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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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简史篇

1.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于发展

1.1劳动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

1.1.1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以劳动关系的存在

作为其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阶段,大量的劳动关系产生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1.1.2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工法规”特点(英国等欧洲国家为主)

☐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关系。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1804年,《法国民法典》诞生,以后的资产阶级各国的民法典都把雇佣关系作为

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与此同时“劳工法规”逐步被废除,出现了“工厂法”。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

规定了工资下限和工时上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

●工厂法是劳动法的起源,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

标志。

●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劳动力商品的双

重需要。一方面,需要按照一般商品交换的规则进行劳动力商品买卖;另一方面,

需要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国家出面对劳动力商品买卖中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保护。以后,民法中规定“劳动力租赁”的内容和工厂法的内容融为一体,进一步形成一个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

1.1.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是维系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1.1.4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

●十月革命胜利后第四天,列宁颁布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

●1918年制定《苏俄劳动法典》

1.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1.2.1自由竞争阶段(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工厂法的发展:国家增加;适用范围扩大;内容充实;

●工会法的演变: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19世纪后半

期,欧洲各国多已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给予一定自由。但不

承认罢工是工人的权力

●劳动争议法的出现: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专

门的法规

●社会保险法的开端: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随后英法等国制定了工人伤

亡事故赔偿的法规。

1.2.2 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已遍布绝大多数国家。

●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反动两种趋势。

法国等国更加民主,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在战前和大战期间,在立法上对工会和

劳资争议进行了更严厉的控制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1.2.3国家垄断阶段(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的体系进一步完整

●劳动法的内容出现反动和进步两种趋势。美国的《塔夫脱-哈特莱法》加大对工

会权力的限制。

1.3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1.3.1原苏联和原东欧各国的劳动立法特点

●在宪法中对劳动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劳动为公民的光荣任务

●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意味着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

脱离民法的范畴。(法典是将法律条文系统化编撰成册的文件,方便查阅使用。)

●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初期,大多借鉴苏联劳动法的原则和内容,以后才

逐渐修改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法。

2.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2.1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2.1.1 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2.1.2 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的劳动立法

2.1.3 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2.2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2.3港澳台的劳动立法

2.3.1 香港地区的劳工立法

渊源:香港立法机构的劳工立法;国际劳工公约;习惯法

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工法律体系,特点:

●重视实体条例的规定

●重视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

●注重劳工规例的配套

3.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3.1国际劳工组织

3.1.1成立与发展

第一阶段:1919-1939 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属机构而存在并工作第二阶段:1940-1945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联解体,作为独立机构工作第三阶段:1946-至今联合国成立,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3.1.2 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

●理事会: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

3.1.3 国际劳工组织的职能

●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

●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

●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

3.2国际劳工立法

3.2.1 特点

●立法机构具有“三方性”,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自由

讨论,独立表决。

●立法所规定的范围具有“国内性”。通常是针对一国的。

●成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

3.3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核心劳工标准: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个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有效废除童工

●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3.4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二.基础理论篇

4.劳动法本体概述

4.1劳动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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