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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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清朝赋税制度改革“摊丁入亩”

一、何谓“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政策是清朝初年重要的财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摊丁入地”、“丁随地起”,它是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一条鞭法”的一种赋役制度,据说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不再另外征收人头税,简化了税收的程序、减轻了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对国家税收的保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中国的赋役制度

又前进了一步。

二、“摊丁入亩”的发展

(一)源于“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没有颁布之前,缴税都是米、牲畜等等,在它之后统一用货币税替代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推广并实施的赋役制度,主要是劳役方面法律政策的改革,但也涉及赋税。明代原来的徭役是分别为三等九则,作为征劳役的依据。这种徭役制的实行是以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广泛稳定存在为条件的。明朝中叶,贵族大地主兼并农民土地的情况相当严重,官吏贪污,地主兼并,引起“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全国纳税的土地,约有一半为贵族大地主所侵占,拒不缴税,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收入,社会矛盾激化,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承受不了沉重的劳役而逃亡。而导致明朝当时严重的统治危机,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编征劳役的中心由户丁转向田亩的改革措施。主要是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清时期,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也就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

清初赋役制度基本上根据明末的一条鞭法征收地银、丁银两项。一条鞭法已实行了部分的摊丁人亩,为清初完全的摊丁人地奠定了基础。

(二)、康熙盛世的“永不加赋”

摊丁入亩分两步完成:第一步,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2 年) 宣布,以康熙五十

年(1711 年) 全国的丁银额为准, 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 称“盛世兹生人丁, 永不加赋。”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更重要的是,它为“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创造了可行性。通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施,使得丁银定额化,不再随人丁的增减而变化,完全可以随地征收,而随地征收则更为便利。

皇帝,率先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摊丁人亩”。他说:“续生人丁永不加赋,皇上较念民生高厚之恩,真有加无已。但现在人丁尚多偏苦,各省丁制亦有不同”。“现在人丁之累也,朋后既不增额,则有定数可稽”。请求“行令直隶各省地方官,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

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对此当时朝廷意见颇多。康熙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一方面下户部议,以“不便更张而止”,另一方面却默许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准许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在四川省,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公私称便。

“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与明“一条鞭法”相比,虽是一个进步,但却不能消除赋役不均的现象。其规定“滋生 16 岁人丁,顶补年过 6 0 岁的免役和死亡人丁纳丁税,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族丁多者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者补。”这样一来,赋役不均的现象不仅不能消除,反而更加严重起来。“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者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结果在沉重的赋役压迫下, 广大农民被迫农民为此常常隐匿户口,甚至不敢落户垦荒,最后导致丁银难收。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清政府的统治。首先,“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影响政府收入。“丁额无定,丁银难收”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其次,劳役负担沉重地压在农民身上, 造成阶级矛盾尖锐化,康熙四十年(1701)宁波府“黠民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再度被提上议程。从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 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展开激烈的争论。御史董之燧提出了“摊丁入亩”。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摊丁入亩”既能保证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巩固封建统治。雍正元年(1723)清廷颁发诏令,全国推行。

(三)、雍正正式推行“摊丁入亩”

1、雍正帝时期“摊丁入亩”法律制度的背景

赋役不均,是清朝入关以后长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及发展的严重问题。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代,继续实行将人丁摊入地亩,并一律折征银两的“一条鞭法”。但经过明末社会动乱,各地的人口生死、迁徙和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清政府为此对“一条鞭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重新编审户籍人口,并规定了增审人丁的考成办法,以尽量增加在册人丁数额和赋役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官吏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追求增审人丁,结果出现了税额与现有人丁数严重不实的问题,户丁的编审也成为贫困农民的一项

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士绅为了逃避编审丁役,与地方官员勾结,把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赋役的摊派不均使大批贫困农民无力承担繁重的丁银,被迫逃亡异乡。2、雍正时期推行“摊丁入亩”的过程

雍正帝即位后,1723年6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将山东省丁银援照浙江省之例,摊人地亩输纳”,并请“通伤五省一体遵行”,未准。7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南、永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下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1724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请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三《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西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各地摊丁银时还有“摊人地亩”、“摊人地粮”和“以粮载丁”、“以田载丁”等形式的差别。所谓“摊人地亩”就是按土地的亩数摊丁银。如云南省,丁银摊人全省成熟田地内按亩摊征。“摊入地粮”即是按地粮数量摊征丁银。“以粮载丁”、“以田载丁”即是平均若干税粮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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