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米兰达警告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一、米兰达法则概述米兰达法则,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起源于美国法律。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请律师和进行律师咨询。
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二、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虽然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但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政府也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例如,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警方在讯问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米兰达法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告知权利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米兰达法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
2.加强执法培训中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执法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了解米兰达法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应该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谈谈对米兰达规则的认识
谈谈对米兰达规则的认识米兰达规则,这在美国司法界可是个响当当的存在呢。
咱得好好唠唠对它的认识。
米兰达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得告诉人家一些权利。
这就好比你去一个陌生的地方玩,得有人告诉你这儿的一些基本规矩一样。
要是警察叔叔直接就开始问问题,嫌疑人可能都蒙圈了,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利这回事儿呢。
这权利都有啥呢?就像有权保持沉默呀,要是说的话可能被用作法庭上的证据啥的。
这就好比你在一个游戏里,你得知道有些操作是会有特定后果的,你得谨慎选择。
你想啊,要是没有米兰达规则,那嫌疑人的处境得多被动。
就像一个小羊突然被大灰狼揪住了,还不知道自己能反抗一下或者有啥保护自己的办法。
这规则呢,就是给嫌疑人一个小小的盾牌,让他们在面对强大的司法力量时不至于毫无还手之力。
比如说,要是一个人被冤枉了,他可能一紧张就乱说话,要是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他可能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这米兰达规则就像是一道安全网,在司法程序这个大舞台上,保障着嫌疑人的一些基本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米兰达规则也不是说就完全偏向嫌疑人了。
这就像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得有规则才公平。
它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天平,不让一边太重一边太轻。
警察呢,也得按照规则来办事,这样得到的证据才更可靠呀。
要是通过不正当的讯问得到的证据,就像用假秤称出来的东西,看着是那么回事儿,其实根本不靠谱。
米兰达规则就是要保证整个司法过程就像一场光明正大的赛跑,大家都在规则内竞争,而不是有人偷偷使绊子。
在现实生活里,我们也能看到米兰达规则的影子。
比如说在一些电视剧或者电影里,警察一抓了人,就开始念那一套台词。
这虽然有时候看着有点形式化,可这形式背后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这就好比过年的时候,我们的一些传统习俗,看起来只是一些仪式,可实际上承载着文化和家庭情感等很多东西。
米兰达规则也是这样,虽然看着只是几句简单的告知,可这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
再往深了想,米兰达规则也反映了一种社会对于人权的尊重。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
三.分 析(Ⅱ)
➢ 波斯纳法官认为,普通法在本质上是讲求效率的。具体地看, 普通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判例法;法官造法。法官审理案件或 遵循判例,或创造出为后人遵循的判例。司法实践,凡被遵循 的判例与被修正的判例相比,都应该是更有生命力的,更能为 人们所接受的判例。这一过程,实际上反映了效率的本质—— 优胜劣汰,有效率的继续生存,无效率的遭到淘汰。
– 但是,“米兰达告诫”终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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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1969年退休时这样 说。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他为首席 法官。他和八位同事,面对公民自由方面易于感情用 事种种问题,把宪法解释为每位美国人权利的主要保 护者,不论他多么的低微无权。沃伦的领导才能使许 多人大感吃惊。他原是加利福尼亚州管法律和治安的 总检查长,后来当了三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这位和 蔼可亲的政治家并没有多少迹象表明,他后来会如此 深远的改变了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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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 事
• 故事主角之五: 哈兰(John M. Harlan)大法官 怀特(Byron R. White)大法官
– 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 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 持异议的怀特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 强奸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中,让罪 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
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
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
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
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
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
美剧中常出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回事?
美剧中常出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回事?
在美国电视剧或者其他的美国电影中,我们时常看到当某个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捕时,警察经常会念一段庄严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相信美剧迷应该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吧。
事实上,这段话被称为米兰达警告,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他就是该案的法官:沃伦大法官)
这段话语不仅在美国,而是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也同时象征着对被公权力扣押的人士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看到这里,你可能心里已经在想,那为什么从未在中国看到警方执法时读上这样类似一段话呢?
事实上,这是因为,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类似于美国沉默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
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因此,在中国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做出陈述,如果保持沉默反而会成为不配合警方调查的情况,可不要被美剧中的情节迷惑了哦。
“米兰达警告”与特警队长会自杀
“米兰达警告”与特警队长会自杀作者:王继学2009年12月12日,衡阳巡特警支队副队长段俊义用一把借来的警用手枪结束了自己41岁的生命。
段俊义留下遗书,称自己压力太大。
作为打黑专案组审讯组的组长,他自杀前曾受到纪委和检察院的调查,社会的流言与怀疑更是一度甚嚣尘上——他在依法办案,还是违法滥权?(2010年1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在老百姓的眼里,警察应该是铁骨铮铮的英雄,是刚毅勇敢、坚强不屈的化身,是人民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神,自杀应该与警察无关。
然而,随着段俊义自杀枪声的响起,我们在不得不承认警察也是肉体凡胎、也有心理承受极限的同时,也不仅要问,导致段俊义自杀的心理压力是怎么形成的?我们知道,每当一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发生,警察往往被要求限期破案,这样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往往因为承载了消除社会影响的附加要求而披上了浓郁的政治色彩。
比如,段俊义入选“5•4”专案组时,就面临着尽快突破案子巨大压力。
报道援引知情人事的话说,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当狡猾,他们面对这样的压力,不采取点措施是不可能突破案子的。
然而,“采取点措施”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从审讯室被抬出来后,被送往看守所,一度看守所的负责人都不愿接收了。
由此看来,限期破案的压力,往往可以模糊警察依法办案和违法滥权之间界限。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在现实中,总有存在那么一些不合谐的音符,近几年国内有数起冤案,起因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无辜的公民有的被法院判处死刑,因证据不充分又改判,有的被判死刑被执行死刑,这些案件有的因为真凶显身而翻案,有的因为“死者”出现而平反,当初涉案的警察也因刑讯逼供被追究责任。
现在段俊义又因在审讯“5•4”案件中“采取点措施”,在被检察机关和纪委的奉命介入调查中自杀。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办案警察依法办案和违法滥权之间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线呢?说到这里,笔者想起了那个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在美国,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场面——警笛突然想起,警灯突然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疑犯。
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
然后,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喝令的中国人来说,这种情况往往会令我们大惑不解——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美国的警察要这么温柔地说这些明显不利于自己查案的话呢?这不是明摆着教犯人“抗拒”吗?原来,谈到这“沉默权”,谈到这句全体美国人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经典式的警察开场白,这里面,还有一段颇为有趣的故事,这就是那宗颇有名气、颇为经典的案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上诉案。
”1965年,在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这个风光明媚的小镇上,曾发生过一宗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案件记录,当时的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
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这小镇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
然后,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再然后,就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
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
而这野汉子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
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监狱的大门跟着就打开了。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米兰达。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
可谁都没有想到,在狱中蹲了几天后,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访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狠狠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基于在中国的发展视角的认知摘要: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米兰达警告”影响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史,而“米兰达警告”最为核心的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随着我国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米兰达警告”将会写入我国的法制史中。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沉默权;现状;发展前景正文:一、“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在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
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指出在警方审讯室里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何为“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警告”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和申请辩护律师这两项权利,而沉默权是我国法制讨论最为激烈的权利。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从国内方面的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什么米兰达警告会轰动美国?对美国有何影响?
为什么米兰达警告会轰动美国?对美国有何影响?在震惊全美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特立独行,严格限制警方滥用权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的刑事规则,俗称“米兰达警告”。
回首往事,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忆反思。
一些读者很想知道,涉案当事人米兰达后来上哪儿去了?长话短说,当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决结果,判决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把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打回了亚利桑那州。
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选陪审员,开庭重审此案。
过堂时,米兰达以前“供认不讳”的坦白口供,这回被法官视为“非法证据”,宣布无效,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尽管如此,检方仍然另起炉灶,另辟蹊径,凭借“人证”打赢了这场官司。
首先,检方让受害当事人出庭,指认米兰达为作案罪犯;其次,检方搬出米兰达前女友霍芙曼做证,她与米兰达有一个四岁的女儿,但两人早已闹翻。
霍芙曼在法庭上说,米兰达1963年被捕待审时,她曾去狱中探监;米兰达不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还恳求她带着出生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希望引起对方的同情,争取撤销刑事起诉。
这样,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有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
但最高法院这回支持了州法院的有罪判决。
1972年,米兰达蹲了5年大狱后,被假释出狱。
因生计无着落,他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想到了一个靠自己“名人”身份致富的损招儿,即在警官身携的“米兰达警告卡”上签字,制造“极品收藏”。
名人一般都爱端着个架儿,见人待答不理的。
但米兰达毫无名人的傲慢和浮躁,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价廉物美,童叟无欺,索价仅2美元。
可是,慕名而来的“顾客”寥寥无几,生意颇为清淡。
常言道,物以稀为贵。
在如今的收藏市场上,一张有米兰达亲笔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卡”,价格已暴涨到10000美元左右。
米兰达出狱后,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
1976年1月31日,因误解和争吵,他没有参加家中举行的一场婚礼仪式,却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段著名的影视剧台词,就是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米兰达警告”。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加装问路,然后掏出枪劫持了她。
随后这名墨西哥裔年轻人将她捆住手脚,塞进汽车后座,拉到荒郊野外将其强暴。
女孩被放开后,很快报警。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警察拿出了很多墨西哥裔人的照片,受害女孩当场指认出米兰达。
在随后的审问中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
以米兰达的供词为证据,检察官起诉米兰达两项重罪绑架罪和强奸罪。
给米兰达辩护的律师叫摩尔,在法庭上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警方在获得米兰达供词的时候有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沉默的权利,有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警方的回答是没有。
摩尔据此认为警方获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应。
但是法院最终仍然采信这份口供,认为米兰达犯劫持罪名和强奸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和摩尔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法院,州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认为公民的沉默权不适用于被警方逮捕的嫌疑人。
一直到1966年,米兰达和摩尔把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当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庭的九个大法官以5:4的票数,支持了米兰达。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案件的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所以不能采信,案件发回重审。
但是就米兰达案来说,警方唯一的证据就是米兰达的口供,如果这份口供不能采信,也就等于事实上宣布了米兰达的两项罪名不成立。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起草判决书,重新解释宪法第五修正案,强调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如果嫌疑人未获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供词无效。
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
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局限嫌疑人,“在我的律师到场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相信看过美国警匪片的观众,对这一段台词一定不陌生。
这段话就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著名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称为“米兰达警告”,这一制度不仅在美国妇孺皆知,如今在普通法系地区也被广泛采用。
作出米兰达警告的大法官沃伦米兰达警告的完整内容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你的呈堂证供。
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其核心内容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孩下班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劫持并强暴。
警察于3月13日将嫌疑人米兰达抓获。
受害女孩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很快就招供签字。
法院以米兰达本人供述为主要定案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
律师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为由,辩护称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
这个官司历时三年,一直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2月28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谁也不曾料想,此案成了美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当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
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执笔起草判决书,强调警方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如果嫌疑人未获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供词无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这样写道“《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
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米兰达权利
米兰达权利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也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标志性内容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目录1基本内容2历史由来3法律效力4影响争议1基本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2历史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18岁的女孩芭芭拉,在下晚班回家的路上遭一名男子绑架、强奸。
10天后,警方逮捕23岁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芭芭拉在警局里指认出米兰达就是那名侵害自己的歹徒。
警方立即展开审讯,两小时后米兰达承认罪行并在供词上签字。
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米兰达有期徒刑20年。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法庭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而米兰达是个街头混混儿,压根儿就不知道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什么。
而主审法官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年龄很大,并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经验,虽指出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宪法第5条修正案,但检方抓住这名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
米兰达和律师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决此前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
随后,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撰写法院判决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规定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
[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篇一 : 从“米兰达告诫”说起女孩芭芭拉,下班回家路上被一开车男子劫持并被强暴。
女孩事后报警,警方10天后逮捕23岁无业青年米兰达。
审讯两小时后,Miranda 认罪并在供词上签字。
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 Miranda 有期徒刑20年。
重点:依据供词,判米兰达有罪。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条款,无论在警局还是在法庭,嫌疑人都有权保持沉默。
但没有人告知 Miranda 这一点。
Miranda 和律师不服,上诉 Arizona 州高院被驳回后,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三年后终获成功。
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微弱多数,裁决地方法院对Miranda 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察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知 Miranda 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属程序违法。
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联邦首席大法官沃伦向全美警察提出,逮捕嫌犯时,警方应向嫌犯宣读告诫如下事项:1. 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所说的一切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 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 如果没钱请律师,法庭会免费为其指定。
Since the landmark Supreme Court ruling in Miranda v. Arizona in 1966, it has become the practice of police investigators to read suspects their rights --- the Miranda warning --- before questioning them while in custody.landmark 里程碑Supreme Court ruling? 最高法院裁决in custody? 羁押“Miranda Warning”这条法律如今在美国人人皆知,嫌疑人被捕后,一般开口就说:“我要和律师说话” 或“同我律师见面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米兰达规则: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米兰达规则: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作者:————————————————————————————————日期:米兰达规则:嫌犯有权保持沉默-法律米兰达规则: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
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文/苏木七“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
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这段话就是几乎所有跟警察有关的美国影视作品中一定会出现的“米兰达警告”( Miranda Warning)。
“米兰达规则”自1966年诞生以来,它对美国乃至世界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埃内斯托·米兰达在1963年犯下强奸案时,肯定不会想到自己会因此“名扬四海”,以至于现在人们对源于此案的“米兰达规则”仍津津乐道、争议纷纷。
米兰达案奠定“有权保持沉默”规则1963年3月3 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在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女孩的胳膊,一手捂住女孩的嘴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
在车内,男子把女孩的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被放开后,女孩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曾经进过监狱的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
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
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
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
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
对米兰达警告的思考
对米兰达警告的思考“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审问时在场。
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自从好莱坞警匪片风靡全球,以上这段经典台词也为观众所耳熟能详。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该警告源于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的司法判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美籍墨西哥裔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
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被捕。
抓获后,米兰达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这就是沃伦大法官设置米兰达警告的初衷。
人们或许会有疑惑,如果警察辛辛苦苦抓来的嫌疑犯一声不吭,是不是警察就要放“虎”归山呢?事实的确如此,此举的目的就是要确保警察以及相应执法机关能秉公执法,让疑犯在铁证面前乖乖束手就擒,而杜绝刑讯逼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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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而自己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又 案件中,律师并非法庭的奢侈品,而是 则。伦奎斯特甚至在宣布判决时,高声
79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2006.5
CHINA TRIAL
‖读‖书‖
06 法院版司法考试丛书上市
一套6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丛书 “ 颠覆”了以往同类司法考试书的写法,将法条
、法理与实例结合在一起,清楚、精炼地展现出 司法考试命题对以上三个要素的要求,几乎囊 括了司法考试视野内所有的法律规范,条分缕 析、详略得当。自2002 年出版以来,不断修订, 日臻完善,深受考生喜爱,累计销量达10多万 套。
特征:墨西哥裔男子,近 30 岁,戴着 眼镜,驾驶一辆 50 年代早期的福特 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芭芭拉和她的姐夫 在街上碰到了劫持她的那辆车,车是 1953 年 产 的 派 卡 德 , 车 牌 号 DEL- 312,注册人是特维拉·N·霍夫 曼。霍夫曼的伙伴,23 岁的恩纳斯托· 米兰达,这个有着强奸犯罪前科的青年 人,就这样进入了警察的视野。1963 年 3 月 13 日,米兰达在自己的家中被捕, 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局,将他与另外 3 个身高、体重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集中 在一起,让芭芭拉辨认。芭芭拉不敢肯 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 疑人最像的一个。两个小时后,经过了 激烈的思想斗争,米兰达选择了向警方 招供,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 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 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一起恶性案件 终于告破,足以向公众作出交代。
极品收藏。但遗憾的是,慕名而来的顾 法官定的,米兰达充其量是个参与者, 权” 问题可以看出东西方文化的差
客寥寥无几,生意极为清淡。常言道,物 或者说成为了这一规则的“ 道具”,以 异。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权贵们看来,法
以稀为贵,在如今的收藏品市场上,1 律师或法官的名字命名不光名正言 律是统治庶民的工具,是用来约束臣
鲁迅先生说“: 凡是可怜之人,必 贵人一个法条也不曾斟酌,但丝毫不 嫌犯的坦白是“ 自愿”的,就可以在法
有可恨之处。”在我看来,这个叫做米 影响他们的“ 署名权”。反观某些法治 庭上作为合法证据,试图取消米兰达
兰达的美国小伙子,确实有点可恨,虽 发达国家,以案件当事人的名字命名 警告对警察执法的限制。一些总统如
不久的女婴去拜访受害人,希望引起对 “ 说法”,还让后辈辛酸地整天把自 故请不起律师,被送上法庭后又没有
方的同情,争取撤销刑事起诉。结果他 己挂在嘴边。你说背运不背运?
获得律师为他进行辩护,那么就无法
的前女友出庭作证,1967 年 2 月 15
但是,米兰达的可怜之处绝不仅 确保他能够得到公正的审讯。对我们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 疑 罪从无”刑事原则的确立,要求引入 “ 米兰达警告”、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 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去年发生的 多起程序违法而导致的冤案,更是使 众多专家学者和媒体认识到“ 米兰达 警告”在当前中国法治尚不完善情况 下的现实意义。凤凰台著名节目主持 人窦文涛深有感触地说,不要怕把佘 祥林变成悲剧明星,也不要怕把它拍 成电影电视,佘祥林越有名越好,希望 佘祥林能够成为中国的“ 米兰达”,希 望每一个办案人员,以后在办案时都 能想起米兰达规则——“ 你有权保持
但事情偏偏坏在一个细节上,警 察没在询问前告知他有沉默和取得律 师帮助的权利。法庭根据“ 吉迪恩原 则” 为米兰达指定的律师阿尔文·穆
利,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他在询问和 研究有关材料后,以警察没有事先告诉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申请将米兰达 的供词认定为“ 非法证据”。但是,法官 毫不客气地驳回了穆利的申请,在当 时,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保持沉默 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犯。 1963 年 6 月 27 日,法庭判米兰达有 罪,以绑架、强奸两罪并罚处 20 年至 30 年监禁。
沉默。否则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在 怀念、对执法人员有所警示的制度和
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供。你有权 规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在
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政府可以免费 《 每个人都可能改写法治的历史》一
为你提供。”
文 中 一 针 见 血 地 指 出 ,也 许 ,是 否 以
行文至此,我想我也有必要发几 这些公民的名字来命名某一个刑事
着落,他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靠自己 史留名”。不过此“ 名”不是“ 英名”, 项基本权利的原则”,并将其命名为
“ 名人”身份致富的“ 高招”,即在警察 而是臭名罢了。人们也止不住要为米 “ 吉迪恩原则”。
携带的“ 米兰达警告卡”上签名,制造 兰达叫屈:馊主意是律师出的,规则是
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从“ 署名
CHINA TRIAL
/
◆
解文 张 士 河
读
米
兰
受理米兰达上诉案件的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达 警 告
40 多年前,一个名叫恩纳斯托· 米兰达( Ernesto Miranda)的青年,因 为对法庭认定他有罪并加重判处他 20 至 30 年监禁不服,上诉到了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个不 起眼的案件,会产生不亚于里氏 12 级 地震的强烈震动,深刻地改变了美国 法律的审判程序,影响了世界上一些 国家的法治进程。这就是被称作“ 影响 美国人生活的三大判例”之一的“ 米 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此案所确立的 “ 米兰达警告”或称“ 米兰达规则”, 时至今日仍值得世人深思。
日,米兰达再次被认定为有罪,被判处 仅局限在这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 而言,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法院
2 0 至 3 0 年监禁。1972 年,在蹲了 5 年 这一案件已经开辟了世界法制史的新 由此确立了“ 刑事罪被告人获得聘
牢狱后,米兰达被假释出狱。因生计无 篇章,米兰达完全可以称得上是“ 青 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是美国宪法的一
心的菲克斯酒吧喝酒时,与人发生争
这实在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号,但那只是给老百姓画的充饥的
斗,被对方手持利刃,刺中腹部动脉,在 在“ 米兰达警告”产生的过程中,参 “ 饼”。由于皇权的管用,才有“ 挟天
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气绝身亡。警 与者中有一流的律师、一流的法官, 子以令诸侯”的存在。时至今日,这些
“ 米兰达警告” 已经诞生 40 年
的嫌犯宣读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 米兰 名 字 冠 名 的 法 典《, 吕 刑 》《、 泰 始 了,从它一面世,就遭到了强烈的反对
达警告”。此情此景,极具戏剧性和第二年,国会通过了《 控制犯罪
意味。
那皇帝老儿一个字也不曾写,那达官 法》和联邦刑法第 3501 条,规定只要
迹、尚未售出的“ 米兰达警告卡”。警察 美国极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 三权分 的,人是活的”“、 灵活运用法律”等
依法向嫌犯传达了“ 米兰达警告”以 立”制度,但规则的“ 署名权”却不可 论调不绝于耳,甚至成了验证一个人
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 思议地落在了米兰达的头上。查中国 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这不能不说是
其他证据,也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数 几千年的法制史,有哪一部法律哪一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绊脚石。
年之后,米兰达哥哥的儿子戴维·米兰 达从军队退役后,到警局当上了一名警
条规则是以平民百姓的名字命名?也 许我孤陋寡闻,人们所看到的,是一部
“ 米兰达警告”的影响
察,一天到晚,不厌其烦地向落入法网 部一篇篇以皇帝的名号或达官贵人的
然算不上恶贯满盈,但也可以说是劣迹 某些法律规则似乎司空见惯,再拿 尼克松、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一规则,但
斑斑,放到中国也是问题青年一个,肯 “ 米兰达警告”的“ 催化剂” “ 吉迪恩 “ 米兰达警告”从未被推翻,相反却在
定会被投入监狱,受到法律的严惩,为 原则” ( 援助无力聘请律师的穷人,米 世纪之交的“ 迪克森诉美国案”中,得
咨询电话:010- 85250558
●银行汇款方式: 开户银行: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账 号:02000007090046061- 70 开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 ●邮局汇款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 联 系 人 :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处 邮 编 :100745
引用了“ 米兰达警告”全文,这在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再 一次昭示了“ 米兰达警告”存在的意 义和必要性。
张有米兰达签名的“ 米兰达警告卡”, 顺,还可以为他们“ 扬名立万”,可以 民的,言出法随“, 对己无用,对人有
价格已从当初的 2 美元暴涨到 1 万美 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弊,但为何要以米 用”,合适便用,不合适就抛弃。虽说
元。1976 年 1 月 31 日,米兰达在市中 兰达的名字命名呢?
也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
“ 救命稻草”,却不料在一个小阴沟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 吉迪恩案”时, 法院,以 7 比 2 的绝对优势支持了迪
里翻了船,没有躲过牢狱之灾。出狱 主审法官大布莱克指出“: 任何熟悉 克森律师的上诉,坚持 1966 年米兰
后没呼吸几天自由空气,又含冤而 美国司法制度的人都会承认,在刑事 达案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规
“ 可怜”的米兰达
这一经典案例,几乎所有的法律 从业者都耳熟能详,一些专家和教授 也津津乐道,把它看作是人权保护和 正当程序的经典案例。“ 宁可放过真 凶,不可冤枉一个”,与“ 宁可错杀三 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维大相径庭, 让习惯或者热衷于“ 善有善报,恶有 恶报”的人们大惑不解:难道人权保 护就是保护恶人,正当程序就是放纵 坏人?
察赶到现场后,主犯已经逃窜,只抓获 当然还有米兰达这样一流的倒霉蛋, 流毒仍然大有市场,在某些人的思想
了一个涉嫌向凶手提供作案凶器的嫌 并且米兰达本人所起的作用微乎其 中根深蒂固。于是,一切“ 唯上”不
犯,在他的裤兜里发现了两张沾满血 微,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律师和法官,是 “ 唯法”、长官意志至上“、 法律是死
句感慨:一个人的命运是渺小的,但 诉讼规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