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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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1、土地立法
❖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 ❖ 在已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坚决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在未经
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则表示保护一切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所有人自 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②减租减息(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债务利息)
❖ 为了规范减租以后的租佃关系,有的根据地还专门制定租佃关系的单行法 规。如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1942年5月《山东省租佃 暂行条例》,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等。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 这些条例使旧有的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得到了缓 解。一方面,提高了农民阶级的地位,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 ,也团结了大部分地主和开明士绅一道抗战,维护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 线,使抗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大为好转,从根本上稳定了抗日根据 地的秩序,推动了抗日事业的发展。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 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wenku.baidu.com封建残余,赶走帝国 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规 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 土地国有为目的。”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甘
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告 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复核批 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 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
❖ 然而,由于当时没有解决将马列主义理论同中国革命的 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左倾路线在《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宪法大纲》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 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
❖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 下:
❖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193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37-1945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946-1949 解放战争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 1、《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改 ❖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地
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选出了由毛泽东等 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 月22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 埃代表大会,对1931年的《宪法 大纲》作出修订后,再行通过颁 布。新通过的《宪法大纲》除了 在第一条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 合”的规定外,其余的修改均为 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错案;
注意使群众在审判中受到教育。
马锡五审理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案
❖ 《陕西省志·审判志》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
婚。14年后,封彦贵又将女儿许配张宪芝之子。张金才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判决封张“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与张 柏偶遇,一见钟情,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将女儿卖给地主 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暗中通知张柏。张金才集20人深夜闯封 家抢亲。封彦贵又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 ,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 也不满意。
马锡五审判方式: 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抗日
民主政权总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其核心精神是将中国共产 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中。这一方式 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 简化诉讼手续,不拘形式,实行巡迥审判、就地审判; 深入农村和基层,调查研究;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解决并纠正疑难与
❖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对《宪法大纲》的历史评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 民的宪法性文件,他明确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任 务、目的、组织形式和施政方针,对于各革命根据地的 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革命 运动的发展,为以后的民主立宪活动提供了宝贵历史经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