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和强制性评估事项表(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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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2020年版)

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2020年版)

附件2:《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2020年版)》一、省发展和改革委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1.《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4.《关于××公司××项目核准的批复》5.《项目备案登记表》6.《关于上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请示》7.《关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8.《关于××公司××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二、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9)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4.《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关于申请审查××××(项目名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报告》7.《关于××××移民安置规划的批复》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关于××××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40)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2.《关于××公司××项目核准的批复》3.《项目备案登记表》4.《关于××公司××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四、省国家安全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52)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准予许可决定书》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58)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5. 《关于××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复》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2.《××项目初步设计的申请表》13.《××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1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六、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9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关于申请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请示》3.《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七、省交通运输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04)1.《关于申请安排××××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请示》2.《关于××××段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3.《关于申请安排××××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的请示》4.《关于××××段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5.《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单》八、省水利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12)1.《关于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报告》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许可》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4.《关于××××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5.《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申请表》6.《××××(项目名称)工程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青海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8.《××××(项目名称)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10.《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12.《××××(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13.《××××(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14.《××××(项目名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5.《取水许可申请书》1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申请表》1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1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九、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66)1、《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申请》4.《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十、省民宗委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74)1.《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改(扩、重)建申请表》2.《关于同意改(扩、重)建××××的批复》十一、省地震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77)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4.《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二、省气象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8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申请许可表》5.《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三、省林草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193)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3.《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4.《使用林地申请表》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6.《关于××××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7.《建设项目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事项申请表》8.《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9.《关于批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10.《关于核准××××风景名胜区××××景区××××项目选址方案的请示》11.《关于<核准××××风景名胜区××××景区××××项目选址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十四、省文物局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216)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申请书》2.《关于××××项目选线(址)意见的函或复函》3.《关于对×××项目开展文物调查(或)文物保护工作的函》4.《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省人防办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 (221)1.《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申请表》2.《建设项目审批书》省发展和改革委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关于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要求,××××单位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随文上报,请予以审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青自然资〔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的通知青自然资〔2020〕16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青海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任务台账》已经2020年第五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自然资源法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保障作用,为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作出应有贡献。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动行政职能转变(一)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履职。

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将政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贯穿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担负起法律授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处室、委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开发建设了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监管平台”)。

目前,审批监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9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委审批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8月1日起,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新申报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项目生命周期内相关审批事项时,均须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

二、为保证审批监管平台中申报项目基本信息的规范性、可行性及合规性,暂在省信息中心设管理员岗位,对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含省级发展改革及其他省级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基本信息进行预审,主要审查项目单位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项目通过预审并由平台赋予唯一代码后(项目代码可在审批监管平台中直接打印),申报人方可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项目代码须清晰准确地标识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

三、8月1日起,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受理申报人纸质申报材料时,应认真核验项目代码。

如发现所申报项目未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应尽快引导申报人通过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注册、申报,待项目获取代码后方可受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青政办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要求,为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线上审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停止线下审批工作我省投资平台向上联通国家平台,向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园区管委会各级审批部门,是法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调度、监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目前已全面完成迭代升级,具备项目智能申报、审批协同联动、线上下达签批等核心功能,建成线上评审、中介管理、手机APP等模块,对接联通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政务服务基础平台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平台、工审系统、自然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环评申报审批系统,功能能够支撑全程网上办理。

审批部门可网上接件、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线上编辑批复文件,加盖电子签章。

项目单位可线上申报项目、申请事项、提交事项材料,登陆后可直接打印审批文件。

各地区、园区和部门要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出口、一网通办”的原则,从即日起全面依托投资平台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律停止线下审批工作,坚决防止多次登录、多头申报、重复工作,努力实现“零跑腿”“一网办”和审批全周期闭环管理,冲刺夺标“平台之外无审批”的既定改革目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8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施行日期】2015.04.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0〕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第9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推进立法工作计划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要坚持立法服务经济社会工作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制度规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202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引导规范宗教事务、保障无线电安全、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以及涉及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清理作为重点,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加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要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围绕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高调研实效。

要根据新时代改革精神,科学合理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增强立法的协调性和针对性。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线下审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线下审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线下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青发改投资〔2020〕315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线下审批的通知委内相关处室、省能源局: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已于4月17日上线运行。

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要求,为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根据全委工作安排,即日起委内各相关处室、单位全面停止线下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内全面停止项目线下审批即日起,省能源局,委办公室、委内各相关处室及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再线下接收非涉密项目涉及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纸质申报材料。

除涉密项目、需国家及跨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委内各相关处室、单位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以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事项,一律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审批。

二、引导督促项目单位依托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省能源局、各相关处室要积极引导督促项目单位利用在线平台,指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录并开展项目申报。

申报过程中要准确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等基本信息。

项目赋码完成后,要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及时上传项目申请文件、可研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平台查看项目审批进展情况,线上获取相关批复文件。

三、依托在线平台开展线上审批省能源局、各相关处室项目审批人员要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59.220.198.136)开展审批工作。

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需由我委审批的项目,由在线平台服务团队预审后,提交省能源局或委内相关处室进行赋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0•【字号】青政〔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青建设〔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0〕95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就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范围(一)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二)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打捆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三)上述项目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论证技术方案并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超出可研批复的规模、内容和投资。

二、明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进一步下放。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二)各市、州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项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概算。

(三)各地大型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工程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集中会审。

项目评估审查表

项目评估审查表
□建设内容合理性审查
建设内容是否有量化结果指标并且在合理区间范围。业务功能、业务流程是否判断准确。业务量是否有量化需求指标并且在合理区间范围。
立项必要性审查
□建设内容重复性审查
根据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清单,对比建设内容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详见:动态审查标准类文件中禁止重复建设内容审查标准(动态更新))
□评估程序审查
是否按程序组织召开项目评估会。
立项合规性审查
□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
□项目对口的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审查
□网络和信息化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
□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政策、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查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
□使用效能评估
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有明显的工作效率及成效提升。
□经济效益评估
是否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评估
是否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其他效益评估
是否有明显的生态等可持续性效益。
专家组签字:
本期建设方案
(设计方案)
审查
□终端、备份审查
评估终端采购必要性、合理性。评估备份系统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运维审查
评估运维方案及费用合理性。
□其他基础能力建设审查
评估标准规范建设,信息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处理,存储系统,是否满足业务需要等。
□调整建设内容情况审查(可研、初设阶段)
□等保(分保)建设要求审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和委属单位:
《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承诺人)就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在()内严格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1.
2.
……
三、审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革委2018第1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园区管委会,以及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在青海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同配合。

第四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青政办〔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评估分类制度。

省司法厅应当组织立法项目立项评估专家组,对拟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分类。

一类为年内力争完成项目,二类为重点调研项目,三类为酝酿论证项目。

第三条立法项目立项评估内容包括:(一) 是否完成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并形成基本成熟的立法项目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二) 是否对立法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立的主要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立法项目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材料;(三) 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采纳情况材料;(四) 是否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疑难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材料;(五) 是否就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形成成本与效益分析材料;(六)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应当形成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全部规定的,评估为一类项目;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评估为二类项目;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际需要,但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评估为三类项目。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园区内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市(州)核准机关和市(州)、县(市、区、行委)备案机关,由市(州)政府参照省级核准、备案机关职能划分自行确定。

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省级相关部门应当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3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修订了《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意见;(二)研究需要提请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制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四)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大项目(已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项目除外);(五)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文件,以及以本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六)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6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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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受理机构初审-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召开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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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委托技术审查–技术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20
报送申请-受理机构初审-技术审查机构复审/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第1页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审批事项
涉及部门
对应材料名称
审查或评估方式
8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审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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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受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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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受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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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受理机构初审-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审批事项
涉及部门
对应材料名称
审查或评估方式
审查或评估时限
审查流程
拟修筑设施对省级自然保护区 13 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评审
7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农业农村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文本(有土建工程的需包含地勘报告、文本说 明、图纸)及概算 4.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单或工程规划许 可证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评审或组织 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
5
报送申请-受理机构初审-委托技术审查–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出 具审查意见
组织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 许可申请表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 相对位置示意图 4.其他相关材料
组织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
12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要保护对象的评价报告审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及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
保护区建设审批
1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拟修筑设施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 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会(市、州
主要保护对象的评价报告
林草部门组织)
林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来自报告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会(市、州 林草部门组织)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召开审 查论证会
6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 批
发展改革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文本(包括地勘报告、文本说明、图纸)及概 算 4.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单或工程规划许 可证 5.与工程相关的前期文件及合同等
12
报送申请-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10
报送申请—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1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审批事项
青海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和强制性评估事项表(2020年版)
涉及部门
对应材料名称
审查或评估方式
审查或评估时限
审查流程
合计 事项共32项
一 技术审查事项(27项)
1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审查
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2
踏勘论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方案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2.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
1.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踏勘申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召开审查论证会
组织现场踏勘论证,召开审查 论证会(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 划)
10
报送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初审意见-组织相关委办厅局及专家召开 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函 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压覆的意见 4.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原件(压覆 已设置矿业权的提供)
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
第2页
28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申请-受理机构初审(根据需要对初步设计中的 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现场踏勘-组织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
5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文本(包括地勘报告、文本说明、图纸)及概 住房城乡建设 算 4.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单或工程规划许 可证
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
10 避免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审查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
11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地震 气象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 批行政许可申请表;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地震观测设施和保护范围 相对位置示意图; 4.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
审查或评估时限
审查流程
15
建设单位自审-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申请-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出具 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材料
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查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函(或委托函) 2.初步设计报告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 和图件
20
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报送请示-现场踏勘-踏勘意见-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审核

发展改革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农业农村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评审或组织 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
10
报送申请-受理机构初审-技术审查机构复审/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出具审查意见
交通运输
(一)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 1.建设工程设计审批表 2.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3.可研报告及批复 4.环评报告或批复 5.咨询意见(符合性审查和技术咨询意见) 6.造价审核意见 7.按咨询意见修改完善的初设文件 8.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1.建设工程设计审批表 2.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3.初步设计批复 4.咨询意见(符合性审查和技术咨询意见); 5.造价审核意见 6.按咨询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文件 7.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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