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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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敬重的出口企业: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示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供应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觉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次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23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2023年度出口企业的全部出口未申报的数据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退税申报状态:未申报)'栏目中查询,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退税提示年度提示上年出口未申报即将到期提示(点击详情)查询',请准时核对并按规定申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