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偷税行为认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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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行为认定的修改

摘要: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征管法》更是实现税款征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其方式的不断改变,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偷税主体、手段及其法律责任所做的规定已经显现出其弊病,亟待改进。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率先对“偷税罪”的规定作了修改。本文拟在对比《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谈谈对偷税行为更为科学的认定,以期对新的《征管法》的修订有所帮助。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刑法修正案(七)》;偷税行为;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64-01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罪及其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就具体规定,这是2001年修订后的《征管法》对偷税所作的规定,总结了有关偷税的立法经验,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情况,并在能够预见的范围内,对偷税主体、偷税手段、偷税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为认识和评价这一法律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同时也为管理和打击偷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税收征管领域的法律中对偷税行为及偷税罪的界定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保护税收安全的需要。正是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通过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二、对偷税罪的修改及其意义

(一)罪名修改的更加合理。新的刑法修正案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这一修改使偷税罪的名称更加科学:首先,偷税的概念不切合词义。“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在税收问题上,将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的行为称之为“偷”不够准确,也有失公允,应当将偷税行为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其次,偷税概念不符合国际惯例。各个国家都对相当于偷税范畴之内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虽然制裁的具体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但均不称之为偷税,通常使用的概念是逃税。

(二)对偷税行为的界定由列举式变为概括式。概括式的规定,避免了列举式立法所导致的列举不周全、重复等缺陷。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明确当前偷税手段,还可以满足对以后可能出现的偷税手段的界定。并且,新规定中取消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更符合偷税罪“主观上故意”的本质。

(三)扩大了涉税主体的范围。新法规定,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相比《征管法》中对偷税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扩大了构成该罪主体的范围,例如在以前不交个人所得税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现在就会构成犯罪。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将大大促进税收收入的增加。

(四)删去了偷税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正案中删除了对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实践中偷税的情况很复杂,相同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规模不同的企业,偷税1万元或10万元,其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删除对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很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出现。

(五)一定条件下逃避缴纳税款,可免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201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做到以下三点,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1)已经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

(2)已经缴纳了税收滞纳金;(3)并已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对纳税人而言,这是一个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稳

定都是有益的。

三、对我国《征管法》中偷税行为的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一)应考虑准确地界定偷税的概念。将“偷税”改为“逃避纳税义务”或“逃税”,这既反映出了该行为的本质特征,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一致。

(二)完善对偷税手段的表述,用概括的表述方式或者将概括的方式列举的方式相结合,既列举常见的几种偷税手段又概括地描述偷税手段的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当前偷税手段,还可以穷尽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偷税手段。

(三)加强罚金刑的应用。对偷税犯罪,判处罚金刑不仅具有针对性,也容易执行,能体现刑罚的相当性、有效性和严肃性。因此,可以对偷税罪增设单处罚金刑,并强化罚金刑的适用。

(四)应科学地规定偷税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周全性是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修订《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只有尽快修订《征管法》,才能使其完成和《刑法》的顺利衔接,才能更好的促进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以及税收守法的顺利进行,从而为国家的税收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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