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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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监督体系主要在自身体制内,虽然近几年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侦案件的监督,重点还在检察机关内部。因此,完善自侦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探索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整体效益,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是立足实际、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切实保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益,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的有效途径。

1.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以及侦查行为的直接目的性来看,公安机关为主体的一般犯罪侦查活动与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并无实质差别。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同样可以采取搜查、扣押、检查、讯问等侦查措施和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其侦查行为同样具有极强的行为目的性——即力求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如果没有像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同样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案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对于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都有权自行作出,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制约体系,放纵犯罪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则更易发生。

其次,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通常为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具体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是某一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单位,因此,侦

查行为往往会缺乏外部直接的制约和督促。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自侦案件往往实行内部制约的方式来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但自侦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等毕竟同属一个检察院,经常会相互询问、交流,碍于情面或先入为主的情况有可能发生,监督的力度难以保证。即使检察机关内部能够做到很好的制约,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众而言,明显缺乏透明性,正所谓“正义还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予以明确实属必要。

2.我国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监督相比,自侦案件的监督受重视程度、工作力度还不够,在监督的程序、方法、手段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监督的拘束力有限

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尚缺乏保障性措施,从而导致职务犯罪侦查缺乏权威性。现行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拘束力有限。

2.2监督的形式化严重

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的监督,不仅在监督时间上存在滞后性,而且在监督方式上多采用书面监督,主要依靠审查侦查卷宗的形式

进行,使得自侦部门侦查活动虽名义上接受侦查监督部门的约束和制约,但事实上却游离于侦查监督之外。

2.3内部制约缺乏刚性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更准确地说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内部自律,从实质上看并不是监督。对于我国的检察机关而言,一个急需解决的机制性问题就是如何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对自侦案件的有效督促和限制。

3.对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

3.1加强对受理线索和初查活动的监督

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案件初查相分离,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要各尽其能,各司其职,这是有效实现受理线索和初查活动监督的关键,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在自侦案件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实现相互监督制约。

3.2加强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

应按照检察权运行的环节和特点,对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程序性监督由侦监部门、控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范围包括已经立案的情况、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以及立案活动的全过程。自侦部门应对已经立案的,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侦监部门,以便侦监部门开展监督。对不立案侦查的,要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

3.3加强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规定是侦监、公诉等侦

监部门对自侦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但要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就要结合案件侦查工作的特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一是建立健全侦捕侦诉一体化机制,由侦监、公诉部门通过提前介入自侦案件侦查活动,达到既相互监督又适时引导侦查活动的目的。二是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注重对决定逮捕的审查,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先由侦查部门提出提请逮捕意见,再经侦监部门审查并提出是否决定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尤其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侦查部门要及时反馈给侦监部门,以便加强监督。四是注重对其他强制措施适用中的审查。着重审查逮捕措施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五是注重对撤案决定的审查。侦查部门应将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及时通知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侦监、公诉等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应及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从而确保自侦活动的规范和完善。

3.4加强对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的监督

侦查部门对于侦监部门的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监部门复议,侦监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作出答复。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时也应事先征求侦查部门的意见。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经审查后分别提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等意见和建议,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侦查部门对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复议,侦监、公诉等侦监部门也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应报检委会研究决定。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公诉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侦查部门;侦查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等,控申部门应当受理,进行复查。复查决定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后,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3.5注重对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加强对自侦案件侦讯活动的监督

为全方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客观、真实地反映、记载和固定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情况,应制定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规范性制度。技术部门应利用先进的视听技术对自侦案件的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此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审讯、固证等活动,对是否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由此形成的规范、完整、合法的侦讯视听资料证据归档备案,并将其作为出庭公诉时的多媒体示证依据,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被告人、证人当庭翻供等现象予以防范和杜绝。

总之,完善对自侦案件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我们党确保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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