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
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
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
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
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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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一、米兰达法则概述米兰达法则,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起源于美国法律。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请律师和进行律师咨询。
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二、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虽然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但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政府也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例如,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警方在讯问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米兰达法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告知权利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米兰达法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
2.加强执法培训中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执法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了解米兰达法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应该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
三.分 析(Ⅱ)
➢ 波斯纳法官认为,普通法在本质上是讲求效率的。具体地看, 普通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判例法;法官造法。法官审理案件或 遵循判例,或创造出为后人遵循的判例。司法实践,凡被遵循 的判例与被修正的判例相比,都应该是更有生命力的,更能为 人们所接受的判例。这一过程,实际上反映了效率的本质—— 优胜劣汰,有效率的继续生存,无效率的遭到淘汰。
– 但是,“米兰达告诫”终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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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1969年退休时这样 说。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他为首席 法官。他和八位同事,面对公民自由方面易于感情用 事种种问题,把宪法解释为每位美国人权利的主要保 护者,不论他多么的低微无权。沃伦的领导才能使许 多人大感吃惊。他原是加利福尼亚州管法律和治安的 总检查长,后来当了三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这位和 蔼可亲的政治家并没有多少迹象表明,他后来会如此 深远的改变了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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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 事
• 故事主角之五: 哈兰(John M. Harlan)大法官 怀特(Byron R. White)大法官
– 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 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 持异议的怀特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 强奸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中,让罪 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
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
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
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
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
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到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哪些权利呢?如果你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幸牵扯进一桩案子,成了犯罪嫌疑人,以下条目是其必须知晓的:
1.在警方讯问之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交代,有权什么都不说;讯问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想终止答话,随时可以缄口不言,行驶沉默权。
2.犯罪嫌疑人有权请求律师帮助,并且在接受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钱请律师也不用担心,政府会免费指派一位律师,就像米兰答案一样。
3.这些权利在讯问之前警方会宣读给犯罪嫌疑人,并且问其是否明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懂英语,警方会提供翻译。
如果犯罪嫌疑人听不懂司法词汇,警方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解释。
4.“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通常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为“是”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才有效,可作为庭审依据。
犯罪嫌疑人应慎重给出“是”的答案,特别是在听不懂问题、搞不清状况时。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
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
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
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
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法则“米兰达法则”又称“米兰达新普拉斯法则”,是19世纪意大利政治家亚历山大米兰达新普拉斯的名言,概括为“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
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深受世界上许多政治家、历史学家和思想家们的重视,也为国际政治活动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智慧。
米兰达法则的智慧,源自米兰达新普拉斯经历过时代更迭而呕心沥血积累出来的丰富政治经验。
正是米兰达新普拉斯在经历了当时的战乱和内立思想斗争之后,才有了“米兰达法则”的形成。
在这个时代,统治者们采用这种策略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以及其他势力的存在。
他们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的统治无所不在,而影响力却更强大。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的创立者拿破仑曾说:“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即对对手进行政治斗争时,尽量把他们排除在外,使他们失去地位和权力,从而使他们淡出人们的记忆中。
此外,米兰达法则也反映了政治家们应该如何处理“老敌”问题。
当政治家们面对既往仇敌时,他们应当不要让老仇怨重新燃起,而是把仇敌拉进自己的团队,使他们对自己的政治意志变得更加支持。
米兰达法则的精髓就在于,“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即将既往仇敌拉进自己的团队,使他们与自己达成共识,从而取得更好的结果。
此外,米兰达法则还能帮助政治家们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
“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这一理念,可以帮助政治家们开展有效的外交行动,避免持久的敌对局面。
凡是通过外交手段,让既往敌对者重新接受朋友的社会关系,即米兰达法则的思想:“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
综上所述,“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新普拉斯的名言,概括为“让你失去的,让你想不起来”。
它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可以帮助政治家们妥善处理既往敌对者,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谋求稳定的局势和政治环境。
因此,米兰达法则有着广泛而重要的意义,在政治和外交活动中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米兰达法则 (2)
米兰达法则米兰达法则是由美国作家雷蒙德·钱德勒(Raymond Chandler)提出的,是一种用于创作侦探小说的原则。
该法则主要强调情节的合理性、逻辑的连贯性和角色的立体性。
米兰达法则被广泛应用于文学创作、电影制作和其他故事叙述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法则的核心要点和应用场景。
一、情节的合理性根据米兰达法则,情节的合理性是一个优秀的故事必备的要素。
故事中的事件和发展应该是可信的、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离奇或毫无道理的情节,否则会使读者对整个故事失去兴趣。
创作者应该在构思故事情节时注重细节的把握,力求使故事的展开自然而有条理。
在写作时,我们应该避免设定过于荒诞离奇的情节。
故事中的每个情节都应该有其合理性和合理的解释。
例如,在一部侦探小说中,犯罪动机应该合理且可以引起读者的共鸣,而犯罪手段和犯罪手法也应该有可信的解释和描写。
只有这样,读者才能与故事产生情感共鸣,从而更加投入其中。
二、逻辑的连贯性米兰达法则还强调了逻辑的连贯性。
故事中的情节、事件和人物行为应该符合逻辑,不能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
创作者需要在故事的构思和写作过程中始终保持逻辑思维。
由于逻辑的连贯性是故事可读性的重要保证,创作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修订和修改,以确保故事的每个部分都能够和谐地连接在一起。
在写作中,我们需要避免故事中的悬念和转折过于突兀,否则读者会感到困惑和不适应。
创作者应该合理控制故事的节奏和发展,使得故事的每个情节都能自然而然地推进。
同时,在揭示真相时,创作者需要给予读者足够的暗示和线索,使得故事的结局显得合理而不突兀。
三、角色的立体性米兰达法则还强调了角色的立体性。
故事中的每个角色都应该有其独特的性格和特点,不能是平面化的形象。
创作者需要为每个角色赋予生动的个性,使其在故事中有意义的存在。
角色的立体性不仅体现在外在的形象描写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他们思想、行为和情感上。
在写作时,我们应该避免塑造过于单一和刻板的角色形象。
米兰达法则
提供解决方案
• 通过遵循米兰达法则,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提高客户满意度
如何有效地运用米兰达法则提高沟通效果
培养倾听能力
• 学会耐心倾听,避免打断对方
• 通过反馈和确认,确保自己理解对方的观点
提高理解能力
• 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提高同理心
03
米兰达法则与积极沟通法则
• 米兰达法则强调先理解,再被理解,积极沟通法则强调
积极表达和主动倾听
• 两者都关注沟通中的倾听和表达,但侧重点不同
02
米兰达法则的基本原则与应用
米兰达法则的核心原则:先理解,再被理解
被理解
• 被理解是沟通的目标,我们要学会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 通过被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沟通的目
任和支持
如何通过米兰达法则提升职场礼仪水平
学习职场礼仪知识
实践中运用米兰达法则
• 了解职场礼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 在实际工作中,遵循米兰达法则,提高沟通效果和人际
• 通过培训、阅读等途径,学习职场礼仪知识
关系
• 通过反思和总结,不断优化自己的职场礼仪水平
05
米兰达法则的培训与提升
• 在项目汇报中,我们需要先倾听团队成员的意见和需求,
再表达自己的观点
• 通过遵循米兰达法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协调团队成员,
提高项目汇报的效果
02
案例二:同事沟通
• 在同事沟通中,我们需要先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再
表达自己的意见
• 通过遵循米兰达法则,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工作中的问
题,减少沟通冲突
米兰达沉默法则
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
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法庭,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有罪裁决。
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方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须知”①。
它规定警方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他: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权利,具体内容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 第六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不被强迫作证或认罪,保持沉默,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此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
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
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
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
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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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 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 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 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 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 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 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 “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 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 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 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 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 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 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撤销 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 由有二: (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 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 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 和适用宪法的判决; (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 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 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
法律文书中写到:“米兰达警告”已经 通过美国的电影、电视剧传播到全世界,几 乎每一个看过美国电影的人都知道美国犯人 是享受这项权利的,这已经是美国的司法文 化在全世界的一个标志性的形象,所以关于 这件事情就不要再争论了,“米兰达警告” 不可撤销。
一个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观念,在开放 型社会当中是不是一定会走入一个不可逆 的进程,从而在制度上被落实呢?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 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 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 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 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 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 “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 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 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 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 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 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 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 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 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 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 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国贸会展116小组成员:陈嘉兴 龚宇龙沈森哲 朱英智 李敬桥 梁振源
米兰达警告
一个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观念,在开放 型社会当中是不是一定会走入一个不可逆 的进程,从而在制度上被落实呢?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 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 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 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 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 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 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 拒绝回答的权利。
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 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 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 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 所以到底是坚持嫌疑人的公民权力,还是 坚持司法公正?在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上,其实 一直存在着争议和博弈。
“狄克森诉合众国”
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被起诉,在 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 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 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 告”。控方不服,提出了上诉。 1998年4月,裁定 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 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 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 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 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而不 应当是“米兰达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