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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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得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法律的颁布是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结构才得以完整和谐,彼此间的活动才表现得有条不紊,整个社会机体才得以运转灵活。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专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即加强国家对商标的宏观管理,又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专利法的实施,使我国迅速进入世界专利大国的行列。有利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包装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包装的保护主要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包装艺术设计的版权保护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同等重要的。
一、包装设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等法律问题。具体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包括:
1、包装设计与商标权。这是包装设计中涉及法律问题最丰富的内容。如国际条约及域外法律、风俗习惯,商品装潢、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及商标禁用条款;新商标法针对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了较大辐度的修改,如增加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都值得包装设计者认真思考与关注。
2、包装设计与外观设计保护。《巴黎公约》作为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保护。但各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方式不尽相同,我国则在专利法中予外观设计以保护。但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有条件的,Trips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亦对之进行了条件限制。包装设计必将涉及这些法律内容。
3、包装设计与版权。包装设计若涉及到美术作品,则可能进入版权保护领域,或出现商标、专利、版权重叠保护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4、包装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与待售的商品本体一起作为用于市场交换的产物而存在,利用包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但包装设计中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的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都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5、包装设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包装设计最本质的伦理内涵。但加大包装内部的虚无容积,减少商品数量,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包装设计等,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加强包装设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是法治社会的理性需求。
6、包装设计与国际标准。我国商品包装的国际标准化离ISO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阻滞了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特别是在执行质量标准ISO9000、环保标准ISO14000、安全标准ISO16000等方面更为明显。但我国已正式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包装技术委员会(ISO/TC122)的成员国,为我国执行国际包装标准创造了条件。
7、包装设计与环境保护。发展绿色包装,保护环境,促进社会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而“绿色包装”首先应从包装设计入手,如包装材质的选择、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包装的适度等,都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8、包装立法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准则即法
律规范予以约束。经济发达国家包装立法对包装产业发展的贡献也证明了这一点。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行业性的包装法,填补我国包装法的缺位。其立法实践可借鉴国际惯例、发达国家包装立法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对我国包装行业中所有的法律问题予以综合考虑。
二、我国商标立法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行保护,并以此监督商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工具。它对于加强国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商业竞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先后颁布了三个商标法规,即: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983年3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务院1983年3月10日又发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从此以后,我国商标的注册、保护工作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在商标管理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有的规定已显得落后和过时,为此,1988年1月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重新修正了《商标法》。同年7月15日,国务院再次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得了修订。上述修订,即健全、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制,又促进了我国法制与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制的接轨;即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又加强了国家对商标的宏观管理。因此,商标法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商标的特征及其分类
商标是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附加在商品的表面或其包装上借以区别同类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志。它通常用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商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识别性。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因此必须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例如上海的“凤凰牌”自行车,其商标是一只腾飞的凤凰,引人注目。
2.排他性。商标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无形财产,能够产生价值,因而不允许其他人侵犯或侵害,不许出现混淆和误认。例如,茅台酒将其商标、瓶型等全部注册登记,其他厂家就不能再生产这种商标并且不允许假冒,更不能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3.竞争性。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质量,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住处使消费者得以认牌选购,因而使商标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固定性。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后,其文字、图样及使用的商品范围均。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否则,将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可能因此而侵犯其他人的已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根据其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商标。指以文字组成的商标,文字包括汉字,各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外文字母以及数字。使用文字的字样,可以任意选择,但注册以后,不能擅自变更。出口商品的商标,往往加上外文名称,如“晨乐”(MORNING LE)。在文字商标中,禁止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如“电器”牌音响、“优胜”牌自行车等。
2.图形商标。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其特点是生动、鲜明、有吸引力。如美国“鹰牌”花旗参茶,是用绿纸黑鹰的图形,“骆驼”牌香烟,是一匹行走的骆驼。各种图形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但禁止使用违反法律和有违社会风俗、道德观念的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