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劳动法学》平时作业主观题(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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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劳动法学》平时作业主观题(XXXX))-

|《劳动法》平时作业主观题(XXXX年)

随笔题: (每题25分,共100分)1、试描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在:

199劳动关系参与者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订立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表现。这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国家总是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要求劳动法律关系相应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也将相应变化。实际劳动关系也通过法律关系得到正式巩固和保护。

(1)的区别在于它们属于不同的类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最直接的联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识形态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形成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有不同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如果有共同劳动,就有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第

条调整,因此其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基础。每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劳动法律规范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的内容互不相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时,这种关系就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此时,双方的利益都缺乏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任何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都是权利的拥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试描述劳动监察相对范围的定义

A:要界定监控对象的范围,首先要明确只有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双方的监控对象。中国现行立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立法如此的主要原因是:

(1)虽然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劳动法》,但《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纪律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劳动者行使生产(工作)指挥权和纪律处分权,其中已经包括对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监督相反,工人在劳动关系中是相互从属的,雇主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有效监督他们遵守劳动法,因为雇主监督工人。(2)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目的,对劳动者实施

是权利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义务标准是义务标准。因此,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的责任和困难大于劳动者,这就要求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3)在《劳动法》中,《劳动标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即用人单位设定的最基本的义务,劳动监察以确保遵守《劳动标准法》为目的,当然只能以用人单位为被监察主体。(4)劳动监察最初是在雇主不遵守劳动法的背景下产生的。其直接目的是监督雇主从一开始就遵守劳动法。后来的发展实践一直表明,劳动监察是必要的。因此,以雇主为监控对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传统的、普遍的劳动监控规则。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中,只有用人单位被视为监督的相对人,这符合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本质要求。

在肯定劳动者不应被列为监督对象的同时,还应明确:(1)将劳动者置于监督对象的范围之外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劳动法的遵守不受监督,也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而不受惩罚事实上,在劳动过程中,工人总是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不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不仅会受到用人单位的纪律处分,还会受到违约责任甚至刑事处罚。然而,这些不是劳动监察的内容。(2)将劳动者排除在监督对象范围之外,并不排除在用人单位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劳动者仍应列为监督对象。但在这里,它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或代理人,而不是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的相对人,这就包括在相对人的监督范围之内。

规定了监理相对人的范围,还应明确有必要纳入一些劳务主体作为监理相对人。因为,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是决定了劳动标准的执

行,而将其列为监督对象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海外就业服务机构都应被列为监控对象。劳动保护监测检验机构、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列为劳动保护监察的监察相对人

3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三方机制”

a: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双方利益的机制,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原则”的具体落实就其内容而言,有些人只将其理解为一种组织机制,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仲裁或审判机构只需由三方代表组成,而不是要求三方都参与案件的处理。有人把它理解为一种案件处理机制,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应由三方代表共同处理。有人把它理解为一种综合机制,即主张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各个方面全面贯彻“三党原则”,而不是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三方机制”,在组织、人员、权限分配等方面主要贯彻“三方原则”。

(1)“三党原则”在组织中的贯彻也就是说,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建立一个由国家、工会和雇主代表组成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委派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分别指

定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合议庭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分别指定的陪审员组成。司法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还应当有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指定的代表。

(2)“三党原则”在人事中的贯彻其要求主要包括:①建立正式机构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选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选定的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纳入各自的正式编制(2)统一的资质标准也就是说,无论哪一方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代表,都应遵循统一的资格标准。特别是,被选定的仲裁员或陪审员应具备法定资格,并获得法定资格以确保其质量。

(3)“三方原则”在权限配置中的实现也就是说,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权力应根据三方的特点在三方之间合理分配。其中,制定劳动争议处理规则的权力和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权力应由三方共同分享和行使。一般来说,处理案件的权利应由三方共同分享和行使,但不一定由三方在每一个案件中行使。劳动争议处理监督权由三方共同行使,但不能由三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三方单独行使。

4,关于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政策

A: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任务与职业伤害有关。所谓职业伤害是指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有害后果。它可能表现为急性伤害,即工人的伤亡事故,或慢性伤害,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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