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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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8•【字号】闽建建[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1998]51号1998年11月8日)各地(市)建委,福州市建工总公司,南平市建工局:1998年9月26日7时许,福州利嘉大世界商厦北面外墙利用吊蓝脚手架进行外墙喷涂装修作业施工,当吊蓝下降到标高35.9米装饰线时,吊蓝碰到装饰线发生倾翻坠地,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主要原因:1.承发包环节混乱。

利嘉大世界工程外墙装饰部分业主直接发包给福州盛铭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福州市宏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这两家施工单位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2.工地吊蓝脚手架使用管理混乱。

吊蓝出租单位福州市三建装修分公司没有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使用单位也没有建立管理制度。

且吊蓝生产企业江苏省锡山市申锡建筑机械厂没有按照《高处作业吊蓝》(JG/5032-93)有关规定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和防倾斜装置。

这起事故性质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现特做如下通知: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委闽建建[1998]24号文件精神,会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建筑装修装饰工地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对查出无资质承接建筑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建委。

二、加强吊蓝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符合《高处作业吊蓝》(JG/5032-93)标准的吊蓝。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2个及以上的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四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见附件2;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水管道、风管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见附件3;一房屋建筑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2、桩基偏位、承重结构梁和柱断面尺寸及轴线偏差;3、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4、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现浇楼板厚度;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厚度与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件4;一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阶段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竣工验收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测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等情况;第十六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5;第十七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6;重点对验收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组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七从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判断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向有关各方收集的资料: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处罚,责令其改正;第三章层级指导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层级指导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层级业务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动态系统中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文件情况;三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情况;第四章机构及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宜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三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设区市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动态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区、市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设区市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动态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设区市还应有层级指导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006年9月1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边远县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县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县;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全省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六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七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一级监督师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涉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筑高度80米以上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二级监督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监督人员按下列要求考核认定级别:一一级监督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1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二二级监督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三监督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1、被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2、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3、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县市、区监督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质量动态管理、廉政建设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情况;四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指导情况;五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监督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党纪或政纪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附件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附件4: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5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可清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及饰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及需要。

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T 13-123-2010)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DBJ/T 13-123-2010)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 13-123-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570-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Standard for Building DecorationEngineering Design Drawing.2010-05-13 发布 2010-06-15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Standard for Building DecorationEngineering Design Drawing.DBJ/T 13—123—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618—2010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0年06月15日2010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0]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主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23—2010,自2010年06月15日起实施。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0]6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0]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18-2010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2008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08]38号)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项目”的要求,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繁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地区、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市场主体第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

发包方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和施工价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承包方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和发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三)建筑业企业;(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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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2024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与基本原则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政策规定,以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力求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造价。

编制预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坚持预算编制定额的统一性、标准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二、预算编制基本要求1.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功能要求和质量要求,使工程达到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经济指标和定额参数。

3.预算编制要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等配套,协调统一三、预算编制的基本内容1.预算编制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土建工程费用以及装饰工程的装饰装修费用。

2.土建工程费用的编制应包括工程施工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量工程和摊铺施工等。

3.装饰工程费用的编制应包括拆除工程费、中间装修工程费、装饰装修工程费以及移交交接工程费等。

四、预算编制的计算原则1.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建设标准、规范和施工工艺,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

2.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建设市场行情和材料价格波动进行合理计算。

3.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施工项目的不同,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定额参数。

五、预算编制的定额说明1.预算编制的定额说明应详细列出定额名称、编制依据、计算方法、定额指标、单位工程量、定额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等。

2.预算编制的定额说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定额说明应准确、全面,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用语和不够明确的描述。

六、预算编制的计算规则1.预算编制的计算规则应详细规定从定额参数、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等各个方面进行计算,并列出详细的计算步骤。

2.预算编制的计算规则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尽量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对预算结果的影响。

装修管理_厦门市软件园区建筑物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管理_厦门市软件园区建筑物装修管理办法

厦门市软件园区建筑物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软件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修活动行为,维护园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授权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负责园区建筑物装修方案的核准工作。

第二条企业进行建筑物装修前,应提供完整装修方案和规定的资料,按规定流程报审核准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报审流程和资料详见本管理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

第三条园区研发楼装修禁止下列功能设置:(一)设置生产性流水线;(二)安装或设置超过房屋结构荷载或产生噪音、废气等污染环境的设备或物品;(三)设置生产性和周转性仓库。

第四条园区建筑物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占用公用面积和公用设备;(三)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景观;(四)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管网以及设施;(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六)封闭阳台、露台以及改变原功能;(七)变更研发楼内原强弱电房、消防控制间等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设置非共用设备,拆除或改动公共设备间;(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装修行为。

第五条房屋使用人进行园区建筑物装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范做好安全防护和消防;(三)装修方案涉及改变原设计指标的,须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由创新公司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准。

第六条园区建筑物卫生间装修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公共卫生间进行装修改动的,须征得所在研发楼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二)单元内不得增设卫生间;(三)装修卫生间,不得迁移、改动、破坏公共管道;(四)卫生间装修应做好防水处理。

第七条园区内研发楼机房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机房的建设需符合研发楼的原本设计荷载要求;(二)企业在园区研发楼内建设机房的,需向园区管理公司进行备案;(三)园区内通用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福建本地建筑装饰服务方案

福建本地建筑装饰服务方案

福建本地建筑装饰服务方案福建本地建筑装饰服务方案:一、市场调研分析:福建地处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近年来,福建省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建筑装饰行业在福建省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1. 室内装修设计方案: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预算,提供创意、安全、实用的室内装修设计方案。

包括空间规划、选材、布局、色彩搭配等。

2. 施工和工程管理: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工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进度。

3. 室内家具定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家具定制服务,包括衣柜、橱柜、书柜、沙发等。

4. 室内软装配饰:为客户提供室内软装配饰方案,包括窗帘、地毯、墙纸、挂画等。

5. 绿色生态装修:推广节能环保的绿色装修,选用环保材料,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测试和改善方案。

三、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的设计和施工团队,能够快速、高效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2. 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设计方案,体现客户个性和品味。

3. 质量保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客户要求。

4. 安全可靠: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5. 诚信经营:以诚信为本,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四、市场推广策略:1. 建立合作关系:与房地产开发商、设计院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装饰服务支持。

2. 广告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开展广告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3. 口碑传播:通过优质的装修服务,赢得客户的口碑,扩大市场影响力。

4. 参展展销:参加行业展会及展销活动,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

五、服务的可持续发展:1.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创新设计理念: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设计理念,提供独特的装饰方案。

3. 紧跟时代潮流:关注绿色生态装修的发展趋势,推广节能环保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近年来,人们在对建筑装修要求越来越高。

在装修时,也是有相关的规定要遵守的。

福建省的建筑装饰装修有什么管理要求呢?下文是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04]3号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质监站: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范管理,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质量,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独立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工程都必须按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泉建装[2003]7)号文的规定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无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装饰装修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主要是对甲醛、苯、氨、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室内环境质量没有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如实反映所监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施细则》规定备齐备案所需的文件材料,重点应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文件,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为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室内环境质量能够符合规范要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应采用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进场的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等常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进行有害物含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闽建建[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8]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职责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登记表详见附件1);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二、突出重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凡是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发现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说明及计算规则目录总说明 (1)第一章楼地面工程 (3)说明 (3)工程量计算规则 (4)第二章墙柱面工程 (6)说明 (6)工程量计算规则 (7)第三章天棚装饰工程 (9)说明 (9)工程量计算规则 (9)第四章门窗工程 (10)说明 (10)工程量计算规则 (12)第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彩画工程 (13)说明 (13)工程量计算规则 (13)第六章其他工程 (21)说明 (21)工程量计算规则 (23)第七章脚手架及成品保护工程 (25)说明 (25)工程量计算规则 (25)第八章人工搬运 (26)说明 (26)工程量计算规则 (26)《座装式全玻璃幕墙等4项补充定额》定额说明 (27)1、座装式全玻璃幕墙 (27)2、幕墙封边、封顶 (27)总说明一、《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仿古建筑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在福建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福建省制定了《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 申请材料和手续根据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提交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费用。

2. 审查和审批程序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确认。

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与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步骤和工期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对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的设置等,以防止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

三、施工监督和检查1. 施工监督的目的和原则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强调施工监督的重要性。

施工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将根据监督计划对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关键指标,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督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定,对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整改或返工,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

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

编号: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存根)室业主(户主)(签名):联系电话:执法人员:年月日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业主(住户)为创建一个共享文明礼貌、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特告知您在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如下内容:1、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2)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2、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

3、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时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装修活动中,不得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4、根据《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

5、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6、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散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业主或住户如违反以上告知内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避将根据南政综(2010)23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第四条:供水、供电、电讯、有线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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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近年来,人们在对建筑装修要求中,除了有美观要求,更加注重对装修现场质量的要求,对装修施工企业而言,建筑装修施工现场的质量要求直接影响了建筑装修的成本。

下文是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四)开工、竣工日期;(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七)保修范围、期限;(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装修工程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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