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城建设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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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密度

指城区内的人口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人口密度=

城区面积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计算公式:

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免费供水量中的生活用水量

人均日生活= ÷报告期日历日数×1000升用水量用水人口

供水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用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城区用水人口(含暂住人口)

供水普及率=×100%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城区公共用水人口(含暂住人口)

公共供水普及率=×100%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燃气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使用燃气的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计算公式:

城区用气人口(含暂住人口)

燃气普及率=×100%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建成区供水管道密度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供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建成区供水管道长度

供水管道密度=

建成区面积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指报告期末城区平均每人拥有的城市道路面积。计算公式:

城区道路面积

人均城市道路面积=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建成区路网密度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道路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建成区道路长度

建成区路网密度=

建成区面积

建成区道路面积率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道路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重。

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排水管道分布的疏密程度,计算公式:

建成区排水管道长度

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

建成区面积

污水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城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城区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口+城区暂住人口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建成区绿地率

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活垃圾产生量

在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垃圾清运量”在审核时要与总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对应,一般城市人均日产生垃圾为1kg左右。

市区(县)面积

指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按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面积为准填报。

市区(县)人口

指城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填报。

城区(县城)面积

指城市的城区和县城的面积。

设市城市城区包括:(1)市本级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城区(县城)人口

指划定的城区(县城)范围的户籍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统计为准填报。

暂住人口

指离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按市区、县和城区、县城分别统计,一般按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统计为准填报。

建成区面积

指城区(县城)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分别统计规划建设用地和现状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截至报告期末对应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最新版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用地面积。

现状建设用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对应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的面积。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由车

行道和人行道等组成。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含3.5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包括开放

型工业区和住宅区道路在内。

境内公路,统计时还应统计经过城市或以城市为起点的、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城区范围内既

有出口又有入口的高速公路也应统计,只有一个出入口或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不应统计。

道路长度

指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

道路面积

指道路实际铺装面积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铺装面积(统计时,将车行道面积、人行

道面积分别统计)。

人行道面积按道路两侧面积相加计算,包括步行街和广场,不含人车混行的道路。

地下综合管廊

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三类。统计时,分别统计报告期末实有长度和报告期内新建长度。报告期末实有长度指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地下综合管廊总长度。报告期内新建长度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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