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_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维权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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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大学生就业权的基本理论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毕业生就业己从计划逐步走向市场,由过去"政府分配"转变为"政府调控、市场配置",毕业生本身也由"国家的人"转变成了有自由择业权的"社会的人",用人单位由原来的被动接收逐步转为主动择人,毕业生通过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业有了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己逐步被双方签订以"诚实守信、平等自愿"为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所取代。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门统一制表,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一、大学生就业权的界定

1. 就业权和人权的关系

就业权作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的重要法理价值无疑是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人权保障的真谛以及更有效、更合理地对劳动者(其中包括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权进行保障。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人'存在的必要条件。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为前提。

人权中的生存权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虽然是后续首先于西方形成的一种权利,但因为劳动就业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谋生"手段,因而与生存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当然,有些人把劳动就业看作是一种精神享受,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劳动就业首先是生存的必需。现代社会的发展使生存的手段主要依赖于劳动就业权的实现,相形之下,传统社会中谋生的主要手段是财产权,如早期的宪法通常将"生命、自由、财产"三大权利并列,土地、房屋、家禽等等成为当时人们谋生的主要保障。在现代宪法中,财产权在生存权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但较之过去己有下降的趋势,后起的劳动就业权成为更主要的谋生方式。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因为与生存权密切相关才被纳入宪法权利中,在现代社会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很难实现其劳动权,受教育程度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决定了就业机会的实现程度。不同的时代赋予了生存权不同的内涵,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生存权将继续怎样的变化轨迹还无从得知。但是变化应该是肯定的,全人类可以拭目以待。

所以,从上述分析得知劳动就业权来源于人权的关系。

2. 就业权的法律界定

就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平等的条件下,自主进行选择,且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保证其安全的必要条件的权利,它包括自主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安全就业权三个方面的内容。

就业权是人类生存并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它是劳动者生存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最本质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所供养的人的生活状态和水平,它更是人类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基础。

此时就业机会均等就变得尤为重要。在当前紧张的就业形势下,可以说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就是侵犯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必须对相应的侵权行为予以法律的制约。平等就业权的形成基础是宪法和劳动法,而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角度分析,平等就业权无疑是一种与社会利益密切相连的,但本质上却仍然属于私权的权利。而笔者将结合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力量研究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作为防止私权滥用的方法,保障私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实质就是保证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更不能以侵害社会利益为代价。它的存在价值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合理限度内进行的限制。意思自.治无疑是从一个角度体现对人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人的绝对自由,毕竟每个个人都还是无法脱离社会整体而单独存在的个人。

二、大学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等法律地位

人权既然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即生存权,而劳动就业又是人赖以生存的最主要途径,因此我们可以说,维护人权的法律必然涵盖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的法律,而维护就业权的法律与维护人权的法律也必有其共通性。就业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形成相应的就业法律关系。就业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这样一来,当公民的就业权得到保障之后,所受益的则不仅仅是其个人,而是还关系到与其相关的不定数量的其他人。当公民的就业权得到保障之后,其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诸如受教育权、自由择业权、反歧视权等等,才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和有效的保障。这正是针对现阶段社会存在的就业难,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现象进行分析、研究的法理价值。大学毕业生从离开学校之际,和所在学校以及即将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就业法律关系有着特殊的内容,具体表现为三方主体之间围绕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各种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受着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起到合谐地调整大学生就业法律关系的作用。

1. 毕业生的权利

(一)有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权利

毕业生在择业前有了解国家有关的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权利。毕业生的这项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把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向毕业生进行宣传同时还要为毕业生提供有关就业政策的咨询和服务。任何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毫无保留地把就业政策和规定告诉毕业生。

(二)有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说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完全由毕业生自己决定,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或某类用人单位。但是,毕业生必须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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