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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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过程,为了犯罪准备相关⼯具的,是⼀种预备阶段。

当事⼈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是可能主动放弃犯罪的,也可以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现犯罪。

那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既遂,简单地说,就是已实施犯罪⾏为,并且所实施的⾏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或者犯罪⾏为已经完成(⾏为犯),或者已着⼿实施犯罪(举动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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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的例子

犯罪既遂的例子

犯罪既遂的例子
犯罪既遂是指罪犯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且没有被制止或阻止。

在这些案例中,罪犯犯罪后通常会逃脱或试图逃脱惩罚。

以下是一些犯罪既遂的例子。

一、抢劫案
抢劫是指盗窃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或威胁。

有一次,一名男子走进一家珠宝商店,向店主和顾客指着一把枪。

他威胁他们,让他们交出钱和首饰。

在毫不犹豫地交出了商品后,男子逃走了。

当警方赶到时,他们向设备提供的记录寻求线索。

警方最终在一个酒店附近逮捕了该男子,他试图逃脱警察的追捕。

二、谋杀案
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罪行。

有一件著名的谋杀案,发生在1892年8月4日,一名女子莱兹·博尔丹被发现被杀害在自己的家中。

她的父母也被发现被杀害。

警方最终将谋杀罪归咎于莱兹·博尔丹的父亲,安德鲁·博尔丹。

安德鲁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并最终被定罪。

三、贩毒案件
贩卖毒品是指从事合法药物和非法药物交易的罪行。

在一次贩毒案中,一个人被拦截,而其车上的贩毒物品绝
对超过法定的贩毒量。

警方最终将其逮捕,扣留他们的车辆和包裹。

犯罪分子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而遭到起诉。

四、诈骗案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或虚假陈述的方式欺骗他人的罪行。

在一件既遂案中,一名男子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资金,但最终被捕。

他因犯有诈骗罪而被起诉和定罪。

总之,犯罪既遂案中的罪犯通常会感到短暂的胜利,然而,最终还是会面对严重的后果。

犯罪不仅会损害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的利益,同时也会对社会和法律注重带来负面的影响。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意思是什么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意思是什么导读: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已经得逞达到目的了,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进行实施,没有达到目的。

犯罪未遂情节比较严重的,比如说进行杀人绑架等,也是要进行处罚的,一般会在原有的刑罚上,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意思是什么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终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

本文将从犯罪终止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犯罪终止的概念1.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终止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中止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既遂的,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四、犯罪终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免除处罚:犯罪中止的,应当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减轻处罚。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表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2)从轻处罚:犯罪未遂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处罚。

3. 犯罪既遂的法律后果(1)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犯罪既遂的,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从重处罚:犯罪既遂的,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充当着重要的⾓⾊。

当⼈们⼀旦违法法律进⾏犯罪时,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对于那些犯罪既遂的⼈。

那么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1、⾏为⼈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使⽤。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犯罪既遂这⼀概念,只可使⽤犯罪成⽴的概念。

2、⾏为⼈必须已经着⼿实⾏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的时间条件。

如果⾏为⼈尚未着⼿实⾏犯罪,⽽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具,创造条件的⾏为,就只是犯罪预备,⽽不能成⽴犯罪既遂。

3、⾏为⼈的⾏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这⾥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犯罪既遂形态有四种类型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且必须发⽣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在结果犯中,⾏为⼈着⼿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的⾏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是以⾏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为并⾮⼀着⼿即告完成,⽽是有⼀个实⾏的过程,要达到⼀定程度。

3、危险犯。

是指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危险犯中,⾏为⼈着⼿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的⾏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为⼈⼀着⼿犯罪实⾏⾏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这都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提供。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为:1、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

2、危险犯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3、⾏为犯是指以犯罪⾏为实施到⼀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

法律依据:《刑法》第⼆⼗⼆条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的区别是什么(⼀)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为⼈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及认定摘要:根据既遂的构成要件说,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犯罪结果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为它们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的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

关键词:犯罪既遂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

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

本人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各自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亦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正确的认定犯罪完成和未完成形态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犯罪客观危害的决定性因素,各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的程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研究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以及相关的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和终结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有关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

1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特征犯罪既遂亦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或者犯罪既遂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学说: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构成要件说是中外刑法理论上较为通行的观点。

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法律是⾮常完善和丰富的,对于很多⽅⾯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对犯罪的时候我们需要从法律的⾓度上来进⾏理解,其中对于犯罪既遂在法律上的意思,⼤家需要有清楚的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度出发,以“犯罪⽬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犯罪既遂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问题。

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对法律条⽂仅直接引⽤分则具体犯罪条⽂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

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相关的条款。

本⽂对于犯罪既遂的含义以及在处罚上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

在实际中,我们需要通过法律上的定义来进⾏分析,才能更好的进⾏处理犯罪既遂的案件。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摘要】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

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理论中的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着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1]但有学者反驳认为,在犯罪论中研究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问题,都是在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缺乏某一方面的必备要件,不能成立犯罪,就无所谓犯罪的预备、未遂或既遂了。

可见,传统关于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不是没有疑问的。

事实上,关于危险犯的既未遂的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无既遂以及具体罪名既未遂认定等等的争议,都与我们对既未遂区分坚持的标准有关。

因此,再谈既未遂标准这一老话题,不是没有必要。

一、国内外关于既未遂的立法例及学理解释既未遂的立法例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既未遂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条第2款。

其二,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实施毫不含糊地表明旨在犯罪的,适当的行为的,如果行为尚未完成或者结果尚未发生,对犯罪未遂负责。

”其三,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和犯罪目的的达到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泰国刑法典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完成或者虽完成但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是未遂犯。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抢劫罪是已经发生了结果,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物质及身体的损害。

抢劫未遂指抢劫结果未达到犯罪目的,而中止。

一般情况下,是按抢劫罪来判处刑罚。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都是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但现实中抢劫罪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少人不能正确区分这两者,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

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一、普通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类罪,即表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法益侵害说,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限,而不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为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取得财物,如何处置,已与刑法保护权益的意旨相去甚远了.《刑法》作为以惩治犯罪行为人为对象的强制手段,将重点放在惩处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罪过,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

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计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上讲,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恶果。

诈骗罪既遂标准

诈骗罪既遂标准

诈骗罪既遂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有明确规定,即“既遂标准”。

那么,什么
是诈骗罪既遂标准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诈骗罪既遂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诈骗罪的
全部要件,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利用
虚构的身份或者地位等手段,诱骗被害人相信其虚假陈述的真实性,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 财物获取,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成功获取了被害
人的财物,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是诈骗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之一。

3. 损害后果,被害人因相信犯罪嫌疑人的虚假陈述而进行了财
产上的处分或者交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点也是构成诈
骗罪既遂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既遂标准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诈骗罪既遂标准是对于诈骗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判断依据。

只有当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诈骗犯罪行为,我们也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

犯罪既遂总结报告范文(3篇)

犯罪既遂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背景犯罪既遂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对于界定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判定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进行总结,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1. 结果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2.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如绑架罪、强奸罪等。

行为犯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

3. 危险犯:指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

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危险犯的既遂,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

4. 举动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四、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1.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 客观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 客观危害结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4. 主体资格: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五、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1.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关键。

2.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 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判断结果犯既遂与否的重要依据。

4. 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是判断危险犯既遂与否的重要依据。

六、结论犯罪既遂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的总结,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理论,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什么是犯罪既遂

什么是犯罪既遂

什么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中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对既遂犯的处罚与对未遂犯的处罚是不太⼀样的,其中很显然对为未遂犯的处罚是要轻⼀些。

⽽在司法实务中,对盗窃罪的未遂、既遂认定就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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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种基本形态,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是指⾏为⼈所实施的⾏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种形式:1、⾏为犯是指⾏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为⼈所实施的犯罪⾏为,必须发⽣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为⼈实施的犯罪⾏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为⼈实施的犯罪⾏为,⾜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构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说某⼈实施盗窃,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于是不得不停⽌盗窃,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情况成为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为⼈已经着⼿实⾏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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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既遂的概念?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答: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
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类型:有四种: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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