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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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2个及以上的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四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见附件2;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水管道、风管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见附件3;一房屋建筑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2、桩基偏位、承重结构梁和柱断面尺寸及轴线偏差;3、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4、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现浇楼板厚度;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厚度与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件4;一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阶段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竣工验收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测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等情况;第十六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5;第十七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6;重点对验收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组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七从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判断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向有关各方收集的资料: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处罚,责令其改正;第三章层级指导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层级指导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层级业务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动态系统中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文件情况;三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情况;第四章机构及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宜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三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设区市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动态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区、市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设区市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动态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设区市还应有层级指导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006年9月1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边远县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县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县;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全省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六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七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一级监督师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涉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筑高度80米以上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二级监督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监督人员按下列要求考核认定级别:一一级监督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1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二二级监督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三监督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1、被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2、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3、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县市、区监督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质量动态管理、廉政建设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情况;四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指导情况;五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监督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党纪或政纪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附件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附件4: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5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 1 -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xy。

cn)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均按本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度。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历次检查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整改。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其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该工程整改项目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书面通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闽建消〔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消〔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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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投资项目统一代码: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发稿时间:2021-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方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负责治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建设工程投资,标准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以下简称《编制方法》〕。

二、本《编制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方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工程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工程,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工程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08]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
版)》的通知
(闽建筑〔2008〕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V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V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V1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问题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热点。

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面请跟随作者一起了解该实施办法的全文及解读。

一、实施范围该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任务目标该实施办法的任务目标是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信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义务在该实施办法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担保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1.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对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进行严格评估。

2.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前,必须具备即将承包工程所需的技术能力、人员和资金等,确保担保责任履行到位。

3.担保机构:要求担保机构要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担保合同中按照境内法律规定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担保责任等。

四、担保方式在该实施办法中,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金担保和银行担保两种方式。

1. 保证金担保:要求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以保障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出现违约行为时的追索权。

2. 银行担保: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建立担保关系,由银行向建设单位负责担保,确保建设单位的权益保护。

五、担保条件在该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担保条件包括:1.建设单位确定有足够的财力、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

2.施工企业具有合法的资质和信誉,并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3.担保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和严格的担保标准,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尽责尽职。

六、违约责任在该实施办法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包括:1.建设单位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将可以承担一定的罚款和赔付责任。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7-11-16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建法[2000]7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0.11.14
【实施日期】2000.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法[2000]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适应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2000年11月4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
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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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二)确定监督组人员组成;(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工程类别、重要性等进行制定。

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三)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抽查内容;(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1),抽查、抽测重点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和项目。

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抽查1、质量控制资料。

按单位工程检查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地基验槽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外墙淋水试验记录、水池满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按工程项目抽查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道路弯沉试验记录、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不少于30%,抽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情况不少于1个验收批;2、钢筋安装分项。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项目抽查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城市桥梁按单位工程抽查结构承重构件的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3、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对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查外走廊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情况不少于2处。

4、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没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按工程项目监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

5、工程质量行为。

按单位工程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签署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设计和勘察单位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二)抽测1、结构材料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和水泥(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物理力学性能的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地区,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的物理力学性能,累计抽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少于为本地区受监工程提供产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50%;2、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3、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测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少于1个构件;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

对住宅工程,按单位工程抽测现浇楼板厚度不少于3块,每块3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确定抽查抽测的其它项目;如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可加大抽查抽测频率。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2、3)。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督组组成情况;(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七)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明确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监督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

工程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抽查抽测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

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拒绝改正及处理情况、或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格式)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记录表(格式)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4、监督报告(格式)5、监督档案内容附件1: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注:1、抽查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等不针对具体部位的,抽查(抽测)具体部位不用填写;2、抽查抽测记录主要填写抽查抽测的具体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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