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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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桂建集团**字〔2017〕106号

集团**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除外,下同)。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若需使用企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因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天内,仍未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第八条因备案、投标、报建、报监等工作需要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用证单位参照借证流程(见附件2)填写《广西**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其中使用一级建造师证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公司经营处、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

第九条用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所借证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向借出单位提交《广西建*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用证单位所借证件未经借出单位许可,不得转借给其他分公司,更不允许转借给外单位。一经发现,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证件借用期间,用证单位应妥善保管所借证件,一旦出现证件过期、污损或遗失等问题,用证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支付重新考证或补办证件的所有费用,并对重新考证人员给予2000元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因中标后证件被锁定,或报监时需要押证的,用证单位应当做好证件跟踪工作,凡是证件符合解锁/退证条件的,用证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证件解锁/

退证手续,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如证件办理解锁/退证手续后,用证单位未及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的,借出单位将在证件解锁/退证日期的5天后,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100元/天/本(套)。

第十三条除了押证之外的其他借证目的,用证单位应在相应的借证截止日期前归还所借证件,如不能按时归还证件的,借出单位将在借证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50元/天/本(套)。

第十四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用证单位须在证件解锁/退证时间的5天内,将解锁/退证承诺书(见附件4)交至借出单位。若用证单位瞒报证件使用情况,且逾期未将解锁/退证承诺书交至借出单位,导致其他用证单位无法使用该证或出现废标等情况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四章证件费用及津贴

第十五条凡是持证人员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法律资格证的,由证件所属单位向本单位的以上持证人员发放持证津贴,从证件配套可使用当月起,按月单独制表发放,不列入工资发放总额,持证津贴标准为: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1000元/月,每新增一项专业增加500元/月,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100元/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5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200元/月,法律资格证A类500元/月、C类300元/月,证件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在此基础上自行调整津贴标准。

如持证人员同时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持证人员的持证津贴。

第十六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含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持证人员相应的项目津贴。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天内,如实填报项目津贴表,以月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津贴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交的项目津贴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项目津贴总表。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项目津贴款,依据项目津贴总表向持证人员发放项目津贴。

第十七条项目津贴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之月为止(具体发放截止时间以解锁/退证、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时间为准),按季度发放。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按一个月计算,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项目津贴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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