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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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时

如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一、疑难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现有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如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观点一:在该种情况下,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否则程序不合法。

观点二:虽然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但结合第24条和第18条的规定对比看,既然18条允许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见证人签名而有效,这意味着18条规定中的第(五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和第(六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无法完成情况下是无须完成的,则19条的当场交付当事人也是无法完成的,否则就和18条相矛盾了,因此也无须完成。因此实践中,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民诉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或公告送达。

二、延伸探讨

1、即使当事人不在场时,无须直接送达,但24条规定,要当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这里的交付是否意味着要当场邮寄或当场公告或当场委托转交?该当场应如何理解?

2、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财物为谁所有,则如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无法操作。当事人不在场或无法确定谁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转为适用无主财物程序?

任处答复: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在场时如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对于该问题有两种方式。一、能够联络到当事人,由当事人指定其他人签收时,可

以由其他人签收,比如营业员和服务员,但要注明受到当事人委托。关于如何代签的问题,此时营业员或服务员应签自己名字于当事人一栏,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委托情况。关于是否还要另外再找见证人的问题,能有更好,如没有也不影响效力,但在事后询问笔录中要固定该事实证据。二、如果联络不到当事人,当事人未指定签收人时,不得交付给见证人(这里营业员和服务员属于见证人,此时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2、24条规定的当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场的情况,当事人不在场,当然无须当场交付。当场制作文书是必须的。如何交付则按照送达规定执行。

3、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财物为谁所有,则是否还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续如何操作?关于该问题,为避免违法物品流入市场,在需要的情况下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无主财物操作。后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明确的,工商机关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六个月内认领。期

限届满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部门专门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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