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展位租赁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场展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场展位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租赁展位情况
1.1 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商场的展位租赁给乙方。展位编号及详情如下:
具体位置以附件《商场展位图》为准。
1.2 租赁展位面积包含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包含展位所属楼层的公共通道、卫生设施、大楼立柱。
第2条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展位的用途为□临时销售/□临时展览/□长期服务咨询/□。展位销售或展览的商品及品牌详情如下:
2.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场展位,如乙方改变租赁用途或销售商品种类,应提前3日获取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3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日)。
3.2 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第4条租赁费用及支付
4.1 租金
乙方按照人民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展位租金,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租金为含税金额。
4.2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即人民币(大
写)(¥元)。
(2)租期届满,乙方按照约定缴纳全部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4.3 乙方使用展位产生的水、电、卫生或垃圾清运、网络、供热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支付方式: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将全部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5 甲方指定收款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5条展位管理要求
5.1 乙方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物业公司公布的或向乙方不定时发出的管理规则、守则、指引及与管理有关的各项通知等。
5.2 乙方的禁止性义务:
(1)在展位摆放区域内,乙方不得搭建任何不可移动或拆卸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或者临时性的、永久性的建筑。
(2)乙方不得在展位摆放范围内或周边私自摆放桌椅或其它休息设施用于食客就餐、休息,但可设置衣物试衣间。
(3)乙方不得在展位场地前方、附近、公共通道或其它地方放置各类广告立牌、展架等设施设备。
5.3 展位营业时间应遵循商场管理规定。具体营业时间为每天点至点。
5.4 乙方负责摆放区域的安全、卫生、消防责任,遵守商场管理规定。
第6条提前退租
6.1 如乙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提前退租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即可解除合同。
6.2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展位恢复原状,如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拆除等退场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向乙方追偿相应费用。
第7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7.1 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每周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3次的;当月累计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超过6次的;每周停止营业2次的;当月累计停止营业超过4次的;
(2)违反本合同对展位使用约定的;
(3)超过允许摆放面积、超用途使用展位摆放区域的;
(4)乙方将展位区域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
(5)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
7.2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违规经营告知书》,乙方未在《违规经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累计出现2次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使用的摆放场地使用权。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及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7.3 摆放场地使用权收回后,乙方须在2日内将场地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现状返还甲方,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
导致甲方收回摆放场地使用权的,乙方拒不返还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移走乙方物品的方式阻止其继续占用,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逾期返还摆放区域的,应按人民币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此期间水、电、网络及物业管理费等。
7.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8条合同联系方式
8.1 为更好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8.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8.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第9条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附则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