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医生、药师签名留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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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医生/药师签名留详管理制度

(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待制定本制度。

(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4)医师或药师取得资格后,凭医务部通知,应亲自将专用签章式样留存于药剂科。并填写《医师处方权及签名留样登记册》,药师填写《药师签名留样登记册》。

(5)医院计算机中心凭药剂科签署的通知单,更新医生处方权信息及药师处方调配权信息。

(6)医生/药师签名式样发生改变或处方权限、处方调配权限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药剂科更新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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