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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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危险品库、加油站、热电酸碱罐区、煤(水)分析室,检测中心,种类主要包括:汽油、乙炔、液化气、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苯酚、四氯化碳、氯仿、硫酸、硝酸、氢氟酸、磷酸等。详细见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单(附件1)。
第三条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处置环节安全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五条公司安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准购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证及监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废弃处置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应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进行审查批准,办理“三同时”申报审查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七条公司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
安全设施、设备是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安全设施、设备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
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记录应保存1年。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安环部报告。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十四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
第十五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十六条凡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十七条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第十八条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15m的要求,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前提下,由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提
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周知卡,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库房、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有效证书的人员担任管理员。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应有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通道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连接生产场所的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按《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等类别、特性,采取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储存方式。
隔离储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是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第二十八条根据仓库库房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分别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等规范、标准的规定储存。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限额、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五距”,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