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爱护市场秩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股份转让业务暂行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平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刻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刻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刻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刻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样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托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托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托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公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刻间隔许多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托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往常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托付

第十四条投资者托付分为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

意向托付是指投资者托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托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托付是指投资者托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托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托付成交,托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均可撤销,但差不多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托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意向托付、定价托付和成交确认托付。

意向托付和定价托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托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托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托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托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

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能够撤销托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

第十八条代理买卖机构同意投资者的买卖托付后,应按照托付的内容,依照投资者托付的时刻先后顺序,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同意买卖申报的时刻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在转让时刻内,未成交申报能够撤销。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托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第四节成交

第二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二十六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刻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刻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同意申报的时刻确定。

第二十七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能够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连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连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买卖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股份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股份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股份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股份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缘故造成严峻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上海股交中心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峻阻碍上海股交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