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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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一)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产生的,这些货物指: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①《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包括6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5%

即:孟加拉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成员国包括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0%

即:产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低于该货物FOB价的40%

或者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港澳CEPA

要求在港澳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在港澳生产或获得产品FOB价的比例应不低于30%,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ECF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2012年新增)

在台湾地区使用非台湾地区原材料生产的货物,以该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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