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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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件管理制度

完善证件管理制度

完善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证件管理工作,规范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证件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证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工作证、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各种证件。

三、证件的管理1. 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办理和更新证件的指导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作证、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各类证件的流程和要求。

2. 公司将负责员工证件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对于员工的证件进行统一存放,建立档案,做到随时方便查阅。

3. 员工应当配合公司对证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负责证件的保管和使用。

四、证件的使用1.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使用证件,妥善保管证件信息,不得私自借用或转让证件,不得虚假使用证件。

2. 公司在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员工的证件进行核实和查阅,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 员工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在证件遗失或损坏时及时通知公司,配合公司补办相关证件。

五、证件的更新1. 员工在证件过期或需要更新时,应当及时配合公司完成证件的更新手续。

2. 在证件更新时,员工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3. 公司应当配合员工完成证件的更新,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证件管理的安全保障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证件的安全保障和保密工作。

2. 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做好证件信息的防篡改和防泄露工作。

3. 公司应当加强对证件信息的保护和备份工作,确保证件信息不会丢失或丢失。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使用他人证件的员工,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录警告等。

3. 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员工应当积极配合。

八、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公司证件怎么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怎么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怎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证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公司证件的管理与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第四条公司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保证公司证件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证件管理系统,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流程,确保公司证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证件管理意识培养,加强对员工的证件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证件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公司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司证件的保管第八条公司证件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转交或外借,防止证件遗失或被盗。

第九条公司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存放在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柜中,确保证件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证件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核对证件的数量和完整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公司证件应当定期备份,并存储在多个地点,以防止证件遗失或损坏。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私自涂改、塞改、转卖或丢失公司证件,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应当交回公司证件,并签署交接手续,确保公司证件的安全移交。

第三章公司证件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司证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五条公司证件应当使用规定的印章和签名,不得随意涂改或篡改证件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循审批程序,凡涉及重要事项的证件使用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破损或遗失,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并重新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公司证件的管理流程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证件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公司证件原件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原件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原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证件原件的使用与保管,确保公司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
和合法性。

制度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保证信息
透明和可追溯。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使用到证件原件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合作、合同签订、财务审计、法律事务等。

三、管理职责
1. 综合管理部负责证件原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归档、借阅、归还等。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使用的证件原件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按规定流程操作。

3. 财务部负责对证件原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使用流程
1. 借阅证件原件前,需填写《证件原件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原因、用途、期限等信息。

2. 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借出手续。

3. 借阅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证件,并确保证件的完好无损。

4. 归还时,综合管理部应检查证件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完成归还手续。

五、安全管理
1. 所有证件原件应妥善保存在指定的安全地点,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对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证件,应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需要两名授权人员共同签字方可
借阅。

3. 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随意接触或使用公司证件原件。

六、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涉及法
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将及时更新以符合最新要求。

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证件待遇管理,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保护自己的证件安全,不得私自泄露、丢失或篡改证件。

第二章证件种类第八条公司员工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学历证书等。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证件。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及时更新证件或重新办理证件。

第三章证件待遇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证,并在工作证上注明员工姓名、职务、部门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按时打卡签到,如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将影响员工的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在请假单上填写清楚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在离职时,应及时归还工作证。

第四章证件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证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员工证件信息,确保员工证件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证件,加强员工的证件意识教育。

第二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证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员工证件档案。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如违反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如涉嫌故意伪造证件或利用他人证件,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证件待遇管理制度,并遵守管理制度的规定。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

职称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满足公司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同时对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证明(证书)材料的获取给予有效的激励和管理,依据《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效证明(证书)材料是能够证明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且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员工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称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职称证件管理、职称工资发放、证件办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称证件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学习、了解职称证件办理相关知识,组织本公司员工参加职称证件的考、评工作;同时,做好本公司员工证件及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的职称证件的审核保管、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称证件类型第六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取得的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证明。

集团适用的专业技术职称分类如下: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包括专业:质量、机械、化工、燃气、建筑等符合集团业务需要的专业。

经济专业人员包括专业: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第七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参加全国各类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的,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集团适用的部分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对应表如下:1、执业证书(中国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规定需要注册的证书注册单位必须是集团所属的公司,否则不享受相应的待遇。

未在上述列表中的单独报集团审批确认。

2、2020年(含)以前取得的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照一级(高级)、二级(中级)、三级及四级(初级)标准发放职称工资;2021年以后取得的,不再发放职称工资。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证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证件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证件管理。

三、证件种类及管理要求1. 工作证件公司员工必须携带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佩戴。

临时工作人员、实习生等也需领取临时工作证件,并按时归还。

2. 个人联系件所有员工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联系件,以备需要时出示。

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需将个人联系件交由公司保管。

3. 其他特殊证件涉密人员如保密协议等特殊人员,需交由专门机构保管其特殊证件。

四、证件的颁发与归还1. 颁发公司将根据员工职务、身份等情况,颁发不同类别的工作证件。

外来人员须经审核后,颁发临时工作证件或特定身份识别证件。

2. 归还公司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当日将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归还。

外来人员在离开公司时,也必须归还所领取的临时工作证件。

五、证件丢失与补办1. 丢失一旦发现证件丢失,员工及时向主管汇报,并尽快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

2. 补办员工可向人事部门申请重新领取证件,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六、违规处理1. 蓄意遗失证件对蓄意遗失证件的员工,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擅自转借证件禁止员工擅自将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发现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者,公司将依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为证件管理办法,若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6月3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证件制证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豫人社办〔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部持证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素质管理,提高工程部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的所有员工。

三、证件种类1. 个人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职称证、岗位证、技能证、培训合格证等。

2. 车辆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合格证等。

四、证件管理1. 全面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员工档案,保存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及时更新。

2. 严格执行证件申领、审批、报备、使用、归还等制度,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3.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得随意挪用,不得私自篡改或伪造。

4. 车辆证件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更新,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五、证件使用1. 员工在工作中应随身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车辆证件应随车携带,以备随时查验。

2. 在外出差或参加相关培训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备,确保证件齐全。

3. 在处理工程部相关事务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证件归还1. 在离职或转岗时,应如实如期办理相关证件的归还手续,方可离开本部门。

2. 车辆调拨或交接时,应将车辆证件及时整理归还,确保车辆管理的连贯性。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故意损坏、挪用、伪造证件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 对于丢失、忘带证件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的行为,将责令补办并进行警告。

八、附则1. 工程部将定期开展持证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服务水平。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提高工程部形象和服务水平。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临州办发〔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3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申领、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州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州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县(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州、县(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在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公用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公用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公用证件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用证件的管理工作,规范公用证件的使用程序,维护单位利益,保障单位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单位内部全部人员。

第三条公用证件是指单位发行的证明其身份或者权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门禁卡、钥匙等。

第四条公用证件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用证件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做好证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统一领导,由公用证件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用证件的种类和使用第七条公用证件由单位颁发,分为实物类证件和虚拟类证件。

第八条实物类证件主要包括工作证、门禁卡、钥匙等,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和权限。

第九条虚拟类证件主要包括账户密码、权限操作等,用于进行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操作。

第十条公用证件使用人员应当确保证件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损毁、挪用证件。

第十一条公用证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及时向公用证件责任人报告,并及时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公用证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外借、私自使用或者超出权限范围使用。

第三章公用证件的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公用证件责任人是指由单位指定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公用证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单位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用证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制定并负责实施公用证件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公用证件进行检查和清点。

第十六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实使用人员身份信息,保证公用证件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做好公用证件的存档工作,建立完善的公用证件档案,确保证件资料的全面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对公用证件的挂失和补办程序进行规范管理,保障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公用证件责任人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公用证件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机关证照管理制度

机关证照管理制度

机关证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证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现制定本机关证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机关证照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内部对各类证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证照、办公证照、合作机构证照等。

三、证照管理权限1. 机关领导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重要证照的申请和颁发。

2. 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机关内部所有证照的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自身领域内证照的申请和颁发工作。

4. 员工负责自身证照的保管和使用。

四、证照的种类及管理1. 员工证照: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培训证、健康证等,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2. 办公证照:包括机关文件、会议纪要、协议合同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 合作机构证照:包括合作协议、合作文件、信任证明等,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五、证照的申请和颁发1. 员工证照的申请:员工应在入职时提供基本证照信息,由人事部门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2. 办公证照的申请:机关内部需要文件、会议纪要等证照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颁发。

3. 合作机构证照的申请:机关和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双方提供相应证照,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六、证照的保管和使用1. 员工证照的保管:员工应妥善保管自身证照,严禁私自出借他人使用。

2. 办公证照的使用:机关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证照应按规定使用,严禁涂改造假。

3. 合作机构证照的保管和使用:双方合作机构证照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出借他人使用。

七、证照的维护和更新1. 员工证照的维护和更新:员工有证照变动时应及时向人事部门申请更新。

2. 办公证照的维护和更新:机关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证照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更新。

3. 合作机构证照的维护和更新:双方合作机构证照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更新。

八、违规处理1. 员工证照的违规行为:员工私自出借他人使用、涂改造假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2. 办公证照的违规行为:机关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证照私自出借他人使用、涂改造假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警告、扣减工资、调岗等处理。

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职工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各项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有关证件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证件资料将严格保密,员工不得擅自泄露,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凡公司规定颁发的证件,员工必须携带或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遗失或弄丢,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进行证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证件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证件资料进行保管,未经员工同意,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员工个人信息。

第二章证件的种类第七条公司颁发的员工工作证,必须携带在身上,并在上班时间随身携带,用于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公司发放的员工一卡通,必须携带在身上,并用于公司内部餐饮、充值、打卡等事务。

第九条公司颁发的员工考勤卡、门禁卡、借餐卡等相关卡片,必须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司颁发的员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如证书、执照等,必须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证件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认真核对员工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并妥善保管,确保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证件资料进行更新和整理,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证件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用于对员工证件资料的查询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证件资料进行定期的备份和归档,以防止证件资料的丢失和泄漏。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证件资料进行严格的使用和查验,防止证件的伪造和冒用。

第四章证件的使用第十六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证件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禁止非法使用和私自转让。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证件使用进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对照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证件使用进行规范和审批,禁止私自变动和篡改。

第十九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证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范化员工的证件使用程序。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粤卫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2017年2月24日以粤卫规〔2017〕2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证件管理制度

证件管理制度

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保障公司证件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证件的统一管理,防止证件遗失、失效、篡改等情况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证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证件管理。

2. 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件的管理:员工工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驾驶证等。

第三章证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证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证件管理工作计划、审核员工证件、统一管理证件信息、协助员工处理证件问题等。

2. 人力资源部门要对员工的证件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核员工提交的证件,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第四章证件管理的流程1. 入职流程: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供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颁发工卡等证件。

2. 变更流程:员工证件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后修改证件信息。

3. 证件遗失流程:员工证件遗失时,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助员工处理补办手续。

4. 证件返还流程:员工离职时,应如实归还公司证件,确保公司证件的完整性。

第五章证件管理的安全防护1. 公司证件存放应安全可靠,不得私自泄露、遗失。

2. 员工证件使用应符合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冒用。

3. 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不得随意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

第六章证件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公司将定期对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

2. 对于对证件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

3.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证件管理制度意在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证件管理工作,保障证件的安全完整,减少证件相关问题的发生。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与形象。

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证件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证件培训水平,优化公司证件管理流程,依法合规的进行公司的经营活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证件培训管理工作。

三、培训对象公司所有新员工、现有员工,需要参加公司规定的证件培训的员工。

四、培训内容1.公司将根据员工岗位、工作内容、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证件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公司政策、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2.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

五、培训方式1.公司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证件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利用内部资源进行培训等。

2.公司将根据不同岗位的员工特点,选择适合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六、培训评估1.公司将对每位参加证件培训的员工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效果和学员满意度。

2.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员工接受到有效的培训。

七、培训记录1.公司将建立员工证件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情况及评估结果。

2.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记录真实有效。

八、管理责任1.公司将建立专门的证件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公司证件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2.公司将设立证件培训负责人,负责具体的培训事务。

九、违反规定处理对违反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提请公司领导作出解聘决定。

十、附则1.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共同监督执行。

2.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本公司证件培训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确保证件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国家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2017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2)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2)

2017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有什么规定(2)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 填写出境申请表;(三) 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 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 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 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 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 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 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 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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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桂建集团**字〔2017〕106号集团**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除外,下同)。

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

若需使用企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因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天内,仍未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第八条因备案、投标、报建、报监等工作需要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用证单位参照借证流程(见附件2)填写《广西**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

其中使用一级建造师证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公司经营处、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

第九条用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所借证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向借出单位提交《广西建*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用证单位所借证件未经借出单位许可,不得转借给其他分公司,更不允许转借给外单位。

一经发现,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证件借用期间,用证单位应妥善保管所借证件,一旦出现证件过期、污损或遗失等问题,用证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支付重新考证或补办证件的所有费用,并对重新考证人员给予2000元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因中标后证件被锁定,或报监时需要押证的,用证单位应当做好证件跟踪工作,凡是证件符合解锁/退证条件的,用证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证件解锁/退证手续,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

如证件办理解锁/退证手续后,用证单位未及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的,借出单位将在证件解锁/退证日期的5天后,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100元/天/本(套)。

第十三条除了押证之外的其他借证目的,用证单位应在相应的借证截止日期前归还所借证件,如不能按时归还证件的,借出单位将在借证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50元/天/本(套)。

第十四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用证单位须在证件解锁/退证时间的5天内,将解锁/退证承诺书(见附件4)交至借出单位。

若用证单位瞒报证件使用情况,且逾期未将解锁/退证承诺书交至借出单位,导致其他用证单位无法使用该证或出现废标等情况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四章证件费用及津贴第十五条凡是持证人员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法律资格证的,由证件所属单位向本单位的以上持证人员发放持证津贴,从证件配套可使用当月起,按月单独制表发放,不列入工资发放总额,持证津贴标准为: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1000元/月,每新增一项专业增加500元/月,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100元/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5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200元/月,法律资格证A类500元/月、C类300元/月,证件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自行调整津贴标准。

如持证人员同时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持证人员的持证津贴。

第十六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含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持证人员相应的项目津贴。

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天内,如实填报项目津贴表,以月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津贴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

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交的项目津贴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项目津贴总表。

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项目津贴款,依据项目津贴总表向持证人员发放项目津贴。

第十七条项目津贴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之月为止(具体发放截止时间以解锁/退证、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时间为准),按季度发放。

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按一个月计算,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项目津贴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项目津贴标准为一级建造师证2000元/月;二级建造师证8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400元/月;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造价员证200元/月;施工员证、取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50元/月。

如以上证件同时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时,按上述标准累加持证人员的项目津贴。

第十九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一级建造师证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员最后一次项目津贴4000元,列入当月填报的项目津贴表,变更的下个月起给予变更后的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员2000元/月项目津贴。

除了一级建造师证外,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有变更证件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证件最后一次项目津贴,变更的下个月起给予变更后的证件发放项目津贴,按上述项目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本单位之外的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含建造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证件所属单位相应的证件使用费。

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天内,如实填报证件使用费报表,以月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证件使用费报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

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交的证件使用费报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证件使用费总表。

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证件使用费,依据证件使用费总表向证件所属单位划拨证件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证件使用费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之月为止,按季度发放。

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解锁/退证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按一个月计算,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解锁/退证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证件使用费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第二十二条证件使用费标准为一级建造师证5000元/月;二级建造师证18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200元/月;质量员证(质检员证)、造价员证100元/月;施工员证、取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50元/月。

如以上证件同时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证件所属单位的证件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证件的,若变更后使用本单位的证件,则无需支付证件使用费,若变更后仍使用其他单位的证件,则将证件使用费转付给新的证件所属单位,从变更的下一个月起,按上述证件使用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因持证人员原因停工的,用证单位继续发放持证人员的项目津贴,直至用证单位办理退证/解锁手续。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领取项目津贴后,应积极配合相应的证件培训、年审,以及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检查等工作,配合检查产生的差旅费、出场费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差旅费不得低于往返地之间的最低标准,实际费用由项目部与持证人员商定。

出场费则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给持证人员一定的出场费。

若持证人员领取项目津贴后,不积极配合证件培训、年审,以及现场管理、检查等工作,则停止发放相应的项目津贴。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证件的报考费、培训费、换证(章)费等费用,均由证件所属单位承担。

其中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的培训费用,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交费后再托收各分公司相应的费用;分公司自行组织的培训费用,则由分公司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参加考前培训、取证考试、继续教育培训等产生的差旅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均由证件所属单位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证件奖励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在合同聘用期间考取以下证书,且证书注册为公司所用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证件所属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奖励),以证件配套可使用时间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时间,凭发票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报销标准如下:(一)取得第一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且配备B证的奖励5万元,其后又考取增项专业一级建造师证的奖励2万元/项;(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之外的其他二级建造师证,且配备B证的奖励2000元/项;(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奖励2万元;(四)上述(一)至(三)条涉及证件的报考费、考务费、到指定地点考试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宿标准为不超过150元/天),凭发票由证件所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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