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法规名称】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1.《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公约)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中心)管辖,须经书面同意。

同意可以产生于:

(1)投资协议中的调解或仲裁条款;或

(2)约定将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协议。

公约没有规定特定的格式或语言。然而,明确地毫无保留地表示上述同意是很重要的。

2.根据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的中心调解/仲裁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必然有所不同。

下述建议的条款旨在提供一种示范。

第一节提交中心管辖的基本条款

一、一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协议中的调解/仲裁条款

3.下述基本条款假设:(1)争端当事人政府一方是缔约国本身,而不是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参见11);(2)争端当事人投资者一方显然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参见12);(3)当事人双方接受公约第42条规定的法律选择条款(参见22);以及(4)它们不希望背离中心调解/

仲裁规则。

条款1

双方兹同意将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二、提交调解/仲裁的专门条款

条款2

<缔约国名称><政府>和<投资者名称>兹同意将直接产生于下述投资的下列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1)<争端类别>;

(2)<投资类别>。

三、非缔约国随后批准而预先作出的同意

2.公约要求当事人一方应是一缔约国(或由一缔约国指派的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应是其它缔约国国民。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同意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时,或程序成立时,具备成员资格。

5.在当事人双方希望在投资协议里规定中心调解/仲裁时,或希望把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仲裁时,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一方的本国可能还不是公约成员国,这样,公约有关成员资格的条件就没有得到满足。

6.尽管如此,如果可以预料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的本国在近期有批准公约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可预先提交中心管辖。为此,当事人双方可使用基本条款1或基本条款2,并在有关条款中

加入下列有关条款规定。为防止成员资格得不到满足的可能情况,当事人双方最好还要规定可用的备用程序。下列规定可以满足这两个目的:

条款3

(1)<基本条款1或2>。

(2)鉴于<东道国或投资者的本国名称>还不是公约成员国,兹约定,上述第(1)款应于公约对<国家名称>生效之日起生效,而这个日期应视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调解/仲裁的日期。

(3)根据第(2)款规定,在上述第(1)款生效之前,<该争端><任何有产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得经相同于公约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但下列情况除外:1)该程序应由本协议任何一方直接通知另一方后方可进行,以及2)如果在接到这种通知后90天内未能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法庭,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中心秘书长>指定尚未任命的调解人或仲裁人。

第二节关于争端性质的特别条款

7.公约规定,争端必须是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端。但是,公约没有对“投资”一词下定义。这一省略是有意的。私人与外国公共实体之间交易的多样性,使得无法对它们下定义。

明显属于投资范畴的交易,有贷款、股权出资和工业产权。

明显不属于投资范围的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如货物销售。

有许多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它们可以包括融资便利的设备销售、建筑合同、工业或其它合作形式的合同。

--为了消除含糊不清的解释,当事人双方最好在有关它们的同意文件中明确声明,为了公约

的目的,他们之间的特定交易构成投资。

--与此同时,应当重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义并不排除:(1)秘书长根据请求中所包括的材料,在发现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之外(即因为它是“商事”争端而不是“投资”争端)时,有权拒绝予以登记在中心调解/仲裁的请求;或(2)调解委员会/仲裁法庭有权裁定此项争端是否属于其权限管辖的范围。

8.下列类型条款可以使用:

条款4

双方兹约定,为了公约第25条(1)的目的,<此项争端><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端。

9.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能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他们可以通过对投资特征的描述,如其性质、范围或其存续期间,补充示范条款。

10.在同意中心调解/仲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使用上述条款的一般用语,也可以把其同意限于某些特定争端。在后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应使用基本条款1,而应根据下述方法予以更改:

条款5

双方兹同意将下列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任何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争端除外:

(1)……

(2)……

第三节关于当事人的特别条款

一、组成部分或政府机构

11.当中心调解/仲裁条款当事人一方不是缔约国国家,而是该缔约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政府机构时,根据公约第25条(1)和(3),必须满足两个特别要求:

--该组成部分或机构已由该缔约国指派到中心;以及

--该组成部分或机构作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已通知中心勿需这种批准。

下列条款旨在表明这些要求是满足的:

条款6

<该组成部分或机构名称>是<该东道国名称>的<一组成部分><一机构>,已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公约)第25条(1)指派到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中心)。根据公约第25条(3),<该东道国名称>:

--<兹批准(该组成部分或机构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之间(签订的该协议)(19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协议)(基本条款之一)(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所作的同意协议>。

--<已通知中心对(该组成部分或机构名称)根据其与(投资者名称)之间(签订的该协议)(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作的同意中心(调解)(仲裁),毋需批准>。

二、投资者国籍

12.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公约要求其符合下述条件:他必须在作出同意之日以及在调解或仲裁请求予以登记之日都是东道国以外某一缔约国国民,而不得在上述任一日期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果私人一方是法人,它仅须在作出同意之日具有东道国以外某一缔约国国籍即可。虽然公约并未要求在同意的协议中指明国籍,也未规定,有关国籍的约定不能改变实际上的资格不符,但使用下列之一条款指明投资者国籍是有益的:

条款7

为了公约第25条(2)的目的,兹约定<投资者名称>是<另一缔约国名称>的国民。

13.公约第25条(2)(b)规定,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并在作出同意之日具有东道国国籍,而当事人双方约定“因为外国控制”,“为了本公约的目的,该法人应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中心仍可具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下述条款中制作有关投资者国籍的协议:

条款8

为了公约第25条(2)(b)的目的,兹约定,虽然<投资者名称>是<东道国>的国民,因其受<其它缔约国名称>的国民控制,为了本公约目的,应视为(这一)(这些)国家的国民。

三、投资者得到补偿后权利的保留

14.一些国家针对有关外国投资可能遭到的损失,为其本国国民提供保险。这些保险计划通常由政府机构实施。假如该机构对投资者给予了补偿,并从而取代了投资者的权利,该机构不得利用最初由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相互约定的中心条款。其理由是,中心调解/仲裁不适用于各缔约国或它们的机构之间的争端。

因此,如果要将争端提交中心,该程序应由投资者提起。下列是条款可适用于这种情况:

条款9

兹约定,<投资者名称>将争端提交中心调解/仲裁的权利,不得受下述事实影响,即,<投资者名称>对作为此项争端客体的任何损失或侵害,已从任何第三方取得了充分的或部分的补偿;<但是,(东道国名称)可以要求证明该第三方同意(投资者名称)行使这一权利>。

第四节关于调解/仲裁程序的条款

一、调解委员会/仲裁法庭的组成

15.除公约第29条(2)(a)和第31条(2),或第37条(2)(a)、第39条和第40条(2)规定的若干要求外,当事人双方可自由按自愿的方法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法庭。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登记解决请求时未能就此达成协议,调解程序规则(“调解规则”)规则2,和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规则”)规则2,就协议如何组成委员会或法庭提供了一个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在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规则2(3)中所规定的60天期满时,援用公约第29条(2)(b)或第37条(2)(b)规定的自动方案。如果当事人双方能预先约定组成委员会或法庭的方法,最好能使用下列条款把这种约定记载在关于同意的协议中(这意味着,如果争端已实际发生,那么可以约定不同的方案):

条款10

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任何中心<调解委员会><仲裁法庭>应由<一名独任调解人/仲裁人><(三名或任何非偶数)调解人/仲裁人>组成。<调解人/仲裁人由双方协议任命><每方各任命一名(数名)调解人/仲裁人,并由双方协议任命><第三人/第五人作为委员会/法庭主席><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中立方的官员名称)任命>。

二、程序进行地点

16.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此约定,程序得在华盛顿特区、开罗、吉隆坡或海牙进行。经委员会

/法庭批准,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程序在任何其它地点进行。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程序将在中心所在地华盛顿特区进行。为预先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关于同意的协议中包括一特别条款:

条款11

根据本协议进行和调解/仲裁程序应在<机关名称或地点名称>进行。

三、调解人和仲裁人费用

17.根据行政和财政条例(1981年2月1日修订)第13条(1),调解人/仲裁人每日费用为400个单位特别提款权(大约相当于500美元)。

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变更这个数额,它们可以通过下列条款加以明确规定:

条款12

对根据本协议任命的任何<调解人><仲裁人>支付的费用,以<调解委员会><仲裁法庭>会议日或其它执行与本程序有关任务的工作日为单位,每日<为><不超过><指定数额及货币>。

四、程序费用的摊派

18.公约第61条(1)规定,调解程序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双方平均分担。

第61条(2)规定,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仲裁法庭应估算程序费用,并决定这些费用应如何及由何人偿付。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就有关仲裁费用的摊派预先达成协议,它们可以使用下列条款:

条款13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法庭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使用中心设施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按照下列方式摊派……>

第五节关于仲裁的条款

一、用尽当地救济

19.除非另有约定,同意中心仲裁应视为排除任何其它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把首先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的一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下列条款:

条款14

在<投资者名称>根据本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之前,<投资者名称>必须用尽<所有当地救济><(下列)(行政/司政)救济>,<除非(东道国名称)书面放弃这种要求>。

二、并不排除约定其它救济

20.公约第26条第一句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它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既然这一规定允许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当事人双方就可以通过下列条款作出这种约定:

条款15

<指明基本条款>所作的同意仲裁不应排除任何一方求助于下列其它救济:<指明其它类型的程序>。在这种其它程序未结束前,不得提起根据公约进行的仲裁程序。

三、保全措施

21.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同意把争端提交中心仲裁就排除了任何其它救济。因此,当

事人不能要求当地法律或司法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保留这种选择权,它们应在类似下列条款的适当规定中加以声明:

条款16

<指明基本条款>中的同意仲裁,不应排除任何一方在程序进行之前或程序进行期间,为保护其权益而采取或要求任何司法或其它机构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包括扣押财产。

四、适用法律

22.公约给予当事人双方无限的自由来确定法庭可适用的法律规则。

有可能是下列法律选择条款:

条款17

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任何仲裁法庭,<除下述例外的情况……>,应适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国家名称>国内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司惯规则)(国际法规则)>。

五、公平和善意裁判

23.公约第42条(3)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法庭得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判定争端。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授予法庭公平和善意决定权,它们可以使用下列条款:

条款18

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任何仲裁法庭,得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判定任何争端。

六、主权执行豁免权的放弃

24.公约第55条规定,承认与执行中心仲裁裁决可适用的简单程序(参见公约第54条),“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对该国或任何外国豁免执行的法律。”

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国家豁免法律制度,中心裁决很有可能在各缔约国受到不同的待遇。

为了消除豁免原则对执行中心裁决的影响,当事人双方可以明确地规定,争端当事人缔约国一方放弃有关执行这种裁决的执行豁免权。下列放弃条款可以使用:

条款19

<缔约国名称>兹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任何有关执行根据本协议成立的法庭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措施提出任何豁免请求权,包括,诉讼送达的豁免、任何法院管辖的豁免以及任何执行财产的豁免。

西安交通大学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经济法学》作业考核试题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 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 A. 实际违约 B. 预期违反合同 C. 提前违约 D. 履行不可能 满分:2 分 2. 在国际税法上,下列哪项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居民税收管辖权 C.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D. 国家领域管辖权 满分:2 分 3. 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市场准入 D. 附加承诺 满分:2 分 4. 回租租赁属于() A. 经营性租赁 B. 维修租赁 C. 综合租赁 D. 融资性租赁 满分:2 分 5.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6.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 A. 支票 B. 电汇 C. 信用证 D. 托收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 当事人的国籍 B. 合同的约定 C. 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满分:2 分 9.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之为( ) A. 集团表决制 B. 加权表决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的比较 目前,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另外,CAFTA《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中则未反映。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5296563.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争端: 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二、分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质的争端 4、混合型争端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 3、自力(助)救济原则 4、国际协助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成立常设仲裁法院 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 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 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二节强制性方法 一、反报(retortion): 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 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 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 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 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 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 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 反报和非武力报复 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 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 直接谈判、友好协商 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 促使争端双方谈判 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 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国际投资争议之仲裁解决

国际投资争议之仲裁解决 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又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3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

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3国的国内法; (2)国际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在仲裁实践中,一般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比较允当。投资争议的仲裁裁定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多数国家不允许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定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仲裁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机构简介: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银行行长为理事会主席;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成员包括世界银行成员国和其他被邀请国。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 成立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从1962 年,在银行主持下,专家们开始起草《华盛顿公约》草案,在经过各类国家的激烈论战和多次修改后,终于在1965 年正式通过,并于当年3 月18 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兰作为第20 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手续,满足了《华盛顿公约》对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中心也开始运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有111 个国家已正式核准,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 年2 月9 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ICSID最初的设想源自世界银行为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的种种努力,包括世界银行行长以私人身份进行的投资纠纷的调解活动。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公约67条规定,世界银行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或者经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其它国家方有权加入公约。而根据公约第5条,ICSID的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

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FOB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答案:A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作为依据的是【】 A. 待遇最高者 B. 最惠国待遇 C. 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 国民待遇 答案:A 3. 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 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 备用信用证不具有独立性 D. 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答案:D 4.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上,拒绝提供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A. 前联邦德国 B. 美国 C. 法国 D. 日本 答案:B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B.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C.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D.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答案:A 6.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答案:A 7. 被称为"纸黄金"的国际储备是【】 A. 稀缺货币 B. 特别提款权 C. 欧元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5296563.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5296563.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5296563.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法规名称】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

1.《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公约)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中心)管辖,须经书面同意。 同意可以产生于: (1)投资协议中的调解或仲裁条款;或 (2)约定将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协议。 公约没有规定特定的格式或语言。然而,明确地毫无保留地表示上述同意是很重要的。 2.根据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所作的中心调解/仲裁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必然有所不同。 下述建议的条款旨在提供一种示范。 第一节提交中心管辖的基本条款 一、一缔约国与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协议中的调解/仲裁条款 3.下述基本条款假设:(1)争端当事人政府一方是缔约国本身,而不是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参见11);(2)争端当事人投资者一方显然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参见12);(3)当事人双方接受公约第42条规定的法律选择条款(参见22);以及(4)它们不希望背离中心调解/仲裁规则。 条款1 双方兹同意将任何有关于或产生于本协议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二、提交调解/仲裁的专门条款 条款2 <缔约国名称><政府>和<投资者名称>兹同意将直接产生于下述投资的下列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根据《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1)<争端类别>; (2)<投资类别>。 三、非缔约国随后批准而预先作出的同意 2.公约要求当事人一方应是一缔约国(或由一缔约国指派的其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应是其它缔约国国民。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同意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时,或程序成立时,具备成员资格。 5.在当事人双方希望在投资协议里规定中心调解/仲裁时,或希望把现存争端提交中心调解/仲裁时,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一方的本国可能还不是公约成员国,这样,公约有关成员资格的条件就没有得到满足。 6.尽管如此,如果可以预料争端的国家一方或投资者的本国在近期有批准公约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可预先提交中心管辖。为此,当事人双方可使用基本条款1或基本条款2,并在有关条款中加入下列有关条款规定。为防止成员资格得不到满足的可能情况,当事人双方最好还要规定可用的备用程序。下列规定可以满足这两个目的: 条款3 (1)<基本条款1或2>。 (2)鉴于<东道国或投资者的本国名称>还不是公约成员国,兹约定,上述第(1)款应于公约对<国家名称>生效之日起生效,而这个日期应视为双方同意提交中心调解/仲裁的日期。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前言 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 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 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 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 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 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 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

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 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 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 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 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第六条斡旋和调停,无论出自争端国的请求,或出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主动,都只具有建议的性质,绝无拘束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 理方法和原则 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一原则:远离争端仁者无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任何时候,绝不恃武挑衅炫耀,远离争端。 拒绝任何无谓之挑战,对无伤大雅的挑衅亦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转身避开,令对方无趣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 莽夫凡事靠拳头,智者三思而后行。 大吅千吅世吅界,朗朗乾坤,惟仁者无敌。 第二原则:不充英雄三十六计走为上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任何时候,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无需出手时,走!非出手不可时,速战速决,走! 永远不可梦想吅做“以一抵十”,“空手入白刃”的“英雄”之举! 格斗自卫决非游戏!能走便走,千万不可硬充英雄。 切记: 能让自己安全离开危险地,便达到了自卫之最高目的! 第三原则:该出手时先出手一击必杀 倘对方蓄意挑吅起争端,且绝不放手时;

倘发现自己身陷险境,除了动手,别无选择时,务必先下手为强。 首先发难,打对方措手不及! 第一击务必以最快,最狠的打击,抢在对手行动前发动毁灭性的目标定位攻击! 争取一击即解除对方战斗力。 切记: 危境下绝不能落到下风! 你必须抢占先手! 一击必杀最好,至少也可取得先机,堪能控吅制战局,并可助长取胜信心,使自身受伤的机率降至最低。 第四原则:一发三连速战速决 大多数情况下,一击不可能完全制吅服对手,因此,一旦攻击,务必一发三连,紧随第一击,发挥四肢八体立体攻杀之长,发动连续不断,迅猛密集的强攻,直至对方彻底失去攻击能力。 切记: 一旦出手,绝不放过,绝对不要给对方以任何卷土重来的机会! 以快速冲击取胜——冲乱其阵脚! 以立体压吅制猛击取胜——让对方防不胜防,无法反击,连续受创! 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反击——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 倘系突遭歹吅徒袭吅击,需先巩固防御,迅速收劾含胸团身。 以双手(掌),肘臂提高护住头面,颈,胸要害,提膝护住下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以 仲裁为出发点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普通仲裁程序并非一种辅助性工具,而是与专家组程序并举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手段。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资保护。(5)国际仲裁。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五种方法,即国际仲裁方法。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分,国际仲裁又分为国家间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专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般是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之内的。实际上,自二战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逐步得到推广,在解决投资争议诸方法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国际商事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ICSID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自成体系,故本文以它为例进行阐述。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

的裁判 国际仲裁是根据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实施的种载发展而来的,1899年的裁判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以及其他众多国际条约都载有仲裁条款,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国际仲裁可分为两代:第一代是传统的国家间仲裁,第二代是混合仲裁,国家间仲裁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仲裁的制度化,比如2000年建立的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边界委员会和求偿委员会,混合仲裁是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静悄悄革命”的产物,这种仲裁涉及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特别是商事争端,1979年美国于伊人质危机后建立的美伊求偿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混合仲裁的两个例子。 仲裁是基于当事方同意的法律解决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来自一个现有条约,比如专门的裁条约(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①,或者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来自一个临时仲裁协定,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达成的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在当事方事先同意依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单方面书面请求仲裁庭解决争端被称为强制仲裁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5名仲裁员甚至1名伸裁员组成,除1人仲裁庭(或独任裁庭)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外,多人仲裁庭通常由争端双方各指派1名或2名伸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或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予以组成,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争端一方不单独指定或与另一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则由一个法定的第三方指定如联合国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或者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仲裁员应从精通国际法的公认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仲裁庭一经成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取或辞职而空缺时,则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除争端当事方议定的程序规则外,仲裁庭有权自己制定其程序规则,在争端方对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分书面和口述两个阶段。书面程序由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仲裁庭有权索取证据和切相关资料,口述程序是双方派律师、代理人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