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
XX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XX公司年月目录1 前言 (3)1.1 概述 (3)1.2 编制依据和方案范围 (3)2 电力系统一次 (4)2.1 系统概况 (4)2.2 电站概述 (5)2.3 电站接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6)2.4 电站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6)2.5 工程建设必要性 (7)2.6 接入系统方案拟定 (7)2.7 导线截面选择 (8)2.8 短路电流水平 (9)2.9 开关站规模 (10)2.10 电气主接线原则意见 (10)2.11 对侧扩建35kV间隔 (10)2.12 主要电气设备参数要求及建议 (10)3 系统继电保护 (11)3.1 35kV线路保护 (11)3.2 35kV集电线路保护 (11)3.3 35kV母线保护柜 (12)3.4 故障录波器 (12)3.5 防孤岛装置 (12)3.6 频率电压事故解列装置 (12)3.7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 (12)3.8 交直流一体化电源 (12)4 系统通信 (13)4.1 调度关系 (13)4.2 通信接入系统方案 (13)4.3 其它通信设施 (13)5 系统远动 (14)5.1 调度关系 (14)5.2 调度自动化接入系统 (14)5.3 电能计量系统 (15)5.4 电力调度数据网 (16)5.5 电厂侧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16)5.6 电能质量监测分析装置 (18)5.7 功率预测系统 (18)5.8 有功功率控制系统 (19)5.9 无功电压控制系统 (19)5.10 时钟信号及电源 (19)5.11 对侧园区变配套工程 (19)1 前言1.1 概述太阳能资源是清洁的可再生资源,光伏发电是新能源领域中技术相对成熟,具有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
发展新能源对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xx发电项目位于xx市境内,建设条件较好,装机容量14MWp。
该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调整地区电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对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力工业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发文单位:电力部文号:电电规[2021]75号发布日期:2021—2-3ﻭ执行日期:2021-2-3ﻭ生效日期:1900-1-1ﻭ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现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ﻭ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2021年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详见),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ﻭ要求**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ﻭ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
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ﻭ1.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ﻭ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ﻭ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云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
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1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需要对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07年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尤权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能新能[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性。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地区要按照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以及能源、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光伏发电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创新发展方式,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推动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光伏电站规划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市场消纳情况,在组织各地区对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进行研究论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市场及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按有关管理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
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步骤、配套电网建设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实施计划建议应包括拟建项目布局和规模、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条件。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
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
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服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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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并网项目及其电量汇总统计、分析和补贴核查,配 合省(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本地区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 管理:负责审核并网申请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组织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并网协议签订、负责电网配套工 程立项、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 3.2 市场营销部 3.2.1 负责本地区营业窗口服务、电量购售管理,负责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统计、 分析。 3.2.2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现场勘查和接入 系统方案审查、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 3.2.3 组织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会签,负责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电网的并网验收、以及并网后的抄表计费等营销管理工作。 3.3 财务部 3.3.1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及购售电合同会签。 3.3.2 负责审核电费结算单、支付电费、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补贴资金年度清算等工作。 3.4 基建部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正文:----------------------------------------------------------------------------------------------------------------------------------------------------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协调发展,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接入系统建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下同)、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地热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入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含)线路工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500kV接入系统工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企业投资的220kV、110kV接入系统工程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220kV及以下接入系统工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企业投资的35kV及以下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省级核准或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第七条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接网费用部分电价补贴由接入系统项目业主通过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系统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系统方案.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系统方案工作单号: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供用电的具体情况,经甲、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如下:一、项目地址:二、发电量使用情况:平均日发电量为6433kWh,**工业园每月平均用电量约40万度,白天(6:00-18:00)日均用电量约为6600度,基本满足自发自用。
三、发电设备容量:合计2260kWp。
四、设计依据和原则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XXX《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XXX《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专业资料.财建[2012]21号《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XXX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国务院《关于增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XXX《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X《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XXX《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XX《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调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XXX《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XXX《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2、最新政策解读:XXX于2014年7月提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就这两份文件向各省市能源发改委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
该文件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意见,根据国内市场的特点扩大分布式光伏电站应用,在促进屋顶落实、项目融资、电网接入、备案管理和电力交易上提出进一步落实和保证性政策。
该文件的突出特点是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补贴可专为标高电价托底,同时提高补贴到位及时性,增加电站收益。
云南曲靖市风电太阳能实施方案
曲靖市风电、太阳能项目建设 2015年度实施方案2014-10-29 10:13:56 来源:评论:0点击:为促进曲靖市风电、太阳能项目科学有序建设,推动曲靖市新能源健康快速发展,建设好云南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重点打造的新能源基地,...为促进曲靖市风电、太阳能项目科学有序建设,推动曲靖市新能源健康快速发展,建设好云南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重点打造的新能源基地,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报送2015年风电核准计划及太阳能备案计划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14〕110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太阳能发电前期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能源〔2012〕9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全省风电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4〕2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曲靖市风电、太阳能项目建设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一、风电、太阳能项目发展概况(一)风电发展情况曲靖市风能资源较为丰富,最高风速约25m/s,年利用小时数大多在1900小时以上,风功率密度最高可达600W/m2左右,加之风期长,开发利用率高。
风能资源分布广泛,全市各县(市、区)均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可开发利用。
目前,曲靖市已建成投产7个风电场,总装机容量345MW,其中:陆良县5个,总装机容量247.5MW,分别是杨梅山资家风电场、杨梅山大路湾风电场、大莫古风电场、龙潭风电场、马塘风电场;麒麟区1个,即朗目山风电场,装机容量49.5MW;会泽县1个,即大海梁子风电场,装机容量48MW。
全市有3个在建风电场,分别是富源县文笔山风电场、师宗县程子山风电场和陆良县仕官风电场,总装机容量124MW。
全市有19个风电场由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同意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总装机容量1158.5MW,其中:曲靖市株木山风电场、马龙县对门梁子风电场等9个风电场项目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第三批拟核准计划,总装机容量577.5MW。
------光伏发电项目系统接入方案
*********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云南省电力设计院201*年* 昆明批准:审核:校核:编写:目录1项目概况及设计范围 (1)1.1项目概况 (1)1.2设计范围 (1)2******电网概况 (2)2.1***电网概况 (2)2.1.1***电源现状 (2)2.1.2***用电情况 (2)2.1.3***电网现状 (3)2.2**市电网概况 (4)2.2.1**市电源现状 (4)2.2.2**市用电情况 (4)2.2.3**市电网现状 (4)3负荷预测及电力平衡 (5)3.1***负荷预测及电力平衡 (5)3.1.1***负荷预测 (5)3.1.2***电源规划情况 (5)3.1.3***电力平衡结果 (6)3.2**市负荷预测及电力平衡 (6)3.2.1**市负荷预测 (6)3.2.2**市电源规划情况 (7)3.2.3**市电力平衡结果 (7)4**光伏发电项目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7)5**光伏发电项目供电范围 (9)6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9)6.1光伏电站附近电网概况 (9)6.2接入系统方案设想 (10)6.2.1接入系统电压等级及接入点分析 (10)6.2.2接入系统方案 (12)6.2.3方案比较及推荐方案 (15)6.2.4 推荐方案接入系统导线截面选择 (16)7 对电站电气主接线及相关电气设备参数的推荐意见 (17)7.1 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 (17)7.2 对电站主接线的建议 (17)7.3 对主要电气设备参数的建议 (17)8 投资估算 (18)9 结论 (18)1项目概况及设计范围1.1项目概况*********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市苍岭镇南侧,场址至***城公路里程约12km,距离省会昆明高速公路里程约140公里。
安楚高速公路和G320国道分别从场址的北侧通过,分别距离场址约2km、2.5km,交通十分方便。
本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为6MWp,预计2010年12月建成投运。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发电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
规划要 求 , 积极开展 电网设计和研
第十 四条 发 电企业应 当积极
究论证工作 ,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 电 项 目建设进度和需要 , 进行电网建 设与改 造 , 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
额 上网。
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并 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 额义务。 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办法 另行规定 。 大型发电 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
的可再 生能源 独立 发 电项 目适用
第三章
电网企业 责任
本规定。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 发 电项 目 实行 中央和地方分级 管理 。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的上 网电价 , 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
门根据不 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第十条 省级( ) 含 以上电网企 业应根据省级 ( ) 含 以上人民政府
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 和 中华人 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民共和 国电力法 》特制定本规定 。 , 第六条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 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发 电的统计管理 并于每年 2 1 月 0目前上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 电项 目和 2 万 k 及 以上水 电项 和汇总 , 5 W 能源发电包括: 水力发电、 风力发 目, 万k 5 W及以上风力发电项 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具体办 源特点、 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 , 等因素, 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 法另行制定 。 模效益。 目 项 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
发展规划和建设布 局的总体 要求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 发电产业的发展 , 依据 《 中华人民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考试:电网调度计划考试考点巩固四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考试:电网调度计划考试考点巩固四1、多选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和()发电.A.发电调度计划B.供(用)电调度计划C.调度指令D.命令正确答案:A, C2、单选《有序用电管理办法》中规定,各地可(江南博哥)利用()等方面的资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A.辅助服务B.电力需求侧管理C.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户罚款D.售电所得正确答案:B3、单选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A.电网建设特高压输电B.电网建设智能电网C.电网调度特高压输电D.电网调度智能电网正确答案:B4、单选()负责根据电网通信相关规定,会签检修票,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通信机构负责的检修申请,做好通信通道检修与继电保护、安控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配合,必要时给出书面说明。
A.调度计划专业B.继电保护专业C.自动化专业D.通信机构正确答案:D5、单选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安全一区与安全二区通过()隔离。
A.防火墙B.物理隔离装置C.路由器D.软件隔离正确答案:A6、多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方式。
A.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B.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C.信息发布会D.简报、公告正确答案:A, B, C, D7、多选错峰用电的具体手段有()。
A.调整生产班次B.错开上下班时间C.周轮休制度D.高峰时段用电设备检修制度正确答案:A, B, C, D8、单选母线负荷基本模型具有()结构,清晰描述分区、厂站、母线负荷的层次关系。
A.树状B.网状C.线状D.普通正确答案:A9、单选《有序用电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A.混用B.使用C.滥用D.采取正确答案:C10、单选确定常规电源开机计划时风电场宜按能达到的()参与电力平衡,确保电网旋转备用容量不低于规定值。
云南省光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光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22〕32号)及南方电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2022〕27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与云南省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与云南省县级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电监办”)负责对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
第四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新建发电机组申请并网调试前,应具备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并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分情况按下述时限要求安排并网调试运行:(一)一般情形。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运行申请答复文件,明确首次并网具体时间和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二)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
电力调度机构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后20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三)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或其他原因的。
电力调度机构认为发电企业提交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材料不够完整或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及时书面一次性向发电企业提出完善要求或说明原因,指导其予以完善,并抄报云南省电监办备案。
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完善并网运行申请有关内容后或影响并网调试运行的因素消除后,重新提出并网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上述第(一)款时限要求安排机组并网调试运行。
可编辑《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附件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附件3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以因地制宜、清洁高效、稳定可靠、求是创新为原则,充分收集资源、负荷、建设条件等各项基础资料,按照可再生能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开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按照如下章节进行编制,明确提出相应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提出设计成果等量化指标。
1 概述1.1项目背景。
项目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已与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开展的前期工作进展。
1.2项目单位概况。
说明项目单位各投资方资产性质及股东构成、经营年限、主营业务、可再生能源行业及电力行业主要业绩、资产负债等。
1.3主要编制原则及依据。
1.4 项目工程特性表。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可靠性指标、各主要项目投资、经济性评价基本边界条件与结论、可再生能源在微网系统的容量/电量比、微电网容量/电量自给自足比率等。
2负荷现状与供需分析2.1 工程拟供能区域负荷(冷、热、电)现状。
说明区域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概况,说明用电负荷类型,对各类负荷进行不同时间断面负荷特性分析(至少包括典型季节和典型日)。
说明各类负荷的用能价格体系与年度使用成本。
2.2 负荷水平预测。
结合当地过去5年电力电量发展、经济和电力发展现状及规划,分析本工程设计水平年及远景水平年各时间断面负荷特性。
2.3 根据拟供电区域内负荷类型提出其供电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需求。
2.4 分析新能源微电网供电和公共电网弱连接供电间的关系以及技术需求。
3 新能源资源对示范项目拟建地区新能源资源可利用条件进行分析,作为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的基础。
新能源类型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水能资源、生物质能资源和天然气资源等,对所采用的能源资源分别按照类型进行分析与评价。
各类新能源资源特性应包括其不同规模和布局下地典型出力特性、保证率与不确定性指标,并对生物质能、天然气等需要成本的初级燃料成本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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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促进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协调发展,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接入系统建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下同)、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地热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入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含)线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