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2、主要内容:(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
(一)立法原则
•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容
•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
罪名 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
司法制度 二审终审制审检合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 巡回审判 群众路线
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方式: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
解放区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1946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政权组织(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权利(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经济(公营、合作、私营方式)、文化
194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口号 政治纲领 成立民主联合联合政府
1948《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6.5.4 《五四指示》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 “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政策
1947.10.10 《中国土地法大纲》
内容:土地制度、土改原则和执行机关、土地分配、 保护工商业
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确认保护工主的基本法,中共领导人民反帝反封的工农民主专政纲领;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阶级上的左倾和国家结构的照搬苏联经验
土地:1928井冈山土地法、1929兴国土地法、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没收一切土地 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 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931 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保障公民权义 外交
工农民主专政 工农兵代表大会 保障公民权利义务
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我的总结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我的总结为了记忆方便,采取对比记忆------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1、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内容(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制定,1934年修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联合"的条文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意义(不重要):他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兵民主专政的伟大纲同资本主义和旧中国反动政府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方向;他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
(2)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3)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各解放区的市政纲领,宣言,布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主要内容:确立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过度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规定人民在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可以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以任何形式控告,司法独立不受干涉;经济上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形式发展经济,普及劳动人民的文化水平,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2、土地立法及其内容(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内容: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劳动力或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几个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土地禁止买卖<<兴国土地法>>1929纠正了第一点,以后2点是在1930年以后纠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_------------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内容: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规定了对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2)抗日战争时期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土地所以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租减息低利贷款(3)解放战争时期五四指示改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规定土改的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规定土改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3刑事立法(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立法原则:分清首要,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主义想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主要罪名反革命罪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主要刑罚死刑,监禁拘役及强迫劳动锊夺公权么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2)抗日战争时期立法原则: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原则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的原则主要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日趋完善的刑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当庭训诫教育释放从刑锊夺公权罚金么收财产(3)解放战争时期刑法原则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罪名战争罪反革命罪(打击对象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刑法制度:出现了管制,其余的没变刑罚执行制度有所变化4司法体制(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实行同级司法机关受同级政府利导的原则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再中央采取分力制,再地方采取合一制具体如下: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检查机关设立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四级二审中审制(2)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节法律化(3)解放战争时期设立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非为大行政区省县三纪;人民法庭是基层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审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由两极中审制改为三级中审制;。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三、婚姻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 的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 基本原则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 1818.5.5-1883.3.14)出生于德 国特利尔城-1883年3月14日逝 世于英国伦敦,德国哲学家,革 命理论家,经济学家,马克思主 义的创始人,《资本论》和《共 产党宣言》的作者。
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 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 依据
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 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 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 政策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 历史意义。
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延安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总后 方,十三年间,这里经历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整风
运动、大生产运动、中共七
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
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主要刑罚
死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劳役、撤职、训诫 驱逐出境、示众、管制
劳动立法
(一)立法概况 (二)立法特点
但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由于左倾错误 的影响,劳动立法也有一些脱离客观条件 的内容
立法特点
第一,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和其他非法 剥削
第二,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三,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利益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初创阶段(1927-1937) (二)巩固阶段(1937-1945) (三)完善阶段(1946-1949)
二、制宪活动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
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2、规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最高政权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历史地位: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21条 内容: 1、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 2、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3、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4、确立了边区政权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内容: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规定了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四、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1946年
(二)婚姻法原则
1、男女平等 2、一夫一妻 3、保护军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59条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39年 (2)《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年 2、内容: (1)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规定地主减租、农民交租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1、立法 (1)《五四指示》——1946年 (2)《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2、内容: (1)规定废除具有封建性的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 有其田”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8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7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
甘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 被告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 复核批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 式。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返回
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民主专政国家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罪名 1.汉奸罪 1.汉奸罪 2.盗匪罪 2.盗匪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4.贪污罪 4.贪污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 政纲领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民主权利自由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策为指导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一、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制 的形成和发展 二、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宪法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 正 (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 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 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 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 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 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 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方 式是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 审判公正而又手续方便。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 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推广,从 而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 的拥护。 三、解放区的司法制度 (一)、解放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建立与完善 (二)、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的确立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 法 (三)、解放区的土地立法 二、婚姻立法 三、劳动立法
第四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事法律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的刑事立法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人民司法的发展
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
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
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2.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6.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7.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
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
(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
(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
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
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1、土地立法
❖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 ❖ 在已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坚决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在未经
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则表示保护一切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所有人自 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②减租减息(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债务利息)
❖ 为了规范减租以后的租佃关系,有的根据地还专门制定租佃关系的单行法 规。如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1942年5月《山东省租佃 暂行条例》,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等。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 然而,由于当时没有解决将马列主义理论同中国革命的 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左倾路线在《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宪法大纲》中留下Βιβλιοθήκη 深刻的烙印。(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 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 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规 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 土地国有为目的。”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甘
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告 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复核批 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 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
错案;
注意使群众在审判中受到教育。
马锡五审理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案
❖ 《陕西省志·审判志》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
婚。14年后,封彦贵又将女儿许配张宪芝之子。张金才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判决封张“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与张 柏偶遇,一见钟情,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将女儿卖给地主 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暗中通知张柏。张金才集20人深夜闯封 家抢亲。封彦贵又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 ,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 也不满意。
❖ 这些条例使旧有的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得到了缓 解。一方面,提高了农民阶级的地位,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 ,也团结了大部分地主和开明士绅一道抗战,维护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 线,使抗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大为好转,从根本上稳定了抗日根据 地的秩序,推动了抗日事业的发展。
》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 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马锡五审判方式: 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抗日
民主政权总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其核心精神是将中国共产 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中。这一方式 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 简化诉讼手续,不拘形式,实行巡迥审判、就地审判; 深入农村和基层,调查研究;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解决并纠正疑难与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193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37-1945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946-1949 解放战争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 1、《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改 ❖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地
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选出了由毛泽东等 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 月22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 埃代表大会,对1931年的《宪法 大纲》作出修订后,再行通过颁 布。新通过的《宪法大纲》除了 在第一条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 合”的规定外,其余的修改均为 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
❖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 下:
❖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对《宪法大纲》的历史评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 民的宪法性文件,他明确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任 务、目的、组织形式和施政方针,对于各革命根据地的 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革命 运动的发展,为以后的民主立宪活动提供了宝贵历史经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