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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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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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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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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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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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2006.12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吴霁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马伯里的判决不仅了结了马伯里一案,更重要的是它深深地触及到美国的政治制度。

因为这一判决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没有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被法院认定违宪的法律一概宣布无效。

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

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D9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8-02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二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三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美国最高法院自称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

因为它不仅具有解决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下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而且还负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导航、搜索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辩论:1803年2月11日判决:1803年2月24日案件全名威廉·马伯利诉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引注案号 5 U.S. 1371 Cranch 137;2 L. Ed. 60; 1803U.S. LEXIS 352法庭判决《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其他大法官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穆尔法庭意见多数意见马歇尔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

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

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背景威廉·马伯利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和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过程。

违宪审查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益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宪法已成为最高法律;在这些国家,违宪审查是由专门的机构或法院进行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可以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在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它可以审查联邦和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性。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和内容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形式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

合法程序包括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等。

内容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如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超越了有限的政府权力等。

例如,在某些国家,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
一项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的保护,就可能被违宪审查认定为违宪。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内容审查,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纠正违宪的法律和行政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杨遴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它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自从华盛顿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到今天的第55届总统奥巴马,它一脉相承到今天。

所以在历史上,美国只有一次制宪,那就是制定了1787年宪法。

二百多年来,美国虽然先后通过了27条修正案,但都是修宪。

但由于美国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直持续,因此美国并没有再一次制定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制定出炉仅有七条,两百多年间仅有27条修正案,这个惊人的宪法,并没有随着美国经济政治的变迁和发展被历史淘汰,相反却让美国在此规范的带领下欲发法治文明而强大。

历史的变迁和世界法制的发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可以算是宪法的“圣经”了,它无时不为美国贡献着巨大的力量。

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政治、经济、思想建设提供了法律标的和向标,意旨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目的是确保革命果实,资本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转。

当然,这里我不再从深思考这一问题。

既然宪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证革命的果实,标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那么就要保证宪法的正确正常运转。

这就必须对宪法进行监督,由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权分立制衡来达到这一目的,才能使宪法达到确保法律的安定、平等、合目的性,从而使国家稳定、法律合目的,最终为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服务。

在这里,我要以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阐释这一观点,证实法律——宪法的监督的重要性——违宪审查制度。

一、从“三权斗争”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里,我要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案情详细的梳理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期,也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与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交接时。

时任美国总统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是联邦党人。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约翰••亚当斯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

美国违宪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

要说违宪审查,首先就应该提到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概述详细: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司法解释和宪法案之间的冲突上。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政府的行动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以及判决案件中是否依宪。

首先,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超出其在宪法中规定的边界。

例如,在经济上,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判断政府干预市场是否合宪。

其次,最高法院还有权决定其他法院是否违宪地适用宪法。

这种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权或违宪行为。

最高法院还可以通过联邦案例来确保州法规的合宪性。

联邦案例是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后续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

这种影响力可以帮助确保全国范围内合宪的行为和政策。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也体现在对特定个案的判决中。

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依宪的判决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黑人与白人学校分离的政策,这被视为对种族歧视的一项重大胜利。

同样,最高法院在罗斯诉韦德案中确立了堕胎权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最高法院过于活跃地行使其违宪审查的权力,违背了宪法的原始意图。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应该由国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处理,而不是由一小部分法官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过于保守,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他们希望通过宪法的重新解释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

总的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通过它,最高法院可以制约政府的行为,并确保其遵守宪法的约束。

然而,对于违宪审查的界限以及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否适度的争议仍然存在。

无论如何,违宪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至关重要。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宪法三阶层审查框架
1、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谁才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 府行为理论

谁才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 府行为理论

谁才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府行为理论《谁才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府行为理论》美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关于谁才有资格被认定为违宪美国宪法的政府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得明确美国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美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架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保障等重要原则,其地位不容挑战。

任何政府行为,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运作。

那么,谁来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宪呢?这主要依赖于美国的司法体系,特别是联邦法院。

其中,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来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判断的唯一性。

实际上,对于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判断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政治环境、社会舆论、历史背景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最终的裁决结果。

从政府部门自身来看,行政部门在执行政策和法规时,有时可能会面临是否违宪的质疑。

例如,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如果被认为超越了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就可能引发违宪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政府部门、利益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将其诉诸法庭,要求对该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也可能面临违宪的挑战。

如果某项法律被认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或者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同样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宪。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谨慎权衡,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要求。

然而,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宪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宪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模糊性,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条宪法条款有不同的理解。

这就使得在具体的案件中,各方往往会围绕宪法的解释展开激烈的辩论。

此外,政府行为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判断违宪的难度。

有些政府行为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权力和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这些措施的合宪性往往更具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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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3)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价值功能 (3)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历史发展 (4)(一)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审查 (4)(二)独立初期和制宪时期各州的违宪审查 (5)三、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确立 (6)(一)开美国违宪审查之先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6)(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明确违宪审查权的意义 (7)四、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现状与特点 (8)(一)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特点 (8)(二)美国违宪审查的特点以及与中国的比较 (9)结论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2)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的适用宪法。

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就已经出现违宪审查制度的萌芽,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

本文首先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重点剖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结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希望对我国的相关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引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宪法,宪政未必会降临。

宪政的实现除了宪政基因的培养外,更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并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

因此,许多国家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不遗余力地构建具有自身特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违宪审查原则。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诞生早、发展时间长。

综观美国的宪政实践的历史,几百年来没有像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跌宕起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总是能够在宪法框架内良性运行,其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世界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建设也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反观中国,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国内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运作,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效,可见中国在这发面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特征、实践等方面进行探究,希望能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带来益处的方面。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与价值功能从总体来说,违宪审查权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法规,法院有否认或者撤消的权力。

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从宪法学理论来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可以是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为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本文所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违宪审查权,即司法审判机关拥有的,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专门性审查的权力。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历史发展事实上,在美国殖民地和独立初期,就已经存在过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些制度或多或少的从正面或反面影响过美国违宪审查权的最终产生。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与美国殖民地时期形成的英国政治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

在美国制宪时期,如何在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宪法原则下建构合乎美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是一个牵动当时制宪贤人们的重要话题。

对于著名的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更是要放在当时的历史场景中,才能理解它对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违宪审查权在美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变迁的剖析,我们才可以更加深刻的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一)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审查1、“英属殖民地”地位使英国普通法成为美国殖民地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标准美国殖民地时期,无论是来自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还是殖民地自身的发展,都需要一套完整和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这些制度的形成都无法脱离一个基本的因素——“英属殖民地”这个事实。

美国各殖民地议会经过英王的授权制定本殖民地的基本法,规定殖民地政府的组成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英国宪法和法律传统的仿效,所通过的基本法都要求以英国的法律作为标准。

如1629年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第一部宪法中,英王授权殖民地议会制定“一切健全和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指令和指示”,但是条件是“不能违背英格兰国家的法律”,而且在马萨诸塞殖民地宪章中还规定不能制定与英国法律相违背的法律。

殖民地的立法者总是小心的避免按照自己的想法制定法律,同时却十分注意尽量使英国法律能够适应新的情况。

因此,在当时英国的普通法比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的优越性。

虽然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脱胎于英国普通法传统,但是从18世纪开始,殖民地英国皇家的总督对殖民地的控制越来越无力,而殖民地议会填补了这种权利,且进一步扩大了各殖民地的自治机会。

当时殖民地的大部分法律都有自己的议会制定,而殖民地的法官也越来越不受英国支配。

为此,英国作为殖民地宗主国便加强了对美国殖民地的控制,其中重要的手段就是对殖民地的法律进行审查以期维护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地位和利益。

2﹑美国殖民地时期法律审查的方式美国殖民地时期法律审查的方式,根据学者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1)、英国巴力门主权下的审查。

①殖民地法律不得与帝国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对于有损于帝国利益的殖民地法律,帝国议会也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实质上是帝国议会高于殖民地议会。

(2)、英国枢密院贸易与殖民地委员会的审查。

②这在本质上是个准司法机构,他对殖民地的审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行政否认。

该委员会对殖民地法律进行审查,并得向御前会议作是否正确的建议。

若委员会认为可以采用,还要再向上级提出报告并加以确认。

如果认为不可采用,则通过同样程序拒绝承认。

第二种,司法取消。

枢密院对上诉的某一殖民地法律作不利判决时,等于是将该殖民地法律取消。

3、对法律审查的控诉成为《独立宣言》的正当性基础从上述法律审查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英王和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统治具有绝对主权,这是法律审查的宪法基础。

但是,18世纪60年代之后,这种主权在殖民地受到严重挑战。

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控制和反控制的矛盾和冲突日趋激烈,这场有关宪法权力的争论也很难达成妥协。

对于这个争论的最后答案,是由1776年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作出的。

通过《独立宣言》的表述,比如“他拒绝批准那些对公众福利最为完善和必需的法律”;“他剥夺了我们的宪章,废除了我们最珍爱的法律”等等,我们发现它要解决的只要问题是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立法权的侵犯,而这些英国通过法律审查侵犯殖民地立法权的事实,成为美国独立的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基础。

(二)独立初期和制宪时期各州的违宪审查1、独立初期各州的法律审查在独立初期,大多数民众对法院和司法人员都采取敌对态度。

这是因为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公众对英国所有事务产生敌对态度,首当其冲的就是司法机关。

在独立开始时期,有些地方的人民甚至要求抑制法官或取消司法机关。

同时立法机关又常常干涉司法机关,比如设立衡平法院、组织监察小组。

这其实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侵犯,所以如何限制立法权就是独立初期各州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议会立法权的限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

这成为独立初期,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核心内容。

2、美国制宪期间对违宪审查权的争论在美国制宪会议讨论联邦司法权的过程中,就法律审查和宪法解释权赋予哪个国家机关的问题,形成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议会的法律不需要其他机关进行审查,言下之意,法律的审查由议会自己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法律审查委员会。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审查权应归于司法机关。

第四种意见,在否定了各种意见和方案后,对如何解决违宪问题又提不出具体的意见。

因此,违宪审查权究竟应归什么机关掌握更具有正当性,在制宪会议上并无结论,以致此问题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无明确规定,美国真正确立了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应当始自1789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三、美国违宪审查权的确立(一)开美国违宪审查之先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于美国的违宪审查,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认为它开美国违宪审查之先河。

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全体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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