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辆转让为例浅谈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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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车辆转让保险标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论文摘要:进入商品时代,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人们在购买贵重物品时会考虑购买财产保险。但是在财产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是否需要转让,如果没有转让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在实务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财产转让后的所有人常常会因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之后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本文将以车辆转让为例,谈一下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一、基本概念1、保险和保险合同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根据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1],我国法律中所指的保险是狭义上的商业保险,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明确划分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2、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就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变更主要是由于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使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的。二、保险标的物转让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投保的财物通常为不动产或者贵重物品,如房屋、车辆等。而这些财产在取得时通常是需要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转让时也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证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车辆的转让需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生效,所有权才发生合法转移。由于机动车辆的买卖牵涉到过户问题,在市场交易中比较常见,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文以车辆转让为例,简要归纳了投保标的物转让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2] 1、车辆转让办理了过户,但未告知为该车办理过财产保险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并不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发生变化,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并依法变更合同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效力终止。在卖方未告知买方该车辆上有财产保险的情况下,买方因为不知道有保险,也就不会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合同就在车辆办理过户转让时失效。在这种情况中,由于买方一直不知情,一般也不会与保险人发生纠纷。2、车辆转让办理了过户登记,明确告知该车办理过财产保险[!--empirenews.page--] 根据《保险法》第34条[3]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4]的规定,在车辆转让时,如果买方知道该车辆上存在保险合同,也希望保险合同能够随车辆过户而发生转让并继续有效,就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若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买方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则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被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因对该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转让之日起就已经无效,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对于投保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合同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如果车辆所有权转移时仍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3、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果车辆在转让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能会以转让行为因缺少特定的形式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卖主仍然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保险合同也未发生主体的变更,不存在保险合同转让为由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此为由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是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车辆在转让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双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交易,而事实上买主已经实际占有该车辆,应当被视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者,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也应视为被转让,这时应当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如果保险公司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则转让不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应支付保险金。这样才能提醒交易双方应当在转让财产和财产保险合同时保持谨慎和重视的态度,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交易。在买方的利益保护方面,买方作为未过户车辆的车主,虽不是保险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占有或处分车辆的行为无效,但买方因买卖关系而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暂时使用管理权,对汽车进行投保,就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或者投保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应当有效。也就是说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新的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为新的主体。[1][2]下一页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产生的问题及分析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在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除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的主体变更,可以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直接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或合同约定即可有效转让外,保险标的转让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依法变更合同,才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终止。[!--empirenews.page--]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注重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关系。《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在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大小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特别是保险人尤其重要。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约定保险合同内容的。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变化,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也与从前不同,这所以在保险标的转让后,需要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根据买主,即保险标的当前所有人的情况重新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四、结语综上,为了保证交易之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卖方应当如实告知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如果被转让的财物上有保险的话,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以此在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各方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保险工作也可以顺利进行。参考文献:1、《保险法前沿问题研究》,史学瀛、郭宏斌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2、《保险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主编,机械工业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3、《浅谈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作者:蒋庆,来源:中国法院网4、百度百科:“保险”、“保险合同”词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注:由于货物运输的流动性大,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转让时,很难实现通知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转让的条件较为宽松。根据《保险法》33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文在此不多讨论。[3]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empirenews.page--] [4]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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