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2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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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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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2、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3、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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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方法应用的探讨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实施,对我国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对森林资源资产需求的多样化,经济行为的多样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广度和深度的拓展,以及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发展,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不仅仅在生态、景观、经济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论述和规定,更重要的是,整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的选用是以森林资源资产形态为基础的,忽略了评估当事人经济行为、市场条件、评估目的对价值类型选用的制约,从而影响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因此现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实践中已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具体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提出如下,供大家探讨:一、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评估方法的选用确定缺乏评估理论依据。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应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价值类型的选择应该受到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的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因此,价值类型的选择应取决于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而不是仅取决于资产的形态和分类,并且评估项目运作程序应是先有评估目的,再有价值类型,最后再选择评估方法。
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了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形态和林业分类,通过林分首先决定评估方法,即“成过熟林要采用市价法、中龄林采用未来收益法、幼龄林选用重置成本法”的规定。
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确定了下来,从而可能导致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例如一片幼龄林,按规范的要求,应该用重置成本法,而不考虑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对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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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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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林业局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5年1月27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重大自然灾害林业灾损调查与评估2LY/T 2408-2015技术规程3LY/T 2409-2015 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产业分类4LY/T 2410-2015导则5LY/T 2411-2015 三北防护林工程评估技术规程6LY/T 2412-2015 林业血防工程建设导则7LY/T 1625-2015 抑螺防病林营造技术规程LY/T 1625-2005林业物联网第3部分信息安全通8LY/T 2413.3-2015用技术要求9LY/T 2414-2015 一元立木材积表编制技术规程10LY/T 2415-2015 地位指数表编制技术规程11LY/T 2416-2015 林业数表编制数据采集技术规程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12LY/T 2417-2015规程13LY/T 2418-2015 苗木抽样方法14LY/T 2419-2015 苗木质量核查规则15LY/T 2420-2015 林业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管理指南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数据交16LY/T 2421-2015换规范17LY/T 2422-2015 薇甘菊防治技术规程18LY/T 2423-2015 椰心叶甲检疫技术规程19LY/T 2424-2015 苹果蠹蛾检疫技术规程20LY/T 2425-2015 松突圆蚧检疫技术规程枣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21LY/T 2426-2015法22LY/T 2427-2015 马尾松种子园营建技术规程23LY/T 2428-2015 杉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24LY/T 2429-2015 中山杉扦插繁殖技术规程25LY/T 2430-2015 红花玉兰苗木繁育技术规程26LY/T 2431-2015 乌桕采穗圃营建技术规程27LY/T 2432-2015 卡特兰种苗生产技术规程28LY/T 2433-2015 薄壳山核桃采穗圃营建技术规程29LY/T 2434-2015 青檀播种育苗技术规程30LY/T 2435-2015 皂荚育苗技术规程31LY/T 2436-2015 贴梗海棠育苗技术规程32LY/T 2437-2015 赤松育苗技术规程33LY/T 2438-2015 观赏银杏苗木繁殖技术规程34LY/T 2439-2015 芳樟醇型樟树组培苗生产技术规程35LY/T 2440-2015 商品竹苗质量检测方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36LY/T 2441-2015 毛赤杨播种育苗技术规程37LY/T 2442-2015 天女木兰苗木培育技术规程38LY/T 2443-2015 花曲柳苗木质量分级39LY/T 2444-2015 石蒜类植物种球生产技术规程40LY/T 2445-2015 绿化用表土保护技术规范41LY/T 2446-2015 山茶花盆栽技术规程42LY/T 2447-2015 油茶播种育苗技术规程43LY/T 1328-2015 油茶栽培技术规程LY/T 1328-2006 44LY/T 2448-2015 霍山石斛栽培技术规程45LY/T 2449-2015 霍山石斛种苗繁育技术规程46LY/T 2450-2015 无花果栽培技术规程47LY/T 2451-2015 金银花栽培技术规程48LY/T 2452-2015 接骨木栽培技术规程49LY/T 2453-2015 千头椿栽培技术规程50LY/T 2454-2015 八角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51LY/T 2455-2015 热带次生林抚育技术规程52LY/T 2456-2015 桉树丰产林经营技术规程53LY/T 2457-2015 西南桦培育技术规程54LY/T 2458-2015 柠条锦鸡儿平茬技术规程55LY/T 2459-2015 枫香培育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56LY/T 2460-2015 樟树培育技术规程57LY/T 2461-2015 火力楠培育技术规程58LY/T 2462-2015 蛇皮果栽培技术规程59LY/T 2463-2015 光皮桦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60LY/T 2464-2015 薇菜生产技术规程61LY/T 2465-2015 榛蘑62LY/T 1561-2015 杜仲栽培技术规程LY/T 1561-1999 63LY/T 2466-2015 江南油杉培育技术规程64LY/T 2467-2015 五倍子角倍生产技术规程65LY/T 2468-2015 慈竹丰产栽培技术规程66LY/T 2469-2015 毛环竹丰产栽培技术规程67LY/T 2470-2015 蒙桑培育技术规程68LY/T 2471-2015 蓝靛果忍冬栽培技术规程69LY/T 2472-2015 北细辛林下栽培技术规程70LY/T 2473-2015 红松针阔混交林培育技术规程71LY/T 2474-2015 移山参生产技术规范72LY/T 2475-2015 越桔栽培技术规程73LY/T 2476-2015 灵芝短段木栽培技术规程74LY/T 2477-2015 蒙古黄榆栽培技术规程75LY/T 2478-2015 辽东楤木栽培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76LY/T 2479-2015 天山云杉培育技术规程77LY/T 2480-2015 切花芍药栽培技术规程78LY/T 2481-2015亚热带泥质海涂消浪林造林技术规程79LY/T 2482.1-2015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抚育技术要求第1部分:大兴安岭林区80LY/T 2482.2-2015 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抚育技术要求第2部分: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和老爷岭林区81LY/T 2483-2015 竹炭产品术语82LY/T 2484-2015竹材液化发泡工程材料通用技术要求83LY/T 1079-2015 小原条LY/T 1079-200684LY/T 2485-2015 梁材85LY/T 2486-2015 实木菜板86LY/T 2487-2015 木质地板冲击噪声测试方法87LY/T 2488-2015 实木拼接板88LY/T 2489-2015 木材交付通用技术条件89LY/T 2490-2015 改性木材尺寸稳定性测试方法蒸汽热源木材干燥设备节能监测方90LY/T 2491-2015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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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2、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3、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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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考试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考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c4c9cfe3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e.png)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12 题,每题 1 分,计 12 分)( ) 1.资产评估的普通目的是( )。
A.提供管理意见B.提供咨询C.提供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D.为债务重组提供价值标准( ) 2.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5 年以下B.3 年以上 5 年以下C.3 年以下D.5 年以上( ) 3.按照普通要求,运用市场法通常应选择( )个以上参照物。
A.2B.3C.4D.5) 4.某被评估经济林地的参照林地的资产 1 年前成交价格为 80 万元,该资产 1 年间价格上升了 12%,已知被评估经济林年生产能力为 1000 公斤,参照经济林 的年生产能力为 1500 公斤,则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最接近于( )。
A. 134.4B.89.6C.59.73D.53.33( ) 5 .( )是资产评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A.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B.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C.编制资产评估计划D.采集资产评估资料( ) 6.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特征的是( )。
A.森林资源资产哺育过程风险大B.森林资源资产的投资回收期长C.森林资源资产的管护成本小D.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社会、 经济效益于一体( ) 7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评估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林木价值的影响,充分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营林成本应以( ) 计算。
A.单利B.复利C.单利或者复利D. 以上都不正确( ) 8.某林区的林木采伐后所得的销售收入为 180 万元,运输成本为 10 万元, 暂时租用销售的场地耗费为 2 万元,应交的各种税金为 3 万元, 经营该木材的合理 利润为 30 万元, 估计该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为60 万元。
则该林木资产的评估 价值为( )万元。
A. 135B. 165C. 195D.225( ) 9 .幼龄林常用( )评估。
《森林资源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森林资源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601534fba1aa8114531d91d.png)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项目的来源及编制标准的意义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10号)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要求,针对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混乱局面,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统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水准,科学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为森林资源流转、林地抵押贷款、自然灾害森林资源损失的科学确认等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十分必要,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2、任务来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任务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林科发[2011]*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列入2011年林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11-LY-*。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标准编写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61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5)《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本标准的编制借鉴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联合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中的部分内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原理及国际通常采用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特点,制定了适合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应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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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DB11_T659-2018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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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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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调。
《森林准则》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基本国情, 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 又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 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相关准则条款,而是兼顾我国 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市 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 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 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发展。
产评估工作的需求; • 2、森林资源资产的盘活,如转让、抵押等给评估带来机遇; • 3、《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号---生物资产》的实施,将森林资源资产以公允价
值纳入财务会计,增大评估业务量。 • 以上这些也对评估技术方法和参数等技术经济指标的适用性提出挑战。 • 三、森林资产评估的特点:类型多样、特点复杂、不易把握,由于森林资源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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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共性问题,突出 专业特点
• 《森林准则》在充分总结以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和管 理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特点,兼顾资产 评估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便于评估人员操作与执行。此 外,《森林准则》在评估准则体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 充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强调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在准则起草过程中,对已发布 准则中有规定的内容,本准则不再重复。重点对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业务不同于一般性或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独特内 容进行了规范,力求详略得当。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 中,明确评估对象十分重要。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 师关注评估对象的经济与法律属性,并与委托方充分协商, 充分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本准则所指的森 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对象既包括了常见的一般性经营的森林的 价值,也包括了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如森林景观、森林的 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空气净化等价值,只要满足资产条件 的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价值,都可纳入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对
管协调。
《森林准则》立足于我国的林业发展特点与基本国情, 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林业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问题, 又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特点。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 其他资产评估准则或国外相关准则条款,而是兼顾我国 林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市 场行为为前提,充分考虑评估行业监管的要求,促进我 国森林资源管理与评估行业监管相互协调,促进我国森 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序健康发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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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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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八)工作底稿归档 (略)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
一、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
(一)未成林造林地上林木资产评估
✓ 1、由于未成林造林地上形成林木资产的施工 作业是近期实施的,其成本的会计资料一般 比较完整。因此在评估中首选成本法,一般 选用重置成本法,也可以选用序列需工数法 和历史成本调整法。
✓ 2、在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发育比较充分的地区 ,能找到三个以上交易案例的也可选用现行 市价法。
5、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Charles Chaplin人必须相信自己,这是成功的秘诀。-Thursday, June 17, 2021June 21Thursday, June 17, 20216/17/2021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6.17.20216.17.202110:5110:5110:51:1910:51:19
✓ 2、在不能用现行市价法时一般选用收获现值 法进行。
✓ 3、在中龄林林木资产评估中,尤其是刚进入 中龄阶段的林木资产评估也可以用重置成本法 的结果与收获现值法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行适 当调整。重置成本价值在中龄初期影响较大, 到中期后则不再考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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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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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工作概况1.1 任务来源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由广东省林业厅于2013年批准立项,目的是对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增补完善,以适应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需要。
期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 Y/T 2407—2015)》新批准实施,项目组经研究对比,多方征询,认为仍有必要针对我省工作实践进行增补完善,因此,项目得以继续实施,至今成稿。
本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管理单位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主要工作过程项目一经确立,项目负责人即组织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人员分工。
工作初期,项目组对本院近二十年来独立或与资产评估公司合作从事过的拍卖青山林木(林产品)类、灾害与损失(经济及生态)林木类、森林资源抵押物拍卖变现类、森林经营林地地租类、森林生态(景观及环境)林地地租类、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及发行金融票据类等几十宗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
同时项目编制人员深入清远市佛冈县、梅州市大埔县、韶关市新丰县、肇庆市封开县、深圳市宝安区及福田区、阳江市江城区及阳西县等多地调研,掌握实际。
基于这些案例信息,工作组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确定本标准的框架结构、重点难点,进而拟定初稿。
初稿形成后,先后在单位内部及评估公司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然后向林业及资产评估专家、地方林业部门等专家及单位征求意见,经资料收集、整理、修改形成送审稿;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林业厅科技处在广州市主持召开标准审定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原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肖智慧院长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了总体策划、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余松柏对标准编制技术全面把关,组织实施标准起草总则、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李清湖负责起草林木资产评估、英文翻译等工作;起草人许培容负责起草生态效益评估、生态效能资产化及货币化评估、资产核查内容及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梁思明负责起草林地地租资产评估、林地所有权资产评估等工作;起草人苏晨辉负责起草术语及定义、法规及资料收集、工作底稿、项目档案等工作;起草人李志洪、林中大、薛春泉、刘凯昌、林寿明参与标准技术研讨、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起草人夏新丰、宋蒙华参与标准初期调研,并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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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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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立项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八、建立项目档案第八条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一.市价法二.收益现值法三.成本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其他方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
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
具体项目如下: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1.用材林(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
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
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
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
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
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