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 特征及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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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特征及司法界定

作者:张子豪

来源:《江汉论坛》2019年第12期

摘要:黑恶势力犯罪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经历了从有到无、死灰复燃和发展变化三个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基于实证分析,考察黑恶势力犯罪中出现的新手法及其新动向和趋势,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对国家政治、经济领域的渗透与腐化,其违法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合法化以及去暴力化等特点。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上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着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发展。为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应及时予以应对,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界定标准

基金项目:湖北省法学会2018年度省级法学重点课题“湖北省黑恶势力的发展态势与侦查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2-0108-04

黑恶势力是当前我国刑法的打击重点,这里的黑恶势力的“黑”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指恶势力。①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起被联合国大会并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当今,国际社会上的黑社会组织已由早期单纯暴力型集团犯罪,向政治、经济领域进行渗透,其中势力强大者甚至具备左右国家经济命脉的实力,对国家的政治政策产生影响。伴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产生了诸多新特征,这也向相关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更复杂的问题。

一、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

在我国,从明末清初开始出现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如各种秘密会党、教门和帮派。尤其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因当时动荡的政治环境,一些帮派组织逐渐演变成了规模庞大的黑社会组织,如旧中国上海滩的青红帮等②。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展了剿匪清匪、镇压反革命和肃毒禁娼等活动,并实行严格的社会管控,旧中国遗留的黑社会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失去了滋生土壤。到20世纪50年代,除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外,我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基本被彻底肃清,也出现了三十余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空白期。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原有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之也出现了犯罪高峰期。我国的一些犯罪分子受境外黑社会组织影响,甚至出现主动邀请境外黑社会成员参加的情况。一时间产生了大批犯罪团伙,其中有的犯罪团伙成员较多,组织严密,且具有职业性。他们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并呈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转变的趋势③。当时,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甚至转向合法身份,为攫取更大的社会利益,一些黑社会组织开始介入政治领域,寻求“保护伞”。我国1979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无明确规定,也未提及“黑社会”。在涉黑犯罪情况严重的个别地方,一些地方率先针对涉黑犯罪作出了规定,如深圳在1982年颁布的《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公告》。1992年,公安部第一次明确黑社会组织的六个主要特征,对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993年,公安部刑侦局成立了有组织犯罪侦查处,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打黑行动。同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对黑社会组织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当时,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多处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流氓罪”等定罪处罚。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294条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涉黑犯罪的罪名。这也决定了“恶势力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产生之初并不具有规范属性。无论是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恶势力犯罪,……2000年以来随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推进,作為从普通共犯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过渡阶段,恶势力概念逐步规范化、法治化。”④

进入21世纪,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更高形态发展,涉黑犯罪活动愈发活跃,危害性日益增加。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种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阐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同时提高了组织者的法定刑、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了财产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详细规定了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等内容。

二、我国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的危害性要大于普通犯罪。因为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结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及于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散发性和辐射性。”⑤通过对湖北4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33个恶势力集团、上海⑥ 1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广东⑦ 2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浙江⑧ 3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河北石家庄⑨等地黑恶势力犯罪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有:

1. 犯罪主体。(1)职业构成。首先无业、刑满释放人员较多;其次为农民、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个体户和工人。(2)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高学历人员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情况主要出现在部分公司化经营、新型犯罪、网络化的组织犯罪中。(3)年龄结构。31—4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4)成员来源。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多来源于组织所在地域。上海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力军则是外来人员。同时,在同案件中,同户籍成员居多,且多为亲戚或同乡,从而也形成“家族型”犯罪组织,稳定性和内聚性更强,犯罪得逞率更高。(5)成员前科。无前科的人数占总人数的78%,但案件中主犯多有前科,且前科所涉罪名大多是抢劫等暴力性犯罪。(6)成员身份。首领、骨干分子的身份发生变化,随着组织的发展壮大,从小偷小摸、两劳释放的社会底层人员变为企业家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2. 组织结构。(1)人数规模。上海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数较少;广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规模上大多为中小型组织;湖北涉黑组织人数集中在11—30人之间;涉恶集团人数集中在4—10人之间,人数特大的恶势力集团较少见。(2)纠集和集合方式。一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主结合而成的家族式犯罪团伙。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二是以行业为纽带形成的各类“市霸”“行霸”。主要在城乡结合部、城市的某一部位,或在公路、市场等地带,其活动范围一般不大、辐射能力不强。(3)组织形式。可分为松散型、过渡型和紧密型三类。(4)存在时间。3—5年、6—10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占总数的80%。(5)组织体系。有由并联向串联转变的趋势,而且随着组织日益健全,由头目直接指挥和参与犯罪的比率越来越小。

3. 犯罪形式与涉足领域。可分成三类:以经营传统的非法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传统型、通过运行合法的或者表面看起来是合法的经济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的公司型与兼具二者特征或者曾经经营非法行业,后来逐渐向合法行业过渡的混合型。

4. 犯罪行为模式。(1)犯罪手段。一是日趨隐蔽化。“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与专项整治,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本。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行为,不得不趋于隐蔽。”⑩二是日益智能化,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2)所涉罪名。由犯罪行为向违法活动转变。行为强度不断弱化、柔性化、威胁化。从过去大量使用暴力转变为打擦边球的、相对节制的轻微暴力或软暴力。(3)活动范围。多是在控制力较薄弱的县以下城郊、行政区划的结合部等地方存在。也有少部分黑恶势力的活动区域和犯罪领域在扩大,本地作案与跨地区、省份、行业作案结合,越境、异地作案成为一种潜在趋势。(4)犯罪工具。使用管制刀具,但使用枪支弹药的组织占比更高,同时展现出由内生暴力向雇佣暴力转变的趋势。

5. 寻求“保护伞”和向政治领域渗透。向政治领域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其实质是通过公权力,以进一步扩张其非法控制的程度和效果。

三、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司法界定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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