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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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路运输规则

交通部水路运输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87)交河字325号1987年5月31日)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我部(79)交水运字1090号文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自同日起废止。

新颁的《货规》,主要是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货运规章,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改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水上货运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希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港、航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考虑交通运输部门按新颁《货规》要求,在七月一日前印制新的水路货物运单、货票(含水水货物联运运单、货票)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原运单、货票暂继续使用到今年年底,可将原运单中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及“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合并做为“特约事项”栏使用。

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受理承运的货物,均使用新的运单、货票。

二、新颁《货规》将出版单订本,有关征订事项,按我部内河、海洋运输管理局(87)河法字第31号《关于征订新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单行本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水域内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和国际水路运输合同。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四条承运人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七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护货物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毁或延误。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条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三)起运地和目的地;(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五)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六)货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七)运输期限和交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书应当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补充协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运输合同书应当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保留一份,并交付给对方。

第三章运输的履行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2.2 乙方资质与责任2.3 双方声明与保证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种类与特性3.2 货物包装与标记3.3 特殊货物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工具4.2 起运港与目的港4.3 装卸货物的责任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条件5.1 运输费用的计算5.2 支付方式与期限5.3 费用调整与附加费用第六章:运输时间与期限6.1 运输时间的约定6.2 货物交付期限6.3 延误与提前的责任第七章:风险与保险7.1 货物风险的界定7.2 保险责任与范围7.3 风险转移与通知第八章:货物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确认8.3 验收异议的处理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9.3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十一章:合同变更、续签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续签的规定11.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3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甲方签字13.2 乙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活动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

1.3 术语和定义本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缩写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需求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乙方资质与责任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水路上进行的货物运输合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通过船舶、轮船等水上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

2.承运人: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船东、船舶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

3.发货人:指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4.收货人:指接收货物并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一方。

5.货物:指各种商品、货品、物品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应就合同的形式达成一致。

第五条合同内容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内容:–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承运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详细描述。

–运输路线、起止港口、装卸地点等相关信息。

–运输费用、付款方式和期限等约定。

–运输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2.对于国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还应包括内容:–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款。

–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海关规定和限制。

–运输期限和延误责任的约定。

–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等。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1.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在合同上注明签署日期。

2.双方还可以采取电子合同的形式,但需要保证合同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七条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即开始履行。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货物的装卸和运输1.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2.发货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和相应的单据。

第九条运输费用的支付1.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

已装船提单
清洁提单
直达提单
记名提单
(一般) (银行为安全)
(不能背书转让)
2
备用提单(收 不清洁提单
转船提单
不记名提单
讫待运)
(联运提单 (谁持有谁提货)
的一种)
3
联运提单
指示提单
(可凭背书转让)
4
联合运输提单
(还需列明
收货地、交
货地及前段
运输工具)
第四节 租船运输
1、 租船运输的概念 2、 租船运输的特点 3、 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4、 租船运输的程序
航道的分类
海上航道
天然的道路,通过能力不受限制,可 多船并行、自由超越和相互交会。
内河航道
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
四、水路货物运输的服务机构
船舶经营者
自有或租用的船舶从事客货运输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不经营营运业务,将船舶以光租的形式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 人作为船舶经营者经营船舶营运业务。
货运代理人
报关行或运输行。 收取佣金,代货主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或以自己的名义 接受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并将自己承运的业务交由船舶经营 者的运输行业。
目前各主要运输方式中兴起最早、历史最长的运输方 式。
历史悠久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二、水路运输的特性——优点
• 运输能力强 • 单位运输成本低
• 我国沿海运输成本只有铁路的40%,美国沿海运输成本只有铁路的12.5% • 长江干线运输成本只有铁路的84%,而美国密西西比河干流的运输成本只有铁路
的25%~33.3%
联合营运 多个企业组成运输联盟,但保持独立性
自运
大规模企业运输本单位货物自行购船或租船、营运
三、水路货物运输的分类 按航行区域

水路货物运单管理规章制度

水路货物运单管理规章制度

水路货物运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单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水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货物运单是货物运输的凭据,具有合同的效力。

货物运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价值等信息。

第四条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货物运单,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物运单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署,形成双方的协议。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货物运单副本和承运人确认收货的凭据。

第六条托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运单,不得私自修改、涂改或损毁货物运单。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货物运单上的信息,确保货物运单的准确性。

第八条货物运单应当在货物运输开始前签署,并附有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货物运单一经签署,即构成双方的约束,不得擅自解除。

第十条对于货物运输途中出现问题或纠纷,应当根据货物运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货物运单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货物运单的填写第十三条货物运单应当填写完整,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价值、发货人、收货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货物运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私自修改或涂改。

第十五条货物的品名应当准确、清晰,不能使用模糊或含糊的字眼。

第十六条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虚报或短报。

第十七条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市场行情进行填写,不得恶意夸大或低估。

第十八条发货人和收货人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或使用他人信息。

第十九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双方已经同意运输协议。

第二十条货物运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运输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单应当附有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包装清单等。

第三章货物运输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装载负责,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交接方式包括:
(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 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 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 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 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
第二十八条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 (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 (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 (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 (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 (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 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运输合同
03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 05 第五章装、拆箱合同
04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 分
06
第六章水水集装箱联 运
目录
07 第七章特种集装箱运 输
09 第九章运输统计
08
第八章集装箱的管理 和维修
010 第十章附则
基本信息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节作业委托人 的责任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202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正规范本(通用版)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定和实施,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境内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通过水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2.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就水路货物运输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交接通知1.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应向承运人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并提前通知承运人交接货物的时间、地点和运输要求等。

2.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交接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并确定交接细节和运输计划等。

第五条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接收、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并按时送达目的地。

2.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运费标准收取运费,并提供有效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按照约定的包装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托运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并对货物的包装、标识等负责。

第七条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1.运输费用包括承运人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等,具体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运输费用应及时结算,未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进行货物运输。

第八条运输保险1.托运人有权根据需要,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2.保险费用由托运人负担,保险范围和投保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运输工具和人员1.承运人应确保运输工具的适航和安全,配备合适的运输人员,并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维修和检查。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货物交接和装卸1.承运人应在接收货物时核对数量、品种和质量等,并通过签收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接收。

2.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货物装卸,并保证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和跨境水路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含义:1.水路运输:指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以船舶为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2.承运人:指承担水路运输责任的船舶经营人、航运代理人或者承包人。

3.发货人:指与承运人订立水路运输合同,交付货物以依法支付运输费用的人。

4.收货人:指在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接受货物交付的人。

5.货主:指货物所有权人。

6.危险货物: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质。

7.损失:指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毁损、延误或者其他与货物有关的损失。

8.单位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货物承运人确认函券的提单。

9.直达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承运人确认的非指定即转化为相对直接权证的提单。

10.连续提单: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具的存有同一标的物货运合同全部内容的提单。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品质和货值。

2.运输起止地点、路线、中途装卸地点和普通运输时间。

3.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

4.运输保险。

5.运输期限与延误索赔条件。

6.运输方式和装卸要求。

7.运输条件和特殊约定。

第四条提单的签发货物的承运人应当于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相应的提单,并对货物的数量、品质和运输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运输保险货物的发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装卸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运输所需的装卸设备、场地和劳动力,合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第三章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运输并交付货物,如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物丢失、毁损或者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发货人的义务发货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包装等信息,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日期:1996-11-4执行日期:2006-3-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六)费用;(七)开船日期或时间;(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852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第四章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及分⼯和责任界限第⼀节承运和验收第⼆节配、积载第三节装船第四节运输第五节卸船第六节到达和交付第七节责任划分第⼋节记录编制第九节货运事故处理第五章航⽅⾃办货运业务的港航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第六章货运质量统计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保⽔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明确各⽔运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各⽔运企业必须严格执⾏《经济合同法》、《⽔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到货畅其流,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活需要。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中华⼈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域中⼀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与法⼈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个体〔联户〕船舶)。

⽔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本规则。

个体(联户)船民与个体经营户、个⼈之间的货物运输,不适⽤本规则。

第⼆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确认第四条港⼝或航运单位签订合同的⽅式:⼀、港⼝在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航、港单位签订协议;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港⼝签订协议;⼆、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企业专⽤码头或⾃然坡岸的,由航运单位⾃⾏与托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按规定必须提出⽉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可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后,由港、航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度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经对外签订,各⽅必须严格履⾏。

对按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必须征得各有关港、航单位的确认同意。

确认合同的⽅式(包括变更或解除)应采⽤书⾯形式(含电报、电话记录),并注明计划和合同号码。

第三章货运业务代理第五条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应当从有利于发展⽔运,促进流通,⽅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续,提⾼效益出发,本着⾃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第三章 水路运输

第三章 水路运输

3.2 水路运输工作组织 3.2.1 港口装卸工艺 (1)装卸工艺设计应尽量满足加快车船周转、货物疏运、安全优质地 完成装卸任务的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 (2)各环节通过能力应根据船舶流、车流、货物流的密度和分布规律 相互适应。 (3)装卸机械化系统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尽量减少机械设备 的类型和规格。 (4)应尽量简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5)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作业安全,保护工人健康,减 轻劳动强度和改善劳动条件。
3.1 水路运输的技术设备 3.1.2 港口 1. 港口的分类 港口按国家贸易政策可分为: 国际贸易港、国内贸易港、自由港 港口按地理位置可分为: 海港、河港、湖港与水库港
3.1 水路运输的技术设备 3.1.2 港口 2. 港口的组成 港口由水域和陆域两大部分组成。水域是供船舶进出港,以及 在港内运转、锚泊和装卸作业使用的,因此要求它有足够的水深和 面积,水面基本平静,流速和缓,以便船舶的安全操作,陆域是供 货物的装卸、堆存和转运使用的。因此陆域必须有适当的高程、岸 线长度和纵深,以便在这里安置装卸设备、仓库和堆场、铁路、公 路,以及各种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等等(如图3-1)。
港口装卸工艺即指港口装卸货物的方法,即按照一定的劳动组织 形式,运用装卸机械及其配套工具等物质手段,遵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按一定的操作过程,以合理和经济的原则完成货物在不同运输工 具之间的换装作业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装卸作业的操作方法、作业 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维护工艺纪律的生产组织程序。
3.2 水路运输工作组织 3.2.1 港口装卸工艺 1. 装卸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 装卸工艺设计的任务是根据货类、运量、流向、船型、车型、使 用要求以及自然条件,结合国内外技术水平,完成装卸工艺流程的设计、 装卸机械化系统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各生产环节通过能力的计算等项工作。 其基本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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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费用
3-15内河货物运输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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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零担货物运输组织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
2.货物的托运管理 (1)提出货物运单 (2)提交托运的货物
3.货物领取的管理 (1)提交取货单证 (2)检查验收货物 (3)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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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水路运输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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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二)水路运输的特点 水路运输具有以下优点: 1.运能大 2.能源消耗低 3.投资小、成本低 4.环境影响小 5.海运具有国际性 水路运输也存在以下缺点: 1.依赖其他的运输方式 2.运输速度慢 3.外界营运条件复杂且变化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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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关和交接 进行货物出口报关和货物装船前 的交接工作 7.装船 凭海关放行的装货单,理货人员 负责点清货物,逐票装船 8.装船通知 对合同规定需在装船时发出装船 通知的,应及时发出 9.支付运费 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组织 三、内河货物运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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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输组织
(二)经营班轮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配置技术性能较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2.需租凭专用码头和设备,设立相应的营业机构 3.需要给船舶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 4.需要有一套适用于小批量接受货物托运的货运程序
(三)班轮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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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水路货运基础知识 熟悉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熟悉水路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熟悉海运进出口单证 掌握水路货物运输费用及计算
能力目标: 能够组织水路货物运输 能够正确选择水路运输方式 能够处理常规货运单证 能够计算水路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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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概念 1.航线 2.航次 3.班轮运输 4.租船运输 5.光船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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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种货物运输组织
(13)运费和其他费用 (14)运费支付地点 (15)签单地点和日期 (16)提单的签发 (17)提单右上方的提单号码 (18)提单的“装船批注” (19)提单的标注和项目注明 (20)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 (21)转船应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制 (22)提单上的任何涂改应具提单签 发者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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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9)载驳船(如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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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 载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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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巴拿马型船 (3)灵便型船
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2.按货物的载重量不同划分 (1)巴拿马型船(如图3-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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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巴拿马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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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零担货物运输组织
二、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1.审证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2.备货报验 提供正确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 工作 3.托运订舱 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及时向舱公司订舱 4.保险 属卖方保险的,卖方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 保手续 5.出口货物集中港区 根据装货计划,将出口货物在规定的期限 内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
二、港口
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1.商港的种类 (1)按地理位置分 <1>海港湾 <2>河口港(如图3-10所示) <3>内河港(如图3-11所示)
上海河口港 2014年5图 月13-10 日3/6/2016
图3-11 南京内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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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2)按用途目的分 <1>存储港 <2>转运港 <3>经过港 2.港口的通过能力 (1)港口水域面积 (2)港口水深 (3)港口的泊位数 (4)港口作业效率 (5)港口库场的堆存能力 (6)港口后方的集输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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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输组织
(二)租船运输的种类 1.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3.包运租船 4.光船租船 (三)租船业务内容 租船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询 盘、报盘、还盘、接受和 签订租船合同等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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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租船市场为: 1.英国伦敦租船市场 2.美国纽约租船市场 3.北欧租船市场 4.亚洲租船市场
※重点难点
◆ 重点实务 1.班轮运输业务流程 2.租船运输业务流程 3.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作业流程 4.单证的流程与缮制 5.水路运输成本的计算
3
第二章 公路货物运输
目 录
第一节 水路货物运输概念
第二节 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第三节 水路货物运输组织
第四节 海运进出口单证
第五节 水路货物运输费用
1 2 3 4 5
货物托运 承运验收 装卸船作业 货物的领取
(一)内河货物运输分类 1.按合同的承租期限分类 2.按运输货物性质和特点分 类 3.按货物包装分类 4.按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分类 (二)内河货物运输管理(如 图3-15所示)
提出货 物运单
装船 作业
卸船 作业
提交取 货单证
提交托运 的货物
检查验 收货物
支付费用
(四)船期表 1.班轮船期表的作用 (1)满足货主的需要,又体现班轮公司服务质量 (2)加快货物的送达速度,提高港口作业的效率 (3)有利于提高船公司航线经营计划的质量 2.班轮船期表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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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输组织
(五)班轮货运业务内容 1.揽货 2.订舱与接受托运 3.备货报检 4.货物收集与交接 5.报关 6.装船 7.换取提单与结汇 8.海上运输 9.卸船 10.交付货物 11.误卸处理 12.保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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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关 代办人于货物抵达后,办理进口报 关、报检手续 7.报检 查检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 8.发出到货通知 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寄送给 收、用货单位 9.监卸和交接工作 验看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 并办理交接手续 10.接货 查验货物完好后,接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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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
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货物大类 货物小类 清洁货物 普通货物 液体货物 粗劣货物 举 例 纺织品、糖果、工艺品 饮料、酒类、油类 烟叶、大蒜、颜料 鞭炮、油漆 水果、肉类、冰淇淋 黄金、货币、精密仪器 活的鸡鸭、小树苗 重型机械、大型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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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物性质 特殊货物
危险货物 冷藏货物 贵重货物 活的动植物 长大、笨重货物
29
29
第四节 特种货物运输组织 (三)提单的内容和缮制
(1)提单的名称 (2)提单的份数 (3)托运人 (4)收货人 (5)通知方 (6)海运船只 (7)装卸港 (8)卸货港 (9)标志和号码 (10)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
(11)毛重和尺码 (12)合计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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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费和其他费用 (14)运费支付地点 (15)签单地点和日期 (16)提单的签发 (17)提单右上方的提单号码 (18)提单的“装船批注” (19)提单的标注和项目注明 (20)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 (21)转船应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制 (22)提单上的任何涂改应具提单签 发者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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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路货物运输组织 一、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租船订舱 → 签订托运协议 →
即送货物装船 通知及提单
→ 掌握船舶动态
收集并送交 → 有关单证 ↓
发出到货通知

报检

报关

监卸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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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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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零担货物运输组织
1.租船订舱 根据货物特点确定租船还是 订舱 2.签订托运协议 确定双方责任 3.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货物撞船通知及提单寄送给 代办人 4.掌握船舶动态 主要是船舶资料 5.收集并送交有关单证 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 贸易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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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一、水路运输的分类及特点(如图3-1所示)
水路运输的分类
按贸易种类分类
按航行区域分类
按运输对象分类
按船舶营运组织 形式分类
外 贸 运 输
内 贸 运 输
远 洋 运 输
沿 海 运 输
内 河 运 输
湖 泊 运 输
旅 客 运 输
货 物 运 输
班 轮 运 输
不 定 期 运 输
专 用 船 运 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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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输组织 二、租船运输
(一)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 (1)租船运输的营运组织取决于各种租船合同 (2)租船运输的运费或租金水品的高低直接受租船合同签 约时的航运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3)祖传运输中的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及开支,取决于不 同的租船方式 (4)不定航线,不定船期 (5)租船运输主要服务于专门的货运市场 (6)各种租船活动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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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
※知识链接
分类依据
第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概述
货物大类 液体货
货物小类 液体散装货
举 例 石油、液体化学品
散装货
根据装运形态 件杂货
干质散装货
包装货物 裸装货物
谷物、木材、矿石
服装、日用品 小五金
成组化货物
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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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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