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 .doc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院字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学位委员会和交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实际,特颁布以下若干补充管理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要求我院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的名义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其中:1、公开发表论文必须为期刊的正刊;2、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论文集必须有正式刊号;3、国家级(包括一级、二级)重点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是本学科进入四大检索系统的核心期刊或国内公认(须被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4、除核心期刊可以使用论文录用通知外,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以论文见刊为准。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人数的规定为确保研究生指导质量,对符合任职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作如下规定:1、教授(包括博士生导师)每届最多指导硕士研究生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副教授不得超过3人;2、基数教授: 2人(招生规模较大,同时指导教师人数相对不足的专业,可增加1人);副教授: 1人;3、增数在完成基数的同时,硕士研究生导师若需增加指导学生人数,必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作保证。
在学校对具备导师资格所规定的科研经费的基础上,每增加指导1、2或3名硕士研究生,须分别相应增加科研经费,其中:(1)国家级(包括一级、二级)重点学科专业教授:纵向:2.0万元、5.0万元、8.0万元;或横向:4.0万元、8.0万元、13.0万元;副教授:纵向:1.0万元、2.0万元;或横向:2.5万元、5.0万元;(2)管理类专业教授:纵向:1.0万元、1.5万元、2.5万元;或横向: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副教授:纵向:0.5万元、1.0万元;或横向:1.0万元、2.0万元;(3)其他专业教授:纵向:1.5万元、4.0万元、6.5万元;或横向:3.0万元、7.0万元、11.0万元;副教授:纵向:1.0万元、1.5万元;或横向:2.0万元、4.5万元;4、对免试推荐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在遵循双向选择原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学科专业方向均衡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重点学科研究方向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1.24•【文号】国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9年1月24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
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研究生学制延长的政策
研究生学制延长的政策摘要:1.研究生学制延长的背景和原因2.延长学制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情况3.学制延长对研究生教育的影响4.学生和学校的应对措施5.总结正文:一、研究生学制延长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增加,研究生教育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许多高校纷纷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其中之一就是研究生学制的延长。
二、延长学制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情况不少高校从2024 年起将研究生的学制延长。
上海体育大学从2024 年起,博士生学制统一改为四年。
陕西理工大学所有学科专业(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学制均为3 年。
此外,电子信息、机械、材料化工、汉语国际教育等十多个专硕专业也被改为3 年学制。
三、学制延长对研究生教育的影响1.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制延长有助于研究生更深入地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
2.减轻学生压力:学制延长可以让研究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学术研究,减轻了毕业压力。
3.提高师资水平:学制延长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师资水平。
4.增加培养成本:学制延长可能导致学生培养成本增加,对学校和学生都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四、学生和学校的应对措施1.学生:学生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争取在延长的学制内取得更好的学术成果。
2.学校: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践和科研机会,确保学生能够在延长的学制内获得更好的成长。
五、总结研究生学制延长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简章
西安交通大学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简章一、招生规模:年我校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名(含普通招考、长学制、直博生及专项计划等),除工程博士外一般不招收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培养年限:三年至六年(直博生四年至七年)。
三、报考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具体要求:.已获硕士学位(国内普通高校统考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在境外获得的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本校长学制研究生按照《关于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西交研〔〕号文件)实行博士资格考核。
. 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直博生)在推荐免试生中选拔。
.获得学士学位年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人员,向报考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可按同等学力报考:()已修完硕士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并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本人排名前三)。
报考经济类、管理类的考生,还应具备高级职称及较好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实践水平。
. 报考专业学位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即学科专业代码以“1051”开头的专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所报专业的全日制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应届或已获学位者;其他医学硕士学位获得者,需具备在市级以上医院报考专业三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历。
()获得国家颁发的报考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在“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领域招收工程博士研究生。
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主持或参与“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领域国家重大专项研究与开发的优秀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已获硕士学位,并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工程技术实践经验,在同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望、取得较高成就。
. 其他有关具体条件请参见报考学院的招生简章。
四、报名: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与监督,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活动。
第三条定义 1. 研究生:指在我院注册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生。
2. 导师:指负责引导、教育和培养研究生的教职工。
3. 学位评定委员会:指由我院研究生培养相关部门组织的负责研究生学位评定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研究生招收与培养第四条招生计划1.我院每年依据学院和学科专业的实际需求,订立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向教育部门报批。
2.招生计划应充分考虑导师队伍和试验室基础设施等资源情况,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招生宣传与选拔1.我院通过官方网站、招生咨询会等方式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
2.研究生招生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考试或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研究生。
第六条导师的选拔与管理1.导师应具有正规高校硕士或博士学位,具备教学和科研本领,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导师应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导师培训,并及时报告科研项目进展、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导师配备应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确保研究生的合理调配和培养质量。
第三章研究生培养管理第七条研究生学籍管理1.研究生入学后,应按规定时间在我院进行报到,完成相关手续,并办理学籍注册。
2.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包含学籍登记、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各种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研究生培养计划1.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订立认真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阶段性学习目标、科研任务和论文撰写要求等。
2.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定期评估,确保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科研进度。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引导1.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引导和学习讨论,帮忙研究生解决在学习和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保证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一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6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2 年)。
第二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第三条硕博连读和直博生培养年限一般为5 —6 年,最长可延至7 年。
第四条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2 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二、培养计划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本人所在学院(系)备案,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课程和学分第六条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1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2 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 学分;另设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 0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9 学分,教学环节3 学分。
第八条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 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第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 5 学分,其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不少于2 0学分,实践环节为5 学分。
可根据各专业领域特点,由各学院确定安排实验类课程、实习、生产实践、工程训练、前沿讲座等内容。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的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研究生,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研究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 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入学资格1. 申请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符合学校所设专业的其他招生条件。
二、招生与录取1.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
2. 学校通过公开招生、调剂、保送等方式录取硕士研究生。
3. 录取结果公示,在一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学习进程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2. 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
3.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4.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
5. 对于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半。
四、学位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学生需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方可获得学位。
3. 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提交。
五、考试与评价1.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习成果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综合考核。
2.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学分和课程要求进行权重计算。
3.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给予评论和评价。
4.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和评价活动。
六、学术规范1.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严重损害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位资格、开除学籍等。
3. 学术规范教育应得到重视,学院应定期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
七、培养方案1.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2. 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实践环节等内容。
3. 学院应监督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提高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
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学习时间第三条研究生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教学与实践环节、论文工作。
第四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一学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时间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第五条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与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时间为2年;论文工作时间为3至4年。
第六条非脱产研究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合理安排个人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
第三章培养计划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
硕士生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学院(系)审查备案,博士生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学习计划入学后一个月内提交,学位论文计划按学位论文工作有关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八条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学生,为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学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但不计入本学科必须的总学分。
第九条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生效,培养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仍须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后须立即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学院(系)确认。
第十二条经审批的纸质版个人培养计划于研究生学业完成后归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开课与选课第十三条开课学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课程,将预计能达到开课人数的课程排入课表。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一)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二)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硕士生的科研能力,增强硕士生的创新意识。
第三条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大学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吃苦耐劳,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进行专业实践和科研实验,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研究动向,关注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据此制定出研究生培养计划。
对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要作用,又要发挥教研室及其有关教师的集体培养作用。
(三)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并重的方式。
既要使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硕士研究生通过选题报告答辩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
(四)研究生培养要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
在培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提高硕士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的规定(试行)
昆理工大校教字〔2014〕46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的规定(试行)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各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针对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8年,学制为3年。
全日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5-7年,学制为5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4年,学制为3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为3年。
研究生学习年限从入学时开始计算,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等期间,时间计入规定的学习年限。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和非全日制
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原则上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三、不能在学制内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的研究生,按延期毕业管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非全日制硕士、全日制硕博连读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014级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学校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五、今后凡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另行规定。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7月21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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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大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西交研〔2014〕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长学制研究生,是指以攻读博士学位为目标的学术型研究生。
本校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制度后,不再实施原来的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研究生培养制度。
第三条长学制研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奖助金发放标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研〔2014〕30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长学制研究生的选拔第四条从当年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2)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统考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三章博士资格考核第五条博士资格考核是长学制研究生进入博士论文阶段之前必修的考核选拔环节。
资格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通过者在第四学期进入博士论文阶段。
第六条第一次资格考核未通过者,须在第四学期重新进行资格考核,仍未通过者在第五学期转为硕士生培养。
未经博士资格考核的长学制研究生不得提前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七条资格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博士生资格考核实施办法》[西交研〔2013〕27号文件]。
第四章开题报告与中期考核第八条长学制研究生在转为博士论文阶段培养后的第一学期末进行论文开题报告,第三学期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
第九条博士生中期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4) 25号文件]。
第十条转为硕士生培养的长学制研究生在随后的第一学期末完成论文开题,在第二学期末进行硕士生中期考核。
第五章培养方案第十一条长学制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5~7年,实行全程学分制度,总学分由课程学习总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组成。
西安交通大学生命科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4.资格审核(现场确认) 经学院初审通过的考生(工程博士考生除外)须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现场 确认,需携带以下材料: (1)博士生考生报名情况登记卡(双面打印,须经本人签字); (2)学士、硕士学位证书原件,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须在入学前补交学位证书及 毕业证书)或证明书。往届硕士生提供硕士学位认证报告,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境 外学位证书报考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证明原件(查验原件); (3)准考证。2017 年 3 月 20 日-3 月 24 日期间,登录研究生院主页下载打印准考证。 不经现场确认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机械工程学院、材料科学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工程 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航天航空学院、管理学院、软件学院、外语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部、 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金禾经济中心、前沿科学技术研究院、人居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博士生招生入学考 试采取“申请-考核”制,具体办法请查阅相关学院招生简章。工程博士考生入学考试由研究生院单独组织。 1.初试: 时间:2017 年 3 月 25 日—3 月 26 日 地点:西安交通大学 科目:外国语、两门业务课,每门总分 100 分,考试时间为 3 个小时。 2.复试: 复试时间、要求和地点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并公布。 复试包括外语口语、听力和专业知识测试以及面试等;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复试外,须加试两门硕士 阶段专业基础课和自然辩证法。持境外硕士学位考生须由学院组织加试政治理论。加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 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报考工程博士研究生初审合格者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进入复审阶段(四月中下旬),参 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和内容另行通知。 六、报考/录取类别: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均为非定向就业,档案一律调至我校,毕业后自主择业,学校派遣。 七、相关费用: 1.学费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按年缴纳,至多缴纳 4 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按协议执行。 2.资助体系 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自筹助学金)、学业奖学金、 助研、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困难补足、国家助学贷款、企业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国每 年奖励 10000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 (2)助学金。用于补助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非 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至多发放 4 学年。其中,中期考核通过前,每生每月 1600 元;中期考核通过后, 每生每月 2000 元。 (3)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提供,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至多奖励 4 学年。其中,中期 考核通过前,全体博士研究生均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 9600 元;中期考核通过后,学业奖学金分 为一等(每生每年 18000 元)和二等(每生每年 15000 元)。 (4)“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学校面向全体博士生设置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并发放相应的津贴。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第一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意见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依据教育部教研[2009]1号文“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以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准确把握定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能够较快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各培养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各专业的优势和特色,积极探索和开展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专业实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规范,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体现特色和差异。
二、培养模式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要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共分三个主要环节,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其中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环节采用学分制进行量化考核,要求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环节不低于27学分,必修环节5学分(其中实践环节3学分)。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实行“双导师制”,即每名硕士研究生由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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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
西交研〔2014〕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长学制研究生,是指以攻读博士学位为目标的学术型研究生。
本校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制度后,不再实施原来的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研究生培养制度。
第三条长学制研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奖助金发放标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西交研〔2014〕30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长学制研究生的选拔
第四条从当年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基本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统考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三章博士资格考核
第五条博士资格考核是长学制研究生进入博士论文阶段之前必修的考核选拔环节。
资格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通过者在
第四学期进入博士论文阶段。
第六条第一次资格考核未通过者,须在第四学期重新进行资格考核,仍未通过者在第五学期转为硕士生培养。
未经博士资格考核的长学制研究生不得提前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七条资格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博士生资格考核实施办法》[西交研〔2013〕27号文件]。
第四章开题报告与中期考核
第八条长学制研究生在转为博士论文阶段培养后的第一学期末进行论文开题报告,第三学期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
第九条博士生中期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4) 25号文件]。
第十条转为硕士生培养的长学制研究生在随后的第一学期末完成论文开题,在第二学期末进行硕士生中期考核。
第五章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长学制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5~7年,实行全程学分制度,总学分由课程学习总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组成。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5学分(医学学科不少于19学分),学位课程应包括:
(1)政治课3学分
(2)第一外国语4学分(医学2学分)
(3)专业课8学分(医学14学分)
其余为选修课程学分。
培养过程其他必修环节的学分要求按照各学科
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转为硕士生培养的长学制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不变,其他必修环节的学分要求按同级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长学制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标准按照所在学科的同层次学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医学专业学位长学制研究生培养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者以本办法为准。
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