,无非是试图运用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根本谈不到什么“零口供”。

其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讯问被告人。

如果检察机关把口供视为零,那么它也就大可不必再去讯问被告人。

不再讯问被告人而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其四,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除了审查起诉外,还要负责对贪污受贿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行贿受贿等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不可能办下去。

检察机关既要推行“零口供规则”,就应彻底贯彻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各类案件。

如果此项《规则》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那岂不是一件只供摆设的花瓶?
后续:
据报刊的后续报道,顺城区检察院又对“零口供规则”经过五次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

其中,对“零口供”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的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

”《规则》也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如实供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这便与原来的宣传大不相同了。

据该检察院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该院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并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在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内,该院共办理多起案件,其中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
所以,被大肆炒作的“零口供规则”只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它可以看做是眼下司法改革中并不成功的一个小插曲,但愿它能使我们从中学到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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