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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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8.17•【字号】津开放〔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开放〔2019〕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17日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推动现代产业集聚编制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先布局重大产业项目。

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信贷,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升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

推动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述(2021整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述(2021整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述中国新经济平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Tianjin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英文音译为“泰达〞,以下简称“天津开发区〞〕,于1984年12月6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建立,是中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之一。

自1997年以来,中国国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的综合经济实力、根底设施配套能力、经营本钱、人力资源及供应、社会与环境、技术创新环境、管理体制建设、开展与效率等8大类指标的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中,天津开发区综合排名连续十年位居全国之首,成为中国乃至亚太地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区域。

2006年,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十一五〞开展规划,滨海新区成为继深圳和上海浦东之后,带动中国经济腾飞的“第三增长极〞。

天津开发区作为天津滨海新区的核心区和标志区,致力于成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先行先试区、中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致力于构建一个能够吸引、容纳各种先进经济要素、经济实体,有利于创造更多精神和物质财富,资源丰富、充满活力、欣欣向荣、和谐开展的中国新经济平台。

沟通世界纵横中国天津开发区地处环渤海经济带和京津冀都市圈的交汇点,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心位置。

天津开发区东面毗邻的天津港,正在建设25万吨级的航道疏浚工程,2021年货物吞吐量将突破5亿吨,集装箱1200万标准箱。

它把天津开发区同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紧密联系起来。

在天津开发区的西侧,是中国北方航空货运基地和客运干线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伴随着天津以及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开展,2021年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将实现旅客吞吐量560万人次,货邮吞吐能力50万吨。

横贯区内的高速公路、轻轨列车、城际特快、货运铁路,把天津开发区与国内铁路大动脉和通往全国的高速公路网连为一体。

2021年竣工通车的京津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实现京津两大城市间30分钟到达;行驶于天津开发区和市区之间的地铁9号线将于2021年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实现换乘,届时实现天津开发区到北京的便捷到达。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重点开发区管理模式优化探究【第一章】我国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探析绪论【2.1】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2.2】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第三章】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管理制度分析【第四章】创新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系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形式创新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节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自全国各地国家级开发区创建以来,各个开发区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地区发展环境,对管理体制进行了丰富的创新实践,使得开发区的体制始终保持活力,开发区的制度创新优势成为开发区取得巨大成绩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通过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呈现多元化,各个模式各具优势,也面临不同的挑战。

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不同,不同类型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均保持了开发区体制机制的精髓,即精简高效。

这不仅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发展趋势,也凸显了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的作用。

各开发区在体制创新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没有最优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

本节将通过对目前我国开发区现有模式和成功经验的梳理,探寻我国国家级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上可创新发展的途径。

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的类型结合不同开发区的功能及地区背景环境,地方政府对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丰富的制度创新实践,目前开发区管理体制已走向多元化。

在实践中,大致形成了管委会、区政统筹、企业管理三种基本管理模式。

管委会模式是我国开发区最初体制创新的产物,也是目前我国开发区最普遍采用的体制模式。

经过10到15年的发展,开发区一般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发展后,管委会模式出现分化,部分开发区仍坚持管委会模式并取得骄人的成绩;部分开发区在管委会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出区政统筹的一种新模式;另外,企业管理模式也在第一批14个开发区中出现。

(一)管委会模式管委会模式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在总体组织框架上,管理委员会是所在地政府的派出机关,而非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行使当地政府授权的经济管理职能;管委会模式与一般行政区的管理体制的区别是所在市委派出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5.07.20【实施日期】1985.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1993年3月11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毗邻天津港,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

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开发区为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经过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

一切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项目,都可由客商与我方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开办工业、科研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我国政府禁止限制生产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4•【字号】津政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津政发〔1996〕59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清理。

现就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一、下列机构继续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委、市交委、市民委、市教委、市商委、市市容办、市人防办、市交通战备办、市测绘管理办、市规划(土地)局、市房管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局、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专利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盐务局、市档案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地热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中央驻津行政执法机构:天津海监局、海河下游管理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天津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分处、天津铁路防疫站、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税务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天津商检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邮电局、天津海关、东港海关、新港海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天津港保税区海关、蓟县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卫生防疫站、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天津市地矿局、天津市地质资料处。

开发区设置人大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管委会体制”模式为例

开发区设置人大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管委会体制”模式为例

开发区设置人大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管委会体制”模式为例闫歌【摘要】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各级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行使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的职权.不仅如此,许多国家级开发区还设立了国家机关.为了保证和监督开发区管委会等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各级人大在国家级开发区基本都设立了人大联络处.开发区的健康成长,既要遵守经济发展的规律,也要符合法治的一般精神和基本的政治制度.但是,人大联络处对开发区的建设支持和监督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也与我国有关的法律相冲突.【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13)009【总页数】5页(P15-19)【关键词】人大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监督【作者】闫歌【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8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这为中国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运而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1984年,自国家批准设立第一个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发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办事效率、改革实验和招商引资等领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行机制,在体制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

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开发区建设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包括开发区法律地位、开发区与人大的关系等许多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地调整和明确。

特别是对开发区各内设机关的产生和监督方面的缺陷日益显现,已成为制约我国开发区发展的一大瓶颈。

虽然开发区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是开发区的机构设置并没有形成统一固定的模式,这主要是因为开发区作为改革创新的产物,各地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需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种管理体制。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件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会务接待、提案办理及信访等工作;负责委门户网站和内部办公网的前台服务;负责机关刊物、经济信息的综合编辑。

主任:邹方斌联系方式:83607323副主任:王林星联系方式:83608058副主任:徐玉春联系方式:83606378二、综合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等战略研究课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工业数据管理与分析、工业发展跟踪与评价;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负责委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

处长:周胜昔联系方式:83605026副处长:程梅青联系方式:83605932副处长:张文丽联系方式:83607437三、法规处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委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范管理。

处长:马峰联系方式:83605916四、规划发展处(产业政策处)组织拟定全市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组织拟定全市工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负责国家产业政策在全市工业、信息产业的贯彻;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并提出优化工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组织推动都市工业发展;在各行业处室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汇总并承担工业各行业、专业协会的年检等日常工作。

处长:杨冬梅联系方式:83605915副处长:李学杰联系方式:83605783五、经济运行处(盐政管理处)组织制定工业运行的年度调控目标及产、销和进出口计划;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状况、市场动态和重要工业品的供求情况;指导区县、集团、央企的工业经济运行;对工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汇总并定期发布;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工业防汛;协调平衡工业经济运行中煤、电、油、运、气及医药储备管理;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承担全市《履行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监控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拟定全市食盐和糖精的生产计划;负责全市食盐生产、营销和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

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天津高新区

天津高新区

天津高新区天津高新区(Tianjin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简称TEDA)位于中国天津市东北部,是天津市重要的经济和技术开发区之一。

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最早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

天津高新区是中国开放的窗口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前沿。

该区位于黄河三角洲城市群,是中国昌黎港经济区的一部分。

天津高新区总面积约52平方公里,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家企业在这里设有分支机构。

天津高新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刚刚起步,天津成为国家引进外资的重点城市之一。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天津市政府决定在城东部建立一个专门的经济开发区。

1984年,天津高新区正式获得国家批准成立,被列为国家级开发区。

天津高新区以经济技术开发为主要目标,通过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从成立之初,高新区就聚集了众多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公司。

有许多知名的国内外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了中国总部或研发中心,如索尼、戴尔、诺基亚等。

高新区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经过持续不断的发展,天津高新区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经济区域,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捷的交通网络。

高新区内有多个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等。

高新区还拥有一流的教育和医疗资源,吸引了全国乃至全球的高层次人才。

除了经济和技术发展,天津高新区也非常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高新区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

同时,高新区还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努力打造绿色生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未来,天津高新区将继续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高新区计划建设更多的科技园区和孵化器,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同时,高新区还将加强与国内外的合作交流,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企业进驻。

高新区还将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建设更好的创新人才队伍。

总的来说,天津高新区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活力的地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立和持续高速开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开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兴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效劳和促进开展相统一的原那么,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承受监视;(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立、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工程;(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视;(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十)检查、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
5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年度税率1.2%,在此基础上给予减征30%的优惠。
五大产业
五大产业
五大产业分类 机械制造 新型材料 生物医药 电子信息 汽车及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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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 开发区规划图一期开发面积6.4平方公里,由5平方公里的产业区、0.8平方公里的中心区和1.4平方公里的 生活区构成。1992年6月奠基起步,2002年7月建成。 二期开发面积6.9平方公里,按照“超前建设、全面接轨、聚集优势、持续发展”的发展思路,2003年10月 完成全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开始招商,已完成大部分招商出让工作。 三期开发面积5.9平方公里,计划在2010年前建设完成。 四期开发面积20平方公里,于2011年开始规划建设,起步区5平方公里。
天津英华学校位于生活区内,是一所从幼儿园到高中,并与国际接轨的寄宿制双语特色学校。可满足中外人 士子女接受较高水平学校教育的需求。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均在武清开发区设有营业机构。可为区 内企业办理开户(包括人民币、外币)、信贷和各种结算业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办厂所需各种保险服务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 武清分支机构提供。
武清开发区正在按照“超前建设、全面接轨、聚集优势、持续发展”的发展思路,加快二期6.9平方公里建 设、招商步伐,力争用十年时间将武清开发区建设成为京津之间最具实力,最具竞争力的园林式、现代化、科技 工业新城区。
战略位置
战略位置
武清开发区地处京津之间,位于京津塘高速公路71公里处。是中国环渤海经济区的中心。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如果以武清开发区为中心,在100公里半径的国土范围内,有北京、天津两座直辖市的全部和河北省的部分省、市, 常住人口3000万;500公里为半径的国土范围内,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11座,常住人口2亿多,占全国总数六分之 一,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五分之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津滨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1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服务质量强国战略,按照《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的,突出高标准、高效益、高品质,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发力全方位质量提升,促进全面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工业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发展,建成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

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应当制定任期目标,根据任期目标,制定驻外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开发区管理体制演变

开发区管理体制演变

三、天津滨海新区
• • • • 1 9 9 4年,滨海新区成立,由天津港、天津开发区、天津保税区三个功能区和塘沽、汉沽、大港三个行政区,以及 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组成,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 第一阶段:管委会模式阶段( 第一阶段:管委会模式阶段(1994-2005年) 年 第二阶段:行政体制改革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行政体制改革准备阶段(2006-2007年) 年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天津滨海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滨海新区与北京的研究机构合作,拿 出了《第三增长极崛起之路——滨海新区发展战略研究报告》,针对体制改革提出了三种备选的方案:将滨海新区 管委会直接改组成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将滨海新区管委会和塘沽、汉沽、大港三个行政区政府、党委合并;滨海 新区分成南北两区,分别设立政府。2006年9月递交到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此后, 管委会职能不断完善,先后建立了滨海规划分局、土地分局、统计分局、环保分局等机构。与综合配套改革相配合, 并拥有了新区土地整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的支配权。这对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职能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第三阶段:行政体制改革推行阶段( 年至今) 第三阶段:行政体制改革推行阶段(2008年至今) 年至今 2008年3月获得了国务院的正式批复。2008年4月,天津市委开发区保税区工委(下称“开保工委”——2 0 0 0年9月 8日,天津市委决定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合并成立中共天津市委开发区保税区工委)正式并入天津市委滨海新区工委, 今后人事、财政都要纳入到滨海新区管委会。天津市委对开发区保税区工委机构的调整和对滨海新区部分领导班子 的充实调整,是市委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要求,加强对滨海新区 的统一领导,更好地发挥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作用所做出的重要决定,标志着呼唤已久的行政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_ 幕。2009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滨海新区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撤销天津下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行政区,成立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区。 目前,滨海新区着重从4个方面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建立统一的行政架构,撤销滨海新区工委、管委会,撤销 塘沽、汉沽、大港区现行建制,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区,辖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全境。东丽区和津南区的 部分区域,不划入滨海新区行政区范围,仍为滨海新区产业规划区域;二是构建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建立滨海新 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同级机构比原有3个行政区大幅度精简;三是组建两类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 构,一类是城区管理机构,成立塘沽、汉沽、大港3个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另一类是功能区管 理机构,成立九个功能区党组和管委会,主要行使经济发展职能;四是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和 自主创新权,新区的事情新区办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津滨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为滨海新区加快打造集聚经济、开放经济、智能经济做出新的贡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探索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逐级规范监管,切实加强对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改进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与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2〕48号)精神,明确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各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必要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于1985年7月20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3年3月11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正,2001年12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予以修正。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天津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整套适应经济开放区域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制度,为天津开发区今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开发区的发展面临许多普遍的问题:政策优势相对减弱;但过分强调优惠政策而引起的无序竞争仍在加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实施,“特区政策的普及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使开发区的一些优势逐渐失去:一方面开发区因为土地、劳动成本的攀升,已引起资本的部分外流;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在创立之初形成对优惠政策依赖程度过大,市场适应能力不强,出现了步履维艰的局面。

天津开发区随着形势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开发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逐渐弱化,开发区相对于其他区域的政策优势正在丧失等等。

而环顾四周,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开发区、高新区都在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屡有举措,如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高新区等。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8•【字号】津滨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1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8日关于支持“滨城”核心区于家堡—响螺湾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动新时代美丽“滨城”建设,高质量发展于家堡—响螺湾片区(以下简称“于响”片区),以最高标准、最优政策、最强干劲进一步激发“二次创业”奋斗激情,滨海新区举全区之力,聚焦“于响”片区6.1平方公里,打造新时代美丽“滨城”核心区升级版,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定位和目标1.重点发展科创基地、现代金融、新经济、新商贸、新航运等新型业态,打造“滨城”城市客厅、现代金融中心、新经济总部基地。

2.到2025年,年均GDP增速不低于20%,就业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二、产业发展支持3.支持科创基地建设。

对承担国家和天津市各项称号及重大项目的科创企业予以支持;对新注册或迁入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开展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予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市级企业孵化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打造的孵化载体予以支持。

4.支持新经济总部基地建设。

对新经济总部龙头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开放高地、国家数字服务出口示范基地,对新引入的数字服务企业予以支持。

5.支持现代金融中心建设。

引导持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总部、基金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符合发展方向的机构集聚,并予以支持;引导未在本地经营的地方金融机构“回流”;支持泰达金融中心法庭建设,争取成为第一审涉金融案件指定管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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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信息详情
索 引 号:CB0000-0104-2008-00001
主题分类:内设机构附 加 码:
发布机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07-31
(七)贸易发展局
主要职能:负责加工贸易、机电、一般商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审批;负责管理商品配额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免税设备审批,国货复进口备案,免税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A类企业管理评定,出口型企业确认;技术进口、技术出口、软件出口备案;指导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管理国家限制出口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负责加工贸易联网、协调海关、商检、外管、国地税等部门,营造大通关环境;培育自主品牌,推动科技兴贸;承办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日常工作;负责大项目运营协调(摩托罗拉、三星、丰田合作委员会);境外投资的审批与服务管理;主管开发区服务贸易工作,负责开发区现在物流业发展、保税物流中心(B)建设的推动、协调和运营管理;承办管委会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事务;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与协调;负责开发区会展业、商贸促进;负责开发区企业公平贸易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传递,指导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协调解决。培育内资企业名牌企业和品牌产品;负责管委会企业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承办领导走访企业协调与推动;日常走访企业,受理企业在运营中困难和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
(十二)劳动人事局
主要职能:研究和制定开发区劳动人事工作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立法建议;推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施就业促进和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开发区人才劳务市场,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社会化,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开发区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制定薪酬福利制度;研究制定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负责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完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和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负责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和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
(六)经济发展局、工商分局
主要职能:协助投资促进局开展招商工作,重点是内资项目和资金的引进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有关问题;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工商登记和管理;管理企业基础数据信息,并对社会提供服务;从事执法检查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案件,负责企业的动产抵押的登记管理;负责商标、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市场和商业展销活动;监督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监制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推动重合同、守信誉活动。
(八)建设发展局
主要职能:负责开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负责起草和提出管委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负责开发区建筑工程的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调控区内建筑市场的运行;负责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测绘和地名管理;负责开发区的房地产业促进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负责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主管开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监管共有房产;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开发区的市政、绿化设施的立项工作,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对房屋、土地的行政综合执法。
名 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文 号: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内 容构
(二)西区办公室
主要职能:执行西区总体规划,提出修改规划的建议;管委会授权统一指挥、协调西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事宜;与管委会有关部门协调,提出和拟订年度建设计划,指定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资金计划;落实征地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协调已征土地的拆迁、土地面积的核查和移交;代表管委会与主体投资单位和基础设施源头先期接触谈判,拟订建设、投资方案;在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履行甲方职责,包括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并在技术层面上协调专业公司的建设事宜;西区内前期的社会治安、执法协调、协助入区部门的相关工作;西区的开发建设档案保管;管委会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务。
(十)文化教育卫生局
主要职能:制定开发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档案等事业及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等;行使医政、药政、公共卫生等相关工作行政管理职能,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妇幼保健职能,为区内妇女儿童提供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执行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完善医疗事故处理体系,做好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对新闻出版、旅游场所及旅游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法规的监督实施,监督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购销规则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体育行政管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和促进;组织开展全区爱国卫生运动。
(四)发展计划局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及天津市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宣传贯彻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和规划;行使开发区价格政策制定、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职能。
(九)科技发展局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战略,制定、实施开发区科技战略和政策,推动开发区科技事业和科技产业发展;在市科委指导下,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成果鉴定、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等各项科技管理和促进工作;推进开发区技术创新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和知识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开发区科技创新氛围;执行国家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管理、授权范围内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开发区标准化、计量、工业产品也食品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WTO/TBT技术信息通报;负责开发区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争议处理等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国家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促进;协调产品质量国家抽检;开发区质量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区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办公室工作;负责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及作业人员资格等综合行政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查工作;其他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推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提出全区重大信息化工程的立项,组织、协调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拟定全区专利工作的行政规章及专利权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利人才培养计划,负责组织、推动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实施转化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指导、管理本区专利中介、服务等相关工作。
(五)投资促进局
主要职能:负责开发区管辖地域投资考察团组接待、跟踪及联络工作;负责开发区管辖地域的投资项目日常接待、谈判、促进与跟踪;负责资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及以下的三资企业的审批,并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对来开发区投资外资企业准入及内、外资企业产业政策核准认定;负责制定投资促进计划和方案,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服务;策划、组织在国内外投资来源重点地区招商活动,建立、维护招商渠道;负责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及顾问团的建立及其协调工作;组织并实施招商引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及研究工;负责开发区经济协作工作;负责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协同推动开发区整体招商引资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协助管委会领导开展工作;主办管委会各类会议;负责协调和督办管委会各部门的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的行文和机要工作;负责信息收集和信息发布;负责管委会的对外公共关系和联络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及处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复;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负责行政审批改革、管理及联合审批系统建设;落实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管委会办公室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发布;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泰达网站管理及新闻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委属房产管理、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委产物业服务质量监管,委产物业节能、环保、安全监管,通讯和会议音像设施使用、保养、维修监管;车辆、车务管理及驾驶员管理;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主要职能:为管委会制定全区的发展战略提出思路及政策依据;对涉及阶段性及区域发展重要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并负责组织开发区重大决策论证;对开发区面临的重大焦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专题研究,并为管委会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决策论证和咨询服务;国家有关政策及各类政治、经济信息的跟踪、研究工作;编辑、审核各类宣传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负责为管委会所招聘人员进行培训;编制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的制定规划;起草,审定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对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征集及回复;负责对开发区行政执法监督,受理相关的投诉,参与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具体负责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业务工作,受理开发区的行政赔偿案件;为管委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受管委会委托,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观测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草拟和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普法规划,推动依法治区工作;管理全区律师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及公证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财政局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经政策,发挥财政职能,组织、调节、管理、监督财政资金的收支,实现区级财政收支平衡;负责审批和管理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及区级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各项管理;推行实施开发区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指导企业财务工作;负责开发区政府采购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经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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