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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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怒政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怒政发〔2008〕15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2008〕12号)与《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工作,保障我州“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边富民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3个边境县。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兴边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定期不定期召开“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兴边富民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步骤、内容和范围、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决策、决定;(二)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边三县编制“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对“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三)做好“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具体事务的综合、协调,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方案制定、审核,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8•【字号】怒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整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积极主动配合。

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既抓紧整改又要完善政策,既要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也要建立起长效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二、强化整改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宣传解读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引导工作,要做到坚决改,真正改,立即改,绝不能因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调整而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整改过程中,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将会同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督导督查组,适时跟踪督查,督促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

对整改不力、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列出问题清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报送整改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和规划,全面自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各县(市)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路径和意见,层层落实整改责任,逐级逐项制定整改方案。

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县(市)级整改方案于2017年4月9日前报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6〕117号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6〕117号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16〕11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把握世界城镇化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面向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城镇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我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怒江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从怒江基本州情出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怒江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三)基本原则。

点面结合、统筹推进。

统筹城镇布局,促进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怒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怒江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居民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据委托、授权核对原则;(二)依法、客观和公正原则;(三)保密原则。

第四条州级民政部门是全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怒江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全州核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承担跨县信息的核对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并接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应当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授权,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网络平台或人工比对等方式,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5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0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划定工作顺利推进,早日实现预期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及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对保护耕地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严格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规定,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最新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优先,规范划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立足现有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基础,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区中允许建设区内耕地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内耕地优先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耕地应划尽划的原则,确保城镇周边现状耕地最大限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构建城市的天然保护屏障,有效发挥湿地、绿地、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满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户的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

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

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

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需要依靠农村自治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督。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宅基地违规使用、盗用、非法转让等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和调解。

宅基地的保护需要保护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怒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怒政发〔2016〕10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怒江州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怒江州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关键之年。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协同推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继续加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怒江州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工作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怒江州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工作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怒江州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怒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怒江州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5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田水利现场会以及全省水利改革工作会议暨冬春农田水利建设现场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2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农田水利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针对农田水利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足全州实际,分区域、有重点地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施“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建设模式,以机制创建为先导,以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企业或农民用水合作社等为主体,创新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按照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发动群众、全程参与,多方共赢、良性运行的原则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增强经验推广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梯次推进。

鉴于我州山区农业和山区水利特点,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区水利整村推进、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山区“五小”水利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为重点,重点推广群众全程参与机制和工程管护机制;适度推广初始水权分配机制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逐步推广社会资本参与机制、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

(二)分区实施。

重要灌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构建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的良好机制,重点是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核心是加快解决灌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0.21•【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9年9月14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州的文化建设第六章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七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西北部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内还居住着白族、汉族、怒族、普米族、彝族、独龙族、纳西族、藏族、傣族、景颇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泸水县六库镇。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怒政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发〔2011〕11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现将《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怒江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我州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工作步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立足州情,坚持统筹协调、集约发展、突出特色、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着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中心城市(镇)建设水平,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因地制宜地走集约型、多样化、具有怒江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确保坝区优质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节约利用和城镇化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1.完善规划,统筹协调。

坚持规划先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处理好城乡建设与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的关系。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怒政发〔2016〕67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怒政发〔2016〕67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怒政发〔2016〕6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云审改办〔2016〕2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实施州级行政审批事项165项主项和64项子项;取消5项;下放11项主项和18项子项;调整监管方式8项主项和7项子项。

各县、州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州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严格依法实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及时转变监管方式,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切实做好对县级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县级接得住,避免工作脱节导致监管缺失;对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的管理行为,要按照新规范和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对合并后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进行规范,确保合并后的审批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便民。

州编办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消、下放、调整事项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

附件:1.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实施的州级行政审批事项2.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州级行政审批事项3.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州级行政审批事项4.怒江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的州级行政审批事项怒江州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结束——。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前言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与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在村庄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自用住宅及其配套用地,但不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企业、农村合作社的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1. 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或家庭,不得转让、出租或质押。

2. 宅基地的面积农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农民家庭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宅基地的使用管理1. 宅基地的建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建设规范,不得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维护农民个人或家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维护宅基地的景观、环境和设施,保持农村宅基地的整洁与美观。

五、宅基地的退出与返还1. 宅基地的退出方式农民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协商解除宅基地的使用关系,或因违法用地等原因被宅基地管理机构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的返还宅基地的退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宅基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其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

六、宅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核实、审批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处理宅基地纠纷和违法行为。

七、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怒政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9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怒江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结构,减少薪柴砍伐和改变以柴取暖烧饭的生活习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6〕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怒江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供电范围内(不含贡山县独龙江乡)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

二、居民生活用能电能替代的电量和价格对居民用户用能设立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月平均13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

其中:(一)由供电局向全州中小水电企业采购电价按每千瓦时0.172元用于居民用户的电能替代电量。

(二)输配电价和线损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政策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怒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怒江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实现标准调整紧密衔接、对象识别精准衔接、信息数据动态衔接、政策措施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

到2018 年,全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2019至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

怒江州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怒江州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怒江州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姚利青【摘要】通过分析怒江州现阶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指出了怒江州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期刊名称】《地矿测绘》【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4页(P32-35)【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问题;现状分析【作者】姚利青【作者单位】怒江州国土资源调查评估中心,云南怒江6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730 引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经济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土地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经历了农民私人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中国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土地制度取得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这个时期,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更享有房子的产权,国家同时允许农民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农民的宅基地及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并且明确规定居住、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完全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自己的自由,任何人不能侵占。

第二阶段:从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始,其间经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宅基地适用主体作了最为广泛的规定,除农村村民之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其他可以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在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经过修改又进行调整补充,同时取消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城镇居民允许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并增加了一户一宅的规定。

形成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1-2]。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过这些年的贯彻实施,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出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

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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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四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居民宅基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逐级下达年度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体对各乡(镇)再进行统一分解、统一调剂、统一审批、统一台帐管理。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符合规定的建房条件外,应当同时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制镇)、乡镇、村建设规划。

(一)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总体规划(含农村新村、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予审批新的宅基地。

(二)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村居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散乱建设住宅。

城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不得非法转让、出租,不得改作他用。

农村居民出让或赠予原有住房的,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成员,且必须经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经原批准宅基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受理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到实地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条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居民建设多层楼式建筑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则上应使用旧宅基地。

属于新分户的,应当优先合理利用村内的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勘测定界费等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农村居民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管理工作,每个村民委员会招聘土地动态巡查信息员一名,每月给予土地动态巡查信息员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及经费支出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信息员的聘用管理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居民“一户一宅”制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结婚分户需建房的;(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而没有安置住宅的;(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避险搬迁调整居住地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将原有住宅用地出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四)原有住宅在拆迁安置中,选择货币安置的;(五)拟建设地点不符合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总体规划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书;(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委会(社区)的初审意见;(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书;(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六)县(市)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镇)规划区的“两证一书”和乡镇(村)的“一证一书”。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提交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讨论并表决通过。

经表决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张榜公布批准使用宅基地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权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申请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建部门核发的城市(建制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村)《村镇建设准建证》。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制镇)、乡镇、村建设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现场勘察确认备案。

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重建、扩建原旧住宅:(一)已取得新宅基地的;(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州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名街保护规定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四)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扩建现有住宅。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根据省、州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及年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一次性依法逐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手续。

(一)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林地的,依法报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申请占用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空闲地、废弃的建设用地),不受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由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或者城市规划逐级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下列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进行城市(建制镇)、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居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因素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情形。

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或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标准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鉴于怒江州属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如果超出以上标准的,按规定和程序由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多余的宅基地可以随同住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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