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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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的审视
摘要:随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推行,马锡武审判方式重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各地法院也纷纷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在各地掀起了各式各样的送法下乡便民措施,但是深究这些措施,这是对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形式模仿,并没有继承和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髓。
因此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应该因地制宜的进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马锡武;马锡武审判方式;司法为民;调解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随着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推行,马锡武的审判方式在沉寂了几十年后,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希望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最高法院提出:“高度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意义,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
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继承和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②因此王胜俊也提倡“大调解”的司法工作,在全国实行”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
因此,各地为践行最高院的号召,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各种巡回法庭的建设,田间审判等也层出不穷。
但是,这里需
要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追求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只是对马锡武审判方式形式上的模仿,并未领会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髓,有的甚至对马锡武审判方式进行了误读,最终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因此,现阶段我们重回马锡武审判方式,需要对马锡武审判方式有个全面的了解,马锡武审判方式应该因地制宜的回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二、马锡武及马锡武审判方式
马锡武,陕甘省保安县人(今陕西省志丹县人)。
1899年出生,少年时家境贫穷,1930年参加参加革命工作,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担任了党和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曾经历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苏维埃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及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及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等职位。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高等法院区陇东分庭庭长,在兼任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因为经常深入基础,深入群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从客观实际出发,不拘形式而又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受到边区人民的爱戴,被誉为“马青天”,他的这套独特的办案方式也被称为“马锡武审判方式”。
这是历史上第一位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
马锡武的审判方式有着别具一格的特色。
张希坡先生将马锡武的审判方式特点归结为: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办案作风;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调结合,人民群众与司法干部共同办案;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
则,对下级干部言传身教;四、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③马锡武审判方式是对“为民司法”理念的践行,在建国以后为广泛的推广。
三、马锡武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条件
马锡武审判方式的产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在经济条件、政治条件、人们传统思想等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
1、经济背景
马锡武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那时的陕甘宁边区经济落后,工业水平低下,农业是经济的主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生产工具落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熟人社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粮食生产量低,供给不足,在本来就严重的危机下,战争使得需要大量的战斗人员,因此生产人员的数量大量减少,大量移民和难民的进入也进一步加剧了边区的困难。
而且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人们直接去延安起诉、上诉十分的不便,同时,国民政府在边区采取了经济封锁,边区的环境进一步恶化。
因此,共产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争取广大人民的支持,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得不寻找不同于国民政府“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因此,马锡武审判方式应运而生了。
2、政治背景
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的老革命根据地,同时也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下。
共产党为了争取边区人民的支持,建立自己的政权,确立自己的司法独立和权威,突出自己在司法政策上与国民政府的不
同,因此,在陕甘宁边区采取了马锡武审判方式,“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政策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
”下乡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不收取诉讼费,注重对案件的调解,便利当事人,同时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判。
3、司法背景
中国由于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熟人社会”,遇上纠纷大都不愿意撕破脸,对簿公堂,而是更愿意通过私力救济或者“青天大老爷”来救济自己的权益。
在抗站时期,边区政府虽然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决议、纲领等,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但是这些法律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大多数的法律规定或者决议、纲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规范仍然缺失,法官在断案的时候能够使用的法律规定很少甚至是无法律规定可循。
同时当时的司法专业化程度低,侦查手段缺乏,这需要裁判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发现客观事实。
因此,调解称为了当时边区法院处理案件的首选,法官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因此马锡武审判方式便产生了,它注重对案件的调解,区分不同情况,邀请人民群众、当事人的亲属邻居等参与调解,使得很多纠纷在没有法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得到了公平的解决。
4、社会文化观念
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为贵”、“以让为贤”、“互惠”等思想在民间社会有很深的影响,因此厌讼、耻讼成
为当时人们普遍对待诉讼的态度。
打官司对人们来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而判决就意味着打官司。
因此,马锡武以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方式,使得双方既解决了纠纷,又能够继续维持相互之间的友好关系,所以,马锡武审判方式能够产生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存在。
5、马锡武的个人品质
马锡武审判方式能够产生,并且能够在边区取得很好了成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马锡武本人的品质分不开的。
马锡武虽然不是法律本科出身,但是他曾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苏维埃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及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及陇东专区副专员、专员、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等职位,生活阅历丰富,为人正直、清廉,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这是马锡武审判方式能够产生并顺利推行的重要原因。
四、当代社会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马锡武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战时期,尤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现在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变化,马锡武存在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有人认为马锡武审判方式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和现实结果之间的差距使得我们相信“期望以某种模式来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在存在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④因此社会现实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一)现实的经济状况决定马锡武审判方式能够继续存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
变化,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实体。
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
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展以达到或者超过世界上的中等发达国家,但是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经济仍然十分落后,这就使得有限的法律资源几乎被集中分配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只有有限的法律资源。
同时中西部地区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这些地方的人们与外界的联系很少,比较封闭、落后。
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他们往往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益,却造成了更大的纠纷。
所以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法官深入田间、地头、渔船等解决纠纷,开展巡回审判,简便诉讼程序,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弥补这些落后地区法律资源部充足,诉讼不便的情况。
(二)农村社会的特点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开始迈入“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那种熟悉的关系被打破,权利意识增强。
农村人开始进城务工,感受城市的文明和现代,思想、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但是目前中国社会占绝大多数人口的仍然是农村人口,受户籍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他们仍然只能在农村生活,成为城市的一员仍然是他们遥不可及的梦。
因此他们的生活状态、思想观念、法律意识和20世纪40年代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彼此之间仍然是“熟人社会”,但是较之20世纪40年代,法律意识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因此面对农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而广大农村法律资源的缺乏,马锡武审判方式之巡回审判,深入田间进行调查研究,以
调节为主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得纠纷得以调解,而且能够继续维持人们想要得以维持的熟人关系,同时也能够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三)司法现实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已经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结果,却是不尽如意。
1、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各种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曾递增趋势。
根据法制日报2012年1月份的报告显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案件的数量已经由1978年的61.3万件上升到2009年的746.2万件,增长了11.2倍;其中民事案件从31.8万件增长到643.6万件,增长19.2倍。
⑤面对案件的不断增长,也需要相应司法资源的适应。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却是案多人少,尤其在广大的落后地区,司法资源更是贫乏。
2、司法过于强调程序化,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官在诉讼中严格的保持中立地位,当事人受严格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效的限制,收集证据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此,在民众普遍缺乏诉讼技术的情况下,单靠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同时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3、诉讼服判率低,降低司法权威,造成群众不满。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2000年-2005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在9%左右,且
呈明显上升趋势。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也显示,2003
年-2007年,全国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0.01%,民事案件的上诉则按14.34%、13.36%、18.85%递增,再审的情况也不乐观,再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
⑥因此,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后,要么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或者上访来继续解决纠纷,要么通过别的暴力途径来解决就罚你。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解决,法律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这不仅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权威,同时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4、司法腐败。
法官专断,法官处理案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降低司法权威。
因此人们也渴望能有像马锡武这样的“清官”来帮他们解决纠纷。
因此,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我们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来解决我国现实存在的司法问题,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马锡武审判方式如何回归
我国的现实国情需要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但是马锡武审判方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的照搬马锡武的那套办案方式。
在最高法院提倡“马锡武审判方式回归”后,各地法院也在积极的践行最高法院的号召送法下乡,法官当起了调解员而不是审判员的角色,这严重的曲解了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髓。
因此现在我们倡导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需要有筛选的选择马锡武
审判方式,因地制宜的回归。
(一)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缺陷
1、过分依赖群众
调查审讯均有群众参加,竭力发现案件事实,把调查到的结果在群众中进行讨论研究,使得多数人意见一致然后再进行判决,这是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武个人也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
”⑦虽然群众的参与能够起到监督司法、普及法律的作用,但是这是一项高投入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对所有的案件不加区别的都让群众参加,对于一些事实简单容易的案件而言,这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同时人民群众不是法律专家,甚至有些人是根本不懂得法律的,让他们参与案件的审判极容易造成一些人的个别错误意见引导法官做出错误的判决。
2、过分强调调解
1943年6月2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凡民事纠纷一律进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的犯罪外,多数都得调解,以至于在审判工作中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工作方针。
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的不是中立裁判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和事佬”,这样有损法官的威严。
调解是国家公权力和当事人私权利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不是非黑即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部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尤其是刑事案件。
3、法官超职权诉讼主要模式
马锡武审判方式不同于国民政府时期的审判方式,它不是法官坐堂文案,而是主动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不利于法官中立地位的形成,由于法官在审判前提前接触案件,这就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审判程序流于形式,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对马锡武审判方式的扬弃
1、继续发扬其司法为民的理念
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几经沉浮最后又被历史选择,是因为它“司法为民”的理念,它将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审判工作中做到便民、利民、育民,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他送法下乡,巡回审判,深入调查研究,争取群众的参与,以调解为主,使得人民群众不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同时也普及很好的普及了法律。
因此,在现在诉讼爆炸、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要想纠纷的解决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在观念上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这也是我们重新拾起“马锡武审判”的精神所在。
2、完善调解制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在兼顾政策法令和群众生活习惯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是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特点。
中国社会的特点决定了,单靠判决是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的,因此现阶段我国需要诉讼调解,但是诉讼调解必须需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同时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这样才能不至于导致民众对调解结果的排斥。
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调解,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审判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专职于审判职能,遇
上需要调解的案件,可以通过吸取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来使法院的调解多样化。
同时对于调解类的案件应该尽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社会关系比较密切的民事案件,对于事实不清楚,争议较大,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尽量采用裁判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对于形式案件的诉讼,由于是国家公权力对抗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处理的结果应该是非黑即白,这样不仅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不能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的做出判决,因此“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3、审判方式的多样化
马锡武审判方式不拘于形式的“对簿公堂”,而是到群众中去走一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资源较之马锡武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大多数偏远农村仍然处于与法律绝缘或者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适时的采用巡回审判,灵活运用派出法庭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对司法资源的需求。
4、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的司法资源目前总的来说是有限的,法官人数不足以应付诉讼爆炸的情况,因此案件的处理刻不容缓的需要我们建立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adr是我们总结马锡武审判方式之后做出的民智选择,它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
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这是中国客观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马锡武审判方式也不例外,因此,对于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回归,我们应该因地制宜的进行,坚持其司法为民的精神,完善调解制度,建立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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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ef136fd184254b35eefd3418.html [3]张希坡.马锡武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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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