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味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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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00XXX X X X X X X饲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3700XXX 003-2011

饲料添加剂甜味剂

前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在此期间若有新的该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则本标准自行作废,由新标准代替。

本标准由XXXXXX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于2011年05月06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 甜味剂产品的分类和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本公司所生产的以糖精钠与载体混合而成的饲料添加剂甜味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兽药典》重金属检查法、砷盐检查法、水分测定法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及代号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号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甜味剂为白色粉剂,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臭、流动性好。 4.2 水分

不得高于10%。 4.3 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0.18mm 分析筛。 4.4 技术指标见表2

铅(以Pb 计)不得大于20mg/kg ;砷(以As 计)不得大于2mg/kg ;氟不得大于1000mg/kg ;其它卫生

饲料添加剂 甜味剂

指标参照GB 13078 的规定执行。

4.6 净含量要求

符合标识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

5 抽样

5.1 组批

原料不变,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 抽样

按照GB/T 14699.1的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是否有霉变、结块及异物。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

6.2 粉碎粒度

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

样品温度由60℃逐步升到105℃,然后按《中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

6.4 总砷

方法1:按GB/T 13079的规定执行(仲裁法)。

方法2:按《中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

6.5 铅

方法1:按GB/T 13080的规定执行(仲裁法)。

方法2:按《中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

6.6 氟

按GB/T 13083的规定执行。

6.7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的规定执行。

6.8 糖精钠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9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应对外包装、标签、感官、水分、粉碎粒度、糖精钠含量等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抽样按本标准5.1、5.2方法执行。出厂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进行,需有正式检验报告。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原料配方改变;

b)正式生产后,工艺设备有较大改进;

c)正式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产品批准文号的发放和到期复审时。

7.3.3 型式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7.4 判定规则

各项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判定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各项技术指标中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7.5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再从双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6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7 若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法定饲料质检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予以仲裁。

8 标签

8.1 外包装袋上标明:

a)产品名称、分类代号和适用的生长期;

b)商标;

c)包装净重;

d)产品标准编号;

e)产品批准文号;

f)生产许可证号;

g)制造厂名、厂址、电话。

8.2 包装封口处内有标签一张或包装上印刷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的要求,要密封整洁,标签应固定在包装袋口明显处或直接印刷在包装袋上,以便查看并防止脱落。

9.2 运输

运输过程应避免雨雪浸湿,受热受潮。搬运装卸时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9.3 贮存

存放阴凉、通风、干燥处,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

9.4 保质期

在符合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原包装产品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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